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009国家司法考试全攻略)
分類: 图书,考试,法律考试,综合,
品牌: 飞跃司考辅导中心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页码:192 页
·出版日期:2009年
·ISBN:7509309344/9787509309346
·条形码:9787509309346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2009国家司法考试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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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尽管近年来司法考试命题有所改革,但是法条在司法考试中的重要地位是难以取代的。通过对历年司考试题的分析,我们发现除法理学、法制史等纯理论学科和个别部门法外(主要体现在国际法),90%以上的试题都有直接的法条依据:但是命题又绝不会停留在简单的法条记忆层面,而是一种事实与法条的穿梭适用。因此,真正理解、参透法条并在做题时运用自如,是取得司法考试成功的关键。
编辑推荐考点+命题点分析+真题演练+快速记忆=顺利过关
深入阐释命题点
典型真题,以练促记
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本法任务
第三条 罪刑法定
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第十二条 刑法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
第二十六条 主犯
第二十七条 从犯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第二节 管制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第四十条 管制期满解除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三节 拘役.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
第五十一条 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第六节 罚金.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
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犯罪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
第二节 累犯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自首
第六十八条 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 件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 件与限度
第七十九条 减刑程序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一条 适用条 件
第八十二条 程序
第八十三条 考验期限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
第八节 时效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五条 重伤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
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的范围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
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
第一百零一条 总则的效力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
第一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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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尽管近年来司法考试命题有所改革,但是法条在司法考试中的重要地位是难以取代的。通过对历年司考试题的分析,我们发现除法理学、法制史等纯理论学科和个别部门法外(主要体现在国际法),90%以上的试题都有直接的法条依据:但是命题又绝不会停留在简单的法条记忆层面,而是一种事实与法条的穿梭适用。因此,真正理解、参透法条并在做题时运用自如,是取得司法考试成功的关键。
本书即在对司法考试综合研究分析和总结众多过关者实际经验的基础上,为广大考生提供最实际有效的一种司法考试复习方法。一、主体法与配套法条融会贯通本书在保证司考法条完整性的基础上,将与主体法相关的司法解释、实施条例等拆解,以【关联规定】的形式融入主体法中,使二者紧密结合,不仅方便查阅,更有助于理解记忆。二、深入分析、讲解知识点本书首先以【导读】对各部门法的主要内容、司考侧重点等作了简要说明;再以【常考法条归类提示】归纳总结了2002年司法考试以来常考的重难条文;最后以【命题点分析】深入、透彻地剖析难记难理解、易混易错知识点。从而使考生多角度地掌握法条,提高复习效率。三、典型习题以练促记在重难点法条后,附有【题型运用】,通过典型习题的考查方式帮助考生真正做到活学活用,全面提升考试能力。
四、对于理论科目。以知识点为线索,穿插【命题点分析】、【真题演练】、【题型运用】等,帮助全面理解和掌握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和命题思路。
文摘3.甲乙共谋教训其共同的仇人丙。由于乙对丙有夺妻之恨,暗藏杀丙之心,但未将此意告诉甲。某日,甲、乙二人共同去丙处。为确保万无一失,甲、乙以入室盗窃为由邀请不知情的丁在楼下望风。进入丙的房间后,甲、乙同时对丙拳打脚踢,致丙受伤死亡。甲、乙二人旋即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前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出门后,甲背着乙向丁谎称从丙家窃取现金3万元,分给丁1万元,然后一起潜逃。潜逃期间,甲窃得一张信用卡,向乙谎称该卡是从街上捡的,让乙到银行柜台取出了信用卡中的3万元现金。犯罪所得财物挥霍一空后,丁因生活无着,向公安机关投案,交待了自己和甲共同盗窃的事实,但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对于丁的投案行为,下列何种判断是正确的?()
A.丁虽然投案,但隐瞒了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因而不构成自首
B.丁虽然隐瞒了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但交待了本人与甲共同犯罪的事实,因而构成自首
c.丁构成自首且揭发甲与自己共同犯罪的行为成立立功
D.丁构成坦白但揭发甲与自己共同犯罪的行为成立立功
4.甲因为盗窃乙的自行车(价值460元)被抓获,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在被行政拘留期间,甲主动交代了盗窃丙的摩托车(价值2万元)的犯罪事实,该事实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对甲主动交代盗窃摩托车一事的行为应如何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