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注解与配套
分類: 图书,法律,民法,婚姻法,
品牌: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页码:210 页
·出版日期:2008年
·ISBN:7509307155/9787509307151
·条形码:9787509307151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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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婚姻法:注解与配套》婚姻法是与百姓家庭生活息息相关的一部法律,是婚姻家庭生活的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从1950年颁布至今,经历了1980年和2001年两次修改,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修改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4月28日公布的。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国务院颁布了《婚姻登记条例》;最高人民法院陆续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重要司法解释。
编辑推荐《婚姻法:注解与配套》:专业导引
围绕主体法律文件对相关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权威注解
由法律专家对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实务应用
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配套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婚姻登记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目录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地位
第二条婚姻制度与原则
第三条婚姻法禁止的行为
第四条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自愿
第六条法定婚龄
第七条禁止结婚
第八条结婚登记
第九条互为家庭成员
第十条婚姻无效
第十一条可撤销婚姻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姓名权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的自由
第十六条计划生育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共同所有财产
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
第二十条夫妻扶养义务
第二十一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第二十二条子女的姓氏
第二十三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
第二十四条遗产继承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
第二十六条收养关系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
第二十八条(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第二十九条兄姐与弟妹之间的扶养义务
第三十条尊重父母婚姻
第四章离 婚
第三十一条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一方要求离婚的途径、程序以及准予离婚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
第三十四条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复婚
第三十六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处理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父母的探望权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的夫妻共同债务
第四十二条适当帮助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救助措施
第四十四条遗弃家庭成员的救助措施
第四十五条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构成犯
罪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无过错方离婚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
共同财产以及伪造债务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强制执行与协助执行
第四十九条其他法律准用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
第五十一条施行日期
配套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2004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1986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4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节录)(2005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节录)(1994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节录)(2005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节录)(1996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录)(2006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节录)(1999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节录)(2008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2006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录)(1996年3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2007年10月28日)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7月30日)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年3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11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年2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8日)
附录
五代以内直系及旁系血亲表
夫妻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计算公式
离婚诉讼管辖法院
离婚协议书(参考文本)
离婚起诉状(参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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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参加诉讼。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3条一第10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4条-第7条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平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注解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1)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是作为夫妻关系的指导原则,是确定夫妻各项权利义务的基础,不是夫妻在家庭中具体权利义务的规定。夫妻平等的原则意味着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平等地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共同承担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在"家庭关系"一章规定夫妻平等,也是总则中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在家庭关系中的具体体现。现实生活是复杂的,涉及家庭关系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要解决矛盾、解决纠纷,要依法作出裁判。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对夫妻关系的处理,就要依据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一原则作出判断。因此,这一条规定也为司法实践中处理纠纷提供了依据。(2)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主要意义在于强调夫妻在人格上的平等以及权利义务的平等。强调夫妻的人格独立,夫妻都是家庭关系中的主体。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对方的人格独立,不得剥夺对方享有的权利。特别是要强调保护妇女,保护妻子在家庭中的人格独立,反对歧视妇女,反对以打骂等方式虐待妇女。重点是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各项权益。(3)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不是指夫妻在家庭中权利义务一一对等,也不是指夫妻要平均承担家庭劳务。平等不是平均,家庭劳务要合理分担。对于家庭事务,夫妻双方均有权发表意见,应当协商作出决定,一方不应独断专行。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7章第十四条【夫妻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注解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或者非法使用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已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具体而言,姓名权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1)姓名决定权。姓名决定权指自然人决定其姓名的权利。为自己命名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人可以自己决定随父姓或者随母姓,也可以采取其他姓或不要姓,也有权决定自己的名。但是,自然人应当依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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