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一个初步的考察(法学方法论丛书)(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SUPREME COURT)
分類: 图书,法律,司法制度,法院,
品牌: 纪诚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页码:288 页
·出版日期:2007年
·ISBN:9787562030362
·条形码:9787562030362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法学方法论丛书
·外文书名: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SUPREME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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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无疑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个法律现象。鉴于其在中国法制实践中的独特地位和作用,对它的研究应是一件有价值的工作。其实,一个国家最高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往往是这个国家研究法律的学者们不可忽略的一个现象。对此,早有学者对我国的法律解释进行了比较全面的研究。然而由于资料的匮乏,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进行系统实证研究的成果还不多。随着中国法制进程的不断推进,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经过系统整理过的司法解释资料开始逐步公开,这为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研究提供了客观的基础。本文的研究正是承这一历史机遇之幸。 鉴于本文只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部分方面的粗略考察,未能就其某一方面进行深入的研究,因此本文只能算是对该现象的一个最初步的研究。相信随着资料的进一步公开和研究的深入,具有理论穿透力的成果将会不断涌现。
目录
总序
序
注释说明
引言
第一章 我国司法解释现状概述
第二章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历史沿革
一、建国以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统计
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发展历程
第三章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形成原因研究
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二、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会具有现在这样的形式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各部门法领域分布原因之研究
第四章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合法性研究
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合法性根据之一 ——关于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
解释工作的决议》的性质问题
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合法性根据之二 ——关于1979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3条的解释问题
三、《宪法》、《立法法》关于法律解释问题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合法性
第五章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形式合理性研究
一、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司法解释形式合理性研究
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性文件对司法解释形式合理性之影响
三、案例式司法解释与立法式抽象司法解释意义之比较
四、完善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是建立我国案例式司法解释的必经之路
第六章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实质合理?I生研究
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合理性基础之考察
二、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适用(解释)的准确性(正确性)问题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法律适用的统一性问题
四、最高人民法院造法的问题
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地方(部门)保护主义问题
六、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实质合理性问题的总结
第七章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方法合理性之研究
一、制定法解释方法之比较
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方法之考察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方法评析
四、立法本意和社会效果——关于法律解释(司法解释)目标的探讨
五、制定法解释方法的位序问题研究
第八章 最高人民法院之宪法问题解释角色研究
一、最高人民法院涉及宪法的司法解释
二、最高人民法院在宪法解释问题上角色之探讨
附表
表1:最高人民法院程序法司法解释统计
表2:最高人民法院刑法司法解释统计
表3: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商法、经济法司法解释统计
表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数量加权合计
表5:1997年至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司法解释统计
表6: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中的体现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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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无论我们怎样“重新发现了入的心灵”,但我们无疑早已进入了“分析的时代”。这个时代的学者被迫在各种话语、多重立场和意见杂陈的喧嚣中找到冷静、客观、理性辩论的基点,为“心的概念”、可以接受的表达、正确的理解和沟通、可靠的知识建立起一个商谈的平台。
这样一种精神气质亦渐渐蔓延至法学研究者的日常作业之中,我们在哈特、德沃金、拉兹、麦考密克和阿列克西的作品中已经感受到法学分析和论辩本身所透现的“精致的风格”,而这种风格恰恰是法学这样一门学问自始不可或缺的。
现代的法律已经逐渐脱离原始法的直观、感性的想像,变得愈来愈抽象和晦暗不明,与工商时代的多种语境、关系和变数扭结在一起,形成了一个被多重意义、多种系统环境包裹着的系统。生活在当下的每一个人,哪怕是创造法律身形的立法者和专事研究的法学者亦难以窥览其复杂交织的全貌。不可否认,最优秀的法学者都会在这个利维坦面前显得局促和惶惑。我们似乎普遍具有前所未有的无力感。
文摘第一章 我国司法解释现状概述
在我国当前法制实践中,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享有一定的对法律进行解释的权力。
对立法机关,我国《宪法》和《立法法》明确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律解释权。而司法机关的解释,在我国由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两部分组成,因为我国将检察院也归属于司法机关。对审判解释,1979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1981年6月10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2项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于1997年发布了《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法发〔1997〕15号),对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释作了详细的规定。而检察解释同样产生于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2项第2句话的规定:“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据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察院”)1996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暂行工作规定》(高检发研字〔1996〕7号),对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