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与文学之间(中青年法学文库)
分類: 图书,法律,法律史,中国法律制度史,
品牌: 徐忠明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页码:406 页
·出版日期:2000年
·ISBN:7562019088
·条形码:9787562019084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中青年法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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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法学与文学之间》取名为《法学与文学之间》,用意在于里面收录的文字分为两部分:一是研究中国古典文学作品的法律问题,这是命名的基本理由;二是研究中国古今法律中的一些问题,可以归入法学这个名目。
作者简介徐忠明,男,1960年12月生,原籍上海市川沙县。1984年于上海华东政法学院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1989年于广州中山大学法律学系中国法制史专业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01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学术研究领域为法律史和比较法。
主要著作有:《法学与文学之间》,中国政法大学2000年1月版;《思考与批评——解读中国法律文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版。
目录
总序
自序
第一编 古典文学与法律文学
包公杂剧与元代法律文化的初步研究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视野中的清官司法
《窦娥冤》与元代法制的若干问题试析
《金瓶梅》“公案”与明代刑事诉讼制度初探
从明清小说看中国古人的诉讼观念
《活地狱》与晚清州县司法研究
《金瓶梅》反映的明代经济法制释论
古代希蜡法律文化视野中的《安提戈涅》
第二编 法律传统与现代变迁
皋陶与“法”考论
“仵作”源流考证
与《罗马法与中国古代契约法》作者商榷
国家与社会:汉代“独尊儒术”及其对当代法制建设的启示
关于唐代法律体系研究的述评及其他
中华法系研究的再思
从比较法律文化看法律移植
晚清法制改革引出的两点思考
中西比较:市民社会与现代法制的成因
西方市民社会与现代法制建设及启示
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目标与途径
后记
……[看更多目录]
序言中华民族具有悠久的学术文化传播。在我们的古典文化中,经济、史学、文学等学术领域都曾有过极为灿烂的成就,成为全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正如其他任何国家的文化传统一样,中国古典学术文化的发展并不均衡,也有其缺陷。最突出的是,虽然我们有着漫长的成文法传统,但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却迟迟得不到发育、成长。清末以降,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外来文化的影响以及法律学校的设立,法学才作为一门学科而确立其独立的地位。然而,一个世纪以来中国坎坷曲折的历史终于使法律难以走上坦途,经常在模仿域外法学与注释现行法律之间徘徊。到十年文革期间更索性彻底停滞。先天既不足,后天又失调,中国法学真可谓命运多舛,路途艰辛。
文摘据此,它似乎可以归人中国文化大传统,因为文人属于社会精英阶层。但是,从明清小说反映的有关问题的社会普遍性这一层面看,笔者仍然视之为中国文化小传统。说得精确一点,则可以视为文化大传统与小传统的互动反映。因此,对于这些法律文化史资料的分析,将可以弥补一般官方文献的不足,从而也透视出中国古人诉讼观念的真情和全貌。
(一)对“厌讼”的经济原因的描述
对此,明清小说有大量描述。为学者经常引用的宋代范弁《诫讼诗》云:“些小言词莫若休,不须经县与经州。衙头府底赔杯酒,赢得猫儿卖了牛”。明代著名小说家凌濛初《二刻拍案惊奇》卷10转引此诗后解释说:“这首诗,乃是宋贤范弁所作,劝人休要争讼的话。大凡人家些小事情,自家收拾了,便不见得费甚气力。若是一个不伏气,到了官时,衙门中没一个肯不要赚钱的,不要说后边输了,就是赢得来,算一算费用过的财物,已自合不来了。……又有不肖官府,见是上千上万的状子,动了火,起心设法。这边送将来,便道:‘我断多少与你’。那边送将来,便道:‘我替你断绝后患’。只管埋着根脚、漏洞,等人家争个没休歇,荡尽方休。又有不肖缙绅,见人家是争财的事,容易相帮。东边来说,也叫他:‘送些与我,我便左袒’。西边来说,也叫他‘送些与我,我便右袒’。两家不歇手,落得他自饱满了”。又说:“世间自有这些人在那里,官司岂是容易打的?”其他类此古代法律谣谚也颇多。例如:“火到猪头烂,钱到公事办”;又如:“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公人见钱,犹如苍蝇见血”;“廷尉狱,平如砥,有钱生,无钱死”。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晚清著名谴责小说家李伯元对此更有深刻的揭发,他说:“衙门的人,一个个是饿虎饥鹰,不叫他们敲诈百姓,敲诈谁呢?”凌濛初《拍案惊奇》卷22也说:“做了官,怕少钱财?
后记说到这本文集,尚有一段“因缘”值得一叙。
因了我的懒散,平日很少写作;因了我的愚钝,无法写出像样的东西;故而,1994年以前,我基本没有写过什么文章,这里汇集的文字主要是从1995年之后陆续发表的作品选取的。虽然自己年龄已经不小,但是这些文章只能称为“少作”。因为是“少作”,所以显得特别肤浅幼稚,缺乏严谨的学术理路和深邃的思想品味。本该“中留不发”以为藏拙。不过,自从这些文字发表以后,得到一些朋友的鼓励,并且建议汇集成书以广流传,于是有了这本集子。现在集子已经编完,谢辞必须一并写在这里,永志不忘。我要特别感谢北京大学法律系的贺卫方教授,没有他的鼓励与推荐,也就没有这个集子;感谢南京大学法学院的张中秋教授,我的这些研究不仅得到他的鼓励,而且有些文章得以在他主持的《南京大学法律评论》上率先刊出;感谢中山大学法律系的李启欣教授、任强君、万群君,他们对于我的研究颇多关心;感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丁小宣先生,将此集子纳入“中青年法学文库”予以出版;同时,还要感谢《比较法研究》、《南京大学法律评论》、《中山大学学报》、《法律科学》、《现代法学》、《法制现代化研究》、《学术研究》等杂志的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