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评注
分類: 图书,法律,国际法,国际公法,
品牌: 萨切雅·南丹
基本信息·出版社:海洋出版社
·页码:843 页
·出版日期:2009年
·ISBN:9787502772697
·条形码:9787502772697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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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1982年评注》涉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十一部分(第一三三条至一九一条)和有关附件。这些内容与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决议二和1994年《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第十一部分的协定》(以下简称《执行协定》)一起建立了“区域”制度,并提供了支配“区域”内活动的法律框架。第十一部分是《公约》中篇幅最长的一部分,也是协商最困难的一部分。20世纪60年代,由于需要一套用以支配为全人类的利益利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资源的法律制度,国际社会意识到有必要对1958年《日内瓦公约》中规定的海洋法进行重新审查和修订。在通过联合国大会特设委员会对有关问题进行最初的研究(1967年至1968年)和海底委员会对这些问题进行更加细致的审议(1969年至1973年)之后,深海底采矿制度问题成为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面临的最复杂的问题。未能解决有关第十一部分所规定的制度的性质的基本理念和意识形态问题,是造成美国秘其他重要工业化国家(包括德国和英国)拒绝接受《公约》的主要原因。直到1994年,随着联合国大会对《执行协定》的通过,才有可能通过对第十一部分所包含制度的重大修改解决有关深海底的未决问题
编辑推荐《1982年评注》由海洋出版社出版。
目录
第十一部分
导言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三三条 用语
第一三四条 本部分的范围
第一三五条 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支配“区域”的原则
第一三六条 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第一三七条 “区域”及其资源的法律地位
第一三八条 国家对于“区域”的一般行为
第一三九条 确保遵守本公约的义务和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四○条 全人类的利益
第一四一条 专为和平目的利用“区域”
第一四二条 沿海国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第一四三条 海洋科学研究
第一四四条 技术的转让
第一四五条 海洋环境的保护
第二四六条 人命的保护
第一四七条 “区域”内活动与海洋环境中的活动的相互适应
第一四八条 发展中国家对“区域”内活动的参加
第一四九条 考古和历史文物
第三节 “区域”内资源的开发
第一五○条 关于“区域”内活动的政策
第一五一条 生产政策
第一五二条 管理局权力和职务的行使
第一五三条 勘探和开发制度
第一五四条 定期审查
第一五五条 审查会议
第四节 管理局
A分节 一般规定
第一五六条 设立管理局
第一五七条 管理局的性质和基本原则
第一五八条 管理局的机关
B分节 大会
第一五九条 组成、程序和表决
第一六○条 权力和职务
C分节 理事会
第一六一条 组成、程序和表决
第一六二条 权力和职务
第一六三条 理事会的机关
第一六四条 经济规划委员会
第一六五条法 律和技术委员会
D分节 秘书处
第一六六条 秘书处
第一六七条 管理局的工作人员
第一六八条 秘书处的国际性
第一六九条 同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协商和合作
E分节 企业部
第一七○条 企业部
F分节 管理局的财政安排
第一七一条 管理局的资金
第一七二条 管理局的年度预算
第一七三条 管理局的开支
第一七四条 管理局的借款权
第一七五条 年度审计
G分节 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
附录
第一七六条 法律地位
第一七七条 特权和豁免
第一七八条 法律程序的豁免
第一七九条 对搜查和任何其他形式扣押的豁免
第一八○条 限制、管制、控制和暂时冻结的免除
第一八一条 管理局的档案和公务通讯
第一八二条 若干与管理局有关人员的特权和豁免
第一八三条 税捐和关税的免除
H分节 成员国权利和特权的暂停行使
第一八四条 表决权的暂停行使
第一八五条 成员权利和特权的暂停行使
第五节 争端的解决和咨询意见
第一八六条 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
第一八七条 海底争端分庭的管辖权
第一八八条 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特别分庭或海底争端分庭专案分庭或提交有拘束力的商业仲裁
第一八九条 在管理局所作决定方面管辖权的限制
第一九○条 担保缔约国的参加程序和出庭
第一九一条 咨询意见
附件三与附件四
附件三 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 件
附件四 企业部章程
最后文件
决议二
文献
附件一 联合国大会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 协定的决议
附件二 《公约》的第十一部分和1994年《执行协定》的互补
附件二 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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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本卷涉及1982年
本卷导言包含了对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概念从产生时起的发展历史的全面回顾,并提供了对特设委员会、海底委员会和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第一委员会的工作及第一委员会与会议的总体工作之间的关系的概述。此外,还简述了1982年后的进展情况,包括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筹备委员会的工作和就《公约》中深海底采矿条款所涉及的未决问题进行的秘书K非正式磋商(这些磋商直接产生了《执行协定》)。
每一条的评注仍遵循以前各卷所确立的模式。先出现的是各条条文,之后是文件资料来源列表。列表分为儿部分,依具体情况列出所参考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正式文件(从海底委员会开始)、起草委员会的语词文件和非正式文件。各条的演进过程按照各期会议的先后,依时间顺序呈现给读者。每条评注的最后几节提供对该条的主题讨论。第十一部分、附件三和附件四的协商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卜是通过第一委员会进行的,因此,对每一条按时间顺序的发展过程的叙述,重点放在第一委员会的工作上。在适当之处,讨沦了筹备委员会的工作和就《公约》中深海底采矿条款所涉及的未解决问题进行的秘书长非正式协商所产生的后续进展,并对《执行协定》引入的调整做了解释和阐述。
文摘第十一部分
导言1.《公约》第十一部分(第一三三条至一九一条)制定了“区域”制度,规定了管理海洋活动的法律框架。按照《公约》第一条第1款(1)项,“区域”是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因此,区域制度适用于依据《公约》第七十六条和附件二所建立的大陆架外部界限以外的海底(大陆架界限委员会)①经《执行协定》所调整的第十一部分,必须同含有关于区域资源“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内容的《公约》附件三以及含有可以在区域开展活动的国际海底管理局的《企业部章程》和业务部门的附件四一起解读。《公约》相关的条文包括序言,第一条,第八十二条第4款,第二。九条,第二五六条,第二七三条,第二七四条,第二八六条第3款(原文如此——译者注),第二八七条第2款,第三。五条,第三。八条第3、4、5款,第三一一条第6款,第三一四条,第三一六条第5款以及第三一九条第2款第(a)(b)项和第3款。相关条款还出现在会议最后文件里,尤其是在决议一“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筹备委员会的建立”中和决议二“关于对多金属结核开辟活动的预备性投资”中。尤其是,两个都含有《公约》生效前的临时安排和建立国际海底管理局的内容的决议,是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第一委员会的一揽子协商的重要部分。与第十一部分海底采矿有关的还有附件六的规定,特别是第十四条以及第三十五至四十条关于国际海洋法法庭和海底争端分庭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