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2009国家司法考试全攻略)
分類: 图书,考试,法律考试,综合,
品牌: 飞跃司考辅导中心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页码:157 页
·出版日期:2009年
·ISBN:7509309328/9787509309322
·条形码:9787509309322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2009国家司法考试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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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尽管近年来司法考试命题有所改革,但是法条在司法考试中的重要地位是难以取代的。通过对历年司考试题的分析,我们发现除法理学、法制史等纯理论学科和个别部门法外(主要体现在国际法),90%以上的试题都有直接的法条依据:但是命题又绝不会停留在简单的法条记忆层面,而是一种事实与法条的穿梭适用。因此,真正理解、参透法条并在做题时运用自如,是取得司法考试成功的关键。
编辑推荐考点+命题点分析+真题演练+快速记忆=顺利过关
深入阐释命题点
典型真题,以练促记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07年10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2年7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
(1993年11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1998年7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01年12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4年9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998年7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
(1994年12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3年9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8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11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1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2008年12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2004年11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2004年11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1999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1994年8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6年8月23日)
……[看更多目录]
序言尽管近年来司法考试命题有所改革,但是法条在司法考试中的重要地位是难以取代的。通过对历年司考试题的分析,我们发现除法理学、法制史等纯理论学科和个别部门法外(主要体现在国际法),90%以上的试题都有直接的法条依据:但是命题又绝不会停留在简单的法条记忆层面,而是一种事实与法条的穿梭适用。因此,真正理解、参透法条并在做题时运用自如,是取得司法考试成功的关键。
本书即在对司法考试综合研究分析和总结众多过关者实际经验的基础上,为广大考生提供最实际有效的一种司法考试复习方法。一、主体法与配套法条融会贯通本书在保证司考法条完整性的基础上,将与主体法相关的司法解释、实施条例等拆解,以【关联规定】的形式融入主体法中,使二者紧密结合,不仅方便查阅,更有助于理解记忆。二、深入分析、讲解知识点本书首先以【导读】对各部门法的主要内容、司考侧重点等作了简要说明;再以【常考法条归类提示】归纳总结了2002年司法考试以来常考的重难条文;最后以【命题点分析】深入、透彻地剖析难记难理解、易混易错知识点。从而使考生多角度地掌握法条,提高复习效率。三、典型习题以练促记在重难点法条后,附有【题型运用】,通过典型习题的考查方式帮助考生真正做到活学活用,全面提升考试能力。
四、对于理论科目。以知识点为线索,穿插【命题点分析】、【真题演练】、【题型运用】等,帮助全面理解和掌握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和命题思路。
文摘(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