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护理学(中级)(最新重印版)(全国临床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医学,中药学,中医护理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与指南)
分類: 图书,考试,资格考试/职称考试,卫生资格考试,
品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委员会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中医药出版社
·页码:1047 页
·出版日期:2006年
·ISBN:7801569652
·条形码:9787801569653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全国临床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医学,中药学,中医护理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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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中医护理学》(中级)为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临床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医学、中药学、中医护理专业中(初)级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在总结几年考试工作经验与问题的基础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与政策法规司委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组织有关专家,以《新世纪全国高等中医药校规划教材》及《新世纪全国高等医药院校规划教材(中西医结合专业)》为主要参考教材,并合理兼容其他有关教材,对2003年版《全国中医药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与指南》进行了修订,并配套编写了考试指南。
2006年版《全国临床中医学 中西医结合医学 中药学 中医护理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与指南》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编写。其内容涵盖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中药中医护理16个专业、49个才考试科目(其中,临床中医学专业按中级、初级师、初级士三个层次,临床中医护理专业按中级、初级师两个层次分别编辑成册),是考生复习备考的参考用书。
目录
中医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中级)
护理学基础
中医护理学基础
护理相关理论基础
护理相关理论知识
卫生法规
中医内科护理
中医外科护理
中医妇科护理
中医儿科护理
中医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指南(中级)
护理学基础
中医护理学基础
护理相关理论基础
护理相关理论知识
卫生法规
中医内科护理
中医外科护理
中医妇科护理
中医儿科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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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2.护理立法的基本原则(1)反映现代护理观的原则。(2)显示法律特征的原则。(3)具有国际化趋势的原则。(4)符合我国护理实际的原则。(5)宪法是护理立法的最高守则。
3.护理法的种类与基本内容
(1)护理法的种类
①国家主管部门经过立法机构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法令。是国家卫生法的一个部分,也是根据国家卫生基本法制定的护理专业法。
②根据卫生法,由国家有关部委或地方主管部门制定的法规。③由国家有关部委或地方主管部门授权各护理专业团体自行制定的有关会员资格的认可标准和护理实践的章程、条例、规定等。
(2)护理法的基本内容:护理法主要包括总纲、护理教育、护士注册及执业、护理服务。
4.护理工作中的法律问题
(1)护理质量标准:护理质量标准明确地规定了忽视职责的法律范围,使护士在进行护理活动中有章可循。护理质量标准主要来源于以下三方面。护理法规: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主要指《护士管理办法》。
专业团体的规范:护理专业团体如中华护理学会等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制定的各种护理标准及操作规范。
工作机构的有关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制定的具体的护理工作规范和护理标准手册。(2)取得护理资格的法定条件:根据《护士管理办法》规定,护士是指按《护士管理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也就是说,要想取得护理资格,必须先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然后通过执业注册。
①学历条件或技术职称条件
凡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或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经申请直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凡获得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在1994年1月1日前,已经取得护士以上技术职称,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为合格者,直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在1994年1月1日前,已经实际从事护士工作但未取得护士职称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实际水平作出相应规定,凡符合规定条理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