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新编法学系列教材)
分類: 图书,英语与其他外语,职业/行业英语,法律英语,
品牌: 陶博
基本信息·出版社:复旦大学出版社
·页码:360 页
·出版日期:2007年
·ISBN:9787309042771
·条形码:9787309042771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英语
·丛书名:新编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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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法律英语》包括法律语言、法律起草的风格、法律起草的结构、法律解释中的推定等十一章内容。
作者简介陶博(Preston M. Torbert),美国贝克·麦肯思国际律师事务所芝加哥分所合伙人。1966年获普林斯顿大学文学学士学位,1968年获芝加哥大学文学硕士学位,1973年获芝加哥大学文学博士学位,1974年获哈佛大学法律博士学位。
陶博律师主要从事涉及中国的法律业务,是美国贝克·麦肯思国际律师事务所中国法律业务部的创始人之一。
主编简介:
龚柏华,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长期从事国际法的教学和研究。主要论、译著有: 《美中经贸法律纠纷案例评析》、《中国合同手册》(英文)、《国际经济合同》、《国际金融法新论》、《WTO案例集》。
目录
序言
前言
编者的话
第一章 法律语言
第一节 法律语言之含义
第二节 法律语言的主要特征
一、经常使用常用词汇的不常用的含义
二、经常使用曾经常用但现在已很少使用的古代英语和中世纪英语的词汇
三、经常使用拉丁语单词和短语
四、使用一般词汇表中不会有的古法语及法律法语中的词汇
五、专门术语的使用
六、“行话”的使用
七、经常使用官样文章用语
八、刻意使用具有可变通含义的词汇和短语
九、力求表述准确
十、冗长性、保守性和精确性
第三节 小结
第二章 法律起草的风格
第一节 法律起草概述
一、学习法律起草的意义
二、成文法的读者及其对法律起草风格的影响
三、造成法律起草困难的因素
第二节 法律起草的历史沿革
一、第一个阶段是在15世纪之前
二、第二个阶段是从15世纪到19世纪
三、第三个阶段开始于19世纪的中叶
第三节 法律起草的风格
一、确定性(Certainty)
二、明确性(Clarity)
三、复杂性(Complexity)
四、全面性(Comprehensiveness)
五、一致性(Consistency)
六、精确性(Precision)
七、简洁性(Simplicity)
八、普通含义(Ordinary Meaning)
九、模糊性(Vagueness)
十、细节描述(Detail)
第四节 两大法系的法律起草
第五节 法律起草与合同起草的比较
第三章 法律起草的结构
第一节 法律起草的三大部分
一、法律基本结构条款部分
二、定义条款(Definitions)部分(详见第三节)
三、限制性条款(Provisos)部分
第二节 法律起草三大部分形成的原因
一、历史原因
二、语法原因
三、语言学原因
四、法律效力原因
第三节 定义条款部分
一、概述
二、约定定义(Stipulative Definition)
第四节 法律和合同结构的比较
一、导言部分
二、协议程式(Agreement Formula)部分
三、施为性作用
四、定义部分
五、限制性条款(Provisos)
第四章 法律解释中的推定
第一节 法律解释中的推定
一、法律解释中推定的含义
二、法律解释中推定的作用
第二节 法律解释中的语言推定
一、一致性表达推定(Presumption of Consistent Expression)
二、避免赘言推定(Presumption against Tautology)
三、整体理解推定(Presumption That a Statute Must Be Read as a Whole)
四、联想理解推定(Presumption of Recognition by Associated Words)
五、类别推定(Class Presumption)
六、否定含义推定(Presumption of Negative Implication)
七、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推定(Presumption That Specific Words Prevail over General Words)
八、修饰最后先行词推定(Presumption of Last Antecedent Modification)
九、对应词语推定(Presumption of Rendering Each to Each)
第三节 法律推定
一、后法优于前法推定(Presumption That a Later Law Prevails over an Earlier Law)
二、根据其他法律解释推定(Presumption of Interpretation in Light of Other Acts)
三、对起草者不利解释推定(Presumption of Interpretation against the Drafter)
第四节 语言推定和法律推定的普遍性
一、推定不限于现代
二、推定不限于英美法
三、推定是否也适用于中国的法律文件
第五节 语言推定在翻译中的适用
一、一致性表达推定(Presumption of Consistent Expression)
二、避免赘言推定(Presumption against Tautology)
三、整体理解推定(Presumption That a Statute Must Be Read as a Whole)
四、联想理解推定(Presumption of Recognition by Associated Words)
五、类别推定(Class Presumption)
六、否定含义推定(Presumption of Negative Implication)
七、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推定(Presumption That Specific Words Prevail over General Words)
八、修饰最后先行词推定(Presumption of Last Antecedent Modification)
九、对应词语推定(Presumption of Rendering Each to Each)
十、手写条款修改印刷条款推定(Presumption That Handwritten Terms Modify Printed Terms)
第六节 法律或合同的分析程序及对翻译的意义
一、法律或合同的分析程序
二、法律或合同的分析程序对翻译的意义
第五章 法律文书中的情态动词
第一节 情态动词“Shall”的用法
一、“Shall”在非法律文件中的用法
二、“Shall”在立法起草中的使用
三、“Shall”在具体法律中用法实例
四、在立法起草中“Shall”可能引起歧义的用法
五、小结
第二节 “May”的使用
一、“May”的三种含义和歧义
二、在普通法国家“May”可以被法庭作为“Shall”来解释
三、判断“May”所要表达的意思
第三节 “May Not”和“Shall Not”的含义和使用
一、情态动词的否定形式
二、情态动词用作施加禁止时的歧义
第四节 不同法律文书中情态动词的使用
一、合同中情态动词的使用与法律中情态动词使用的比较
二、其他法律文书中情态动词的使用
第五节 使用情态动词的一些建议和小结
一、一些建议
二、结论
第六章 法律文书中关于“数”的表述及其翻译
第一节 法律文书中关于“数”的表述
一、法律文书中名词的单数和复数
二、法律解释中的单数和复数
三、中英文互译中的单数和复数
四、中译英涉及的数字翻译的例子
第二节 法律文书中“等”的表述和翻译
一、中英文中“等”字使用的一般原则
二、中译英时翻译“等”的实例
第三节 法律文书中“倍数”的表述和翻译
一、英文中“Times”的用法和评论
二、中文法律文书中倍数的表述
第四节 有关数字的其他表述问题
一、美式英语与英式英语表述较大数字的区别
二、用在数字后面的字母可能代表不同的含义
三、中译英歧义实例
第七章 法律文书中的时间表述
第一节 法律文书中时间段的表述
一、关于“Day”一词的用法
二、关于“Week”一词的用法
三、关于“Month”一词的用法
四、关于“Year”一词的表述
第二节 法律文书中与时间有关的英语介词的用法
一、“After”的用法
二、“Before”的用法
三、“Between”的用法
四、“By”的用法
五、“From”的用法
六、“On”的用法
七、“To”的用法
八、“Until”的用法
九、“Within”的用法
第三节 法律文书中关于计算时间段落的规则
一、普通法关于计算时间的规则
二、关于计算时段的法律规则
第四节 法律文书中“As Of”的表述和翻译
一、法律文书中“As Of”的用法
二、“As Of”的中文翻译问题
第五节 避免歧义的一些建议和小结
一、关于用英语起草与时间有关的表述方式的建议
二、几点结论
第六节 法律文书中时间表达歧义的实例
一、美国最高法院的案例(Locke诉U.S.)
二、一些实务例子
第八章 中文法律文书中时间的表述和翻译
第一节 中文法律文书中与表示时间有关的词语
一、以上、以下
二、自
三、至
四、前、以前、之前
五、后、以后、之后
六、内、以内
第二节 中文法律文书中计算时间的方法
一、民法条文
二、学者的论述
三、特别的计算方法
第三节 难以确定的与时间有关的英语介词与对应的中文词语的比较
一、图示
二、说明
第四节 美国和中国法律计算期间的比较
一、图示
二、说明
第五节 与时间有关的表述的起草和翻译问题
一、处理与时间有关的表述的差异时采用不同的翻译技巧
二、对应翻译建议
第六节 关于“月(Month)”和“周末(Weekend)” 这两个词
一、月(Month)
二、周末(Weekend)
第七节 结论
第九章 中英文法律文书中对时间和数目表达的歧义
第一节 英语中表达时间词语引起的歧义
一、某些表达时间词语引起的歧义
二、And、Or和Both与数字连用时引起的歧义
第二节 对表述时间和数目词语的翻译
一、法律法规中表达时间和数目词语翻译的实例
二、法律实务中对表达时间和数目词语的翻译
第三节 计算时间和数目词语引起的歧义
一、合同中计算时间词语引起的歧义
二、法律法规中对表达时间和数目词语的翻译引起的歧义
第四节 小结
第十章 法律文书中的连接词
第一节 连接词“And”和“Or”的用法和引起的歧义
一、概述
二、在法律文件中,“And”和“Or”的词义和引起的歧义
第二节 法律和合同中“And”和“Or”的词义和引起的歧义
一、概述
二、“And”的词义和引起歧义的例子
三、“Or”的词义和引起歧义的例子
四、用在分段落列举里的“And”和“Or”
五、运用语义和语法规则解决“And”与“Or”引起的歧义
第三节 “And/Or”的用法和歧义
一、反对使用“And/Or”的评论
二、赞成使用“And/Or”的评论
三、对Frederick Bowers观点的评论
第四节 关于“And”和“Or”用法的初步结论和起草建议
一、关于“And”和“Or”用法的初步结论
二、对“And”与“Or”的用法建议
三、德·摩根规则
四、使用表示“同义的”“Or”时标点符号的用法
五、“And/Or”的用法
六、形成段落的列表
第十一章 中文法律文书中表示连接与转折意思的连词
第一节 中文法律文书中表示连接和转折连词的用法
一、中文表示连接意思的连词“和”及表示转折意思的连词“或” 的基本含义
二、有关中文连接和转折意思表达方式的表格和说明
三、表示中文并列连词的潜在歧义以及它们功能上的对应语的图表
四、中文并列连词的用法以及其功能对应语
第二节 连接符号、连接词的用法和例句
一、顿号的用法和例句
二、逗号的用法和例句
三、“和”的用法和例句
四、“及”的用法和例句
五、“以及”的用法和例句
六、“并”的用法和例句
七、“或”、“或者”的用法和例句
八、小结
第三节 其他几个歧义问题
一、也能用作介词的连词的歧义
二、中文里的“和/ 或”
三、否定和连词(德·摩根规则)
四、连词和顿号
五、中文不同层次使用不同连词
第四节 中文和英文表示连接和转折的比较
一、比较中文和英文表示连接和转折意思的表格
二、使用“And”(“和”)与“Or”(“或”)时词义上歧义的例子
第五节 无伴随顿号和无伴随逗号的用法
一、无伴随顿号的用法和翻译
二、无伴随逗号的用法
第六节 中文连接或转折连词用法的其他问题
一、否定范围内的连接(德·摩根规则)
二、中文表示连接时文体上的变换
三、使用“并”的问题
第七节 小结
一、有关中文法律文书中连接连词和转折连词的几点说明
二、关于中英文法律文书中连接连词和转折连词用法比较的几点结论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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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陶博律师从事律师实务多年,《法律英语:中英双语法律文书制作》一书是他的心得体会之一。在我访美期间,得知他有将其心得出版之意,我即欣然答应为其联系中国的出版社。复旦大学出版社张永彬先生慧眼识珠,立即答应列人出版计划。张先生学法律出身,和我的想法一样,该书着重实际运用,也可以说是填补了法律文书教学中的一个空白。本书可作为赵建教授和我编的《法律英语》(也是由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一书的姐妹篇使用,它们从不同的角度帮助学者准确使用法律语言,所以说是培养涉外律师的必读课本,也是当今我国从事国际法律文书翻译的教材。
法律文书形式多样,包括协议、合同、单据,甚至于重要信函。律师事务所的非诉讼律师为其客户制作的法律文书也有多种,除了律师函、法律意见书外,主要起草各类合同。律师必须熟知各类合同的主要条款,虽然其格式不同但往往有先例可循。律师应深知法律文书中措词的重要,合同的语言表达方式千变万化,无论汉语还是英语都是一词多义,失之毫厘,差之千里,措词不准,易生纠纷。仅就本人有限的国际经贸仲裁实际所见,很多纠纷出自合同措词不准,合同双方各有其理解。
文摘第三,法律起草所运用的语言文字远比合同起草所需运用的要广博和丰富。
第四,理解法律起草时所考虑的因素对理解法律的含义大有助益。
最后,理解了立法以及立法过程中所需考虑的因素后,就能够从成文法的起草中学到特殊的技巧。这些技巧不仅对包括合同在内的其他法律文书的起草很有帮助,而且对法律文书的翻译工作也很有意义。
二、成文法的读者及其对法律起草风格的影响
通常认为,成文法包含两个主要目的①:一是确立和界定法律的范围;二是使法律从立法机构传播到社会上,尤其是传播到受相关立法影响的群体中。这第二个目的,即法律的传递,也就是法的读者的问题--谁是法律的读者?长期以来,在成文法起草中存在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就是:成文法应当在多大程度上使用简单通俗的英语语言,或者在多大程度上运用更为复杂的传统法律文书的语言。这个颇具争议的问题的实质和核心,就是:究竟谁是法律的读者?对此,有以下一些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于立法起草者而言,适宜的读者应该是热衷于曲解成文法的法官②。这一观点将法律的起草过程看作是一个对抗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反对者是法官以及行政部门的官员。这些人希望通过对成文的法律规范的曲解来实现自己的政治意图。
后记本书的出版或许提出了一个难解的谜:一个外国人怎么能用中文著书?答案很简单:我得到了许多中国朋友和同事的慷慨相助。我愿借此机会向他们表示衷心的谢意。
我感谢:复旦大学的董世忠教授对此书的关注;复旦大学出版社副总编张永彬先生为我推荐龚柏华教授和梁道坤编辑,他们对本书的结构、翻译和编辑做出了巨大贡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咨询员王著谦女士拨冗审阅了文稿并提出了宝贵的修改建议;我的同事高云翔花费许多时间审阅了全部文稿并改写了其中的若干段落;张永彪先生以细腻的笔触和技巧翻译了许多章节;在过去的七年中,芝加哥所中国业务组的合伙人赵稼女士和其他成员(包括殷雄、於兴中、王兵、李迁、满运龙、董正凯、朱小辉、马元曦、杨汉璧、张和、高云翔和Darlene Ceglarek),通过提出问题、交流看法及其法律实务丰富了本书的内涵。
此外,在与中国法律界人士的多年交往中,我有幸结识了全国人大的领导和其他法律专家,并从他们那里获得了莫大的启发和鼓舞。我尤其感谢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先生;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杨景宇先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胡康生先生、副主任李飞先生、咨询委员王著谦女士,以及中国国务院法制局张福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