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TOP268司法考试必考考点精讲
分類: 图书,考试,法律考试,司法考试,综合,
品牌: 法律考试中心
基本信息·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页码:394 页
·出版日期:2008年
·ISBN:7503689277/9787503689277
·条形码:9787503689277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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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2009年TOP268司法考试必考考点精讲》教你用最短的时间掌握最重要的知识,主要从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等方面入手,内容详细,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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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法理学
一、法治理论——必考指数
二、法的渊源——必考指数
三、法的适用——必考指数
四、法的本质学说——必考指数
五、法的效力——必考指数
六、法的移植——必考指数
七、权利与义务的概念及关系——必考指数
八、两大法系的比较——必考指数
九、法与法律规范——必考指数
十、法律关系——必考指数
十一、法的解释——必考指数
十二、法的制定机关及其权限——必考指数
十三、法律原则——必考指数
十四、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必考指数
十五、法的产生——必考指数
法制史
一、永徽律疏——必考指数
二、罗马法的复兴——必考指数
宪法
一、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必考指数
二、宪法所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必考指数
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必考指数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考指数
五、国家主席的替补制度——必考指数
经济法
一、债券的发行条件——必考指数
二、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情形——必考指数
三、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必考指数
四、环保民事责任、环保民事纠纷的处理程序——必考指数
五、经营者的义务——必考指数
六、经营者对“三包”的民事责任?一必考指数
七、分包的法律规定——必考指数
八、消费者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必考指数
国际法
一、国家不当行为——必考指数
二、引渡——必考指数
三、国家领土——必考指数
四、国家继承——必考指数
五、外交人员管辖豁免例外——必考指数
六、外交机关的地位、外交人员的范围——必考指数
七、条约的效力——必考指数
国际私法
一、家庭——必考指数
二、继承——必考指数
三、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必考指数
四、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必考指数
五、冲突规范——必考指数
六、反致——必考指数
七、国际司法协助——必考指数
八、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必考指数
九、外国法的查明——必考指数
国际经济法
一、国际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必考指数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必考指数
三、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必考指数
四、《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必考指数
五、信用证的银行责任——必考指数
六、提单的种类——必考指数
七、倒签提单——必考指数
八、反倾销——必考指数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一、律师的权利——必考指数
二、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律师协会的义务——必考指数
三、律师基本制度及其法律责任——必考指数
四、检察官的任职回避——必考指数
刑法
一、盗窃罪——必考指数
二、诈骗罪——必考指数
三、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必考指数
四、抢劫罪——必考指数
五、犯罪的未遂形态——必考指数
六、故意杀人罪——必考指数
七、绑架罪——必考指数
八、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必考指数
九、犯罪的中止状态——必考指数
十、正当防卫——必考指数
十一、犯罪的既遂形态——必考指数
十二、共同犯罪的实施过限——必考指数
十三、各共同犯罪人的分工与地位、处罚原则——必考指数
十四、数罪并罚——必考指数
十五、非法拘禁罪——必考指数
十六、抢夺罪——必考指数
十七、侵占罪——必考指数
十八、受贿罪——必考指数
十九、挪用资金罪——必考指数
二十、强奸罪——必考指数
二十一、拐卖儿童罪——必考指数
二十二、犯罪的预备形态——必考指数
二十三、认识错误——必考指数
二十四、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必考指数
二十五、累犯——必考指数
二十六、自首——必考指数
二十七、假释——必考指数
二十八、缓刑——必考指数
二十九、走私罪——必考指数
三十、敲诈勒索罪——必考指数
三十一、挪用公款罪——必考指数
三十二、滥用职权罪——必考指数
三十三、共同犯罪的部分中止——必考指数
三十四、出售、运输、购买假币罪——必考指数
三十五、贪污罪——必考指数
三十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必考指数
三十七、因果关系——必考指数
三十八、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必考指数
三十九、死刑的判决与执行——必考指数
四十、职务侵占罪——必考指数
四十一、玩忽职守罪——必考指数
四十二、立功制度——必考指数
四十三、偷税罪——必考指数
四十四、骗取出口退税罪——必考指数
四十五、想象竞合——必考指数
四十六、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必考指数
刑事诉讼法
一、自诉案件的处理——必考指数
二、级别管辖——必考指数
三、上诉不加刑原则——必考指数
四、对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处理方式——必考指数
五、执行——必考指数
六、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必考指数
七、立案管辖——必考指数
八、指定辩护——必考指数
九、书证与物证的区别——必考指数
十、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必考指数
十一、补充侦查——必考指数
十二、审查起诉——必考指数
十三、逮捕的批准与执行——必考指数
十四、回避的决定权——必考指数
十五、二审程序——必考指数
十六、全面审查原则——必考指数
十七、不批准逮捕——必考指数
十八、地域管辖——必考指数
十九、专门管辖——必考指数
二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人的范围——必考指数
二十一、抗诉的提起——必考指数
二十二、判决、裁定、决定的适用范围——必考指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必考指数
二、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必考指数
三、行政诉讼的证据制度——必考指数
四、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必考指数
五、刑事赔偿的义务机关——必考指数
六、国家赔偿的范围——必考指数
七、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必考指数
八、行政复议机关——必考指数
九、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必考指数
十、一事不再罚原则——必考指数
民法
商法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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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一、法治理论一必考指数
(一)考点概念分析
1.法治的概念
法治是良好的法律及其体系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协调、管理各个独立人以及各个不同的势力的运作状态。它既是动态概念,又是静态概念。
社会主义法治,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武装力量、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
2.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国家的基本涵义是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使。法治国家的主要衡量标准是:(1)通过法律保障人权,限制公共权力的滥用;(2)良法的治理;(3)通过宪法确立分权与权力制约的国家权力机关;(4)赋予广泛的公民权利;(5)确立普遍的司法原则,司法独立。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有两方面:
(1)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制度条件:①具备完备的法律和系统的法律体系;②拥有独立的司法系统和高素质的司法队伍;③相对平衡的权力制约机制;④健全的律师制度。
(2)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条件:①法律至上,即法律在社会规范体系中具有最高权威;②权利平等,承认社会成员平等的法律地位;③权力制约;④权利本位,即在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中,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在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中,法律权利是主导性的。
(二)难点、易混点分析
社会主义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1.法治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法制没有明确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核心。 2.法治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表明在全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必须依法办事;法制主要强调法律和制度及其实施。而对实施范围没有明确界定。
3.法治蕴涵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法制所包含的法律和制度,其含义是中性的。
(三)历年真题
1.下列关于法治与法制的表述哪些是不适当的?(2004年试卷一第5l题)
A.法治要求法律全面地、全方位地介入社会生活,这意味着法律取代了其他社会调整手段
B.法治与法制的根本区别在于社会对法律的重视程度不同
C.实现了法制,就不会出现牺牲个案实体正义的情况
D.法治的核心是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
【答案】ABC
2.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一第51题)
A.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B.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提出的
C.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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