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审判指导(2008年第3辑)(中国审判指导丛书)
分類: 图书,法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品牌: 奚晓明
基本信息·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页码:236 页
·出版日期:2008年
·ISBN:7802177383/9787802177383
·条形码:9787802177383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中国审判指导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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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民商事审判指导》(2008年第3辑)内容简介:民事诉讼法中对于公司纠纷特殊程序的专章规定,就是对于其中程序共性的归纳总结,是对公司纠纷特殊程序总则性规定,而对于每一种纠纷需要的具体程序规则应由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单独规定。这样更符合实际需要,立法成本上也更加经济合理。
目录
立法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21日)1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5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2008年8月7日) 13
≤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宋晓明 张勇健刘敏(14)
庭推纪要
吸收合并情形下,被兼并的债务企业未依法注销,兼并方与被兼并方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雪操(21)
请示与答复
企业主管单位变更后,新主管单位应否在原主管部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被主管企业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叶小青隋汶兵(27)
关于对云南高院《关于股份转让合同的履行期限跨越新旧公司法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的答复及简要说明王宪森(35)
地方法院民商事审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公司纠纷、企业改制、不良资产处置及刑民交叉等民商事疑难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2007年12月6日)(39)
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公司纠纷、企业改制、不良资产处置及刑民交叉等民商事疑难问题的处理意见(39)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的通知(47)
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的说明(58)
审判专论
关于民事诉讼法二审程序修改意见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民事诉讼法二审程序修改调研小组(76)
破产案件管辖权及其异议处理程序研究钱晓晨刘子平(110)
权证信息披露纠纷中交易损失的责任认定俞秋玮(122)
优先购买权在财产拍卖变价中的利益均衡及其程序设计刘敏刘子平(131)
试论建立我国公司纠纷特殊程序制度潘勇锋(149)
法官学术交流
期货市场制度创新与期货司法解释完善的新思考——金融期货法律问题研讨会综述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一合议庭(166)
保证保险司法解释研讨会综述刘崇理李晓云(172)
关于场外衍生产品的风险管理和担保品的收取——关键法律问题研讨会的报告赵 柯(181)
案例分析
非金融机构以打包形式受让金融债权后能否向债务人主张全额债权——上诉人佳木斯市升平煤矿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地方煤炭工业
(集团)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叶小青隋汶兵(192)
对客户与期货公司之间交易真实性与民事责任承担的分析——周鑫良与金昌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期货
交易真实性确认纠纷案吴庆宝(202)
判决书选登
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义马气化厂、河南省煤气(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支行、河南省义马热电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民二终字第233号(219)
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
办事处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民二终宁第240号(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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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7.[诉讼费用的缴纳]
适用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其案件受理费用的收取及标准,另行规定。
(二)由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具体的程序规則
特殊公司纠纷种类较为复杂,各类纠纷之间在性质上存在较大差异。每种纠纷对于程序设计的要求既有共同点,也有大量不同点。例如,有的纠纷可以完全书面审理,有的则应给予当事人陈述的机会;有的纠纷可以一审终审,有的则要给予当事人适当的救济机会。因此,每一种纠纷所对应的特殊程序都需要具体加以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对于公司纠纷特殊程序的专章规定,就是对于其中程序共性的归纳总结,是对公司纠纷特殊程序总则性规定,而对于每一种纠纷需要的具体程序规则应由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单独规定。这样更符合实际需要,立法成本上也更加经济合理。
民事诉讼法中总则性规定既确定了公司纠纷特殊程序的基本原则,又存在充分的解释空间,可以由相关的司法解释根据需要援引该程序规定,并可以根据特定种类纠纷的特殊需要完成具体的程序设计。将具体的程序设计交由司法解释来完成的理由如下:
第一,由于公司案件的类型多样,且其随社会经济生活变化而经常修订的可能性非常大,在应保持一定稳定性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穷尽各类公司纠纷案件的特别程序似乎并不可行,即使勉力为之,条文会过于复杂,与其他制度不协调,立法成本也将太高。因此,在现有情况下,通过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原则性规定,明确特殊程序的基本原则,而具体制度由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或司法解释加以确定较为适宜。
第二,由于新公司法中并无关于公司纠纷特殊程序的设计,且新公司法短期内无修订计划,目前,在相关领域的矛盾非常突出的情况下,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审理公司纠纷适用特殊程序的司法解释更加合理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