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审判指导规范与适用(商事审判前沿理论·实践·规范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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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图书,法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品牌: 刘兰芳
基本信息·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页码:498 页
·出版日期:2009年
·ISBN:7503694011
·条形码:9787503694011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商事审判前沿理论·实践·规范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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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商事审判指导规范与适用》是北京市三级法院在统一组织下,结合《公司法》、《证券法》、《民事诉讼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期货、企业改制、仲裁等相关司法解释,对近十年来北京市高院先后制定的近二十部相关指导意见进行全面的调整补充而成。是北京市法院商事审判法律适用的准则。《商事审判指导规范与适用》实用性强,全面系统地介绍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办理各类商事案件的通知、意见、操作程序、法律文书和法律法规等,涉及商事审判操作程序和案件实体处理中的法律问题,是一部概括总结审理商事纠纷案件基本规则的好书。《商事审判指导规范与适用》的推出,对于法官、律师正确适用法律处理商事纠纷,统一司法尺度,拓宽商事从业人员理论研讨的平台,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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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审判法律适用的准则
商事裁判文书的写作典范
对北京市法院商事审判有着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
对全国法院的商事审判有着普遍参照作用。
目录
一、一般规定
(一)诉讼主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说明
(二)改判和发回重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民商事上诉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上诉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意见》
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上诉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三)仲裁协议效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请求裁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请求裁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审理请求裁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暂行规定’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说明
二、特别规定
(一)公司纠纷案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说明
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之二》
《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之二》的说明
(二)破产案件
关于印发《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操作规程》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操作规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操作规程)的说明》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三)保险纠纷案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说明
(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
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说明》
(五)汽车消费贷款纠纷案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汽车消费贷款纠纷案件及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汽车消费贷款纠纷案件及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汽车消费贷款纠纷案件及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说明
(六)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
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说明
(七)个人购房贷款纠纷案件
关于下发《北京市法院关于审理个人购房贷款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个人购房贷款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
关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个人购房贷款按揭案件相关情况的调研报告(代说明)
(八)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
三、综合问题的解答
附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看更多目录]
序言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和信用经济。民商事立法是建立和维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主要方式,民商事审判是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主要途径。我国的商事审判工作(其前身为经济审判)是伴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而诞生的,经历了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壮大的历程,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的专业领域。三十年来,人民法院的民商事审判在各级党委的坚强正确领导下和各级人大的有力监督下,在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坚持创新,积极回应司法实践的挑战,铸就一支高素质的民商事审判队伍,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为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和市场经济活动的有序开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任务和新要求,这也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全球金融危机加深,国际金融市场剧烈动荡,对世界经济发展影响深刻,对我国经济所带来的影响也在逐步显露。随着我国经济持续较快发展和对外开放不断扩大,我国同世界的关系发生了历史性变化,表现在经济领域就是经济贸易的交往不断加深,经济领域的纠纷不断增多。与此同时,我国国内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经济社会生活中深层次矛盾日益显现。民商事审判工作面临的发展机遇前所未有,面临的挑战也前所未有。
在新形势下,民商事审判工作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支持和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全国统一市场,保障国家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的任务将更加艰巨;维护社会稳定,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更加重大。为此,全国法院要始终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遵循民商事审判规律,把握民商事审判的特点,树立科学的民商事裁判意识,认清国家政治经济的宏观形势,知难而上,奋发有为,不断开创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
文摘一、一般规定
(一)诉讼主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2001年10月9日施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现就审判实践中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资格认定、清算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等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企业下落不明的诉讼问题
1.诉讼中,企业(被告)的法人执照虽未注销,但法院在原告提供的企业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登记注册地均不能查明其下落的,应告知原告继续提供被告的地址;不能提供或提供的地址仍查无下落的,视为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可裁定驳回起诉。
企业有共同责任人(共同被告)的,且该共同责任人并非下落不明、并能够应诉.的案件,应对下落不明的被告公告送达。
【需要注意的问题】
本《意见》下发后出台了相关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17号):“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