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侵权行为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民商法系列)

分類: 图书,教材教辅与参考书,综合,
品牌: 徐爱国
基本信息·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页码:293 页
·出版日期:2004年
·ISBN:7301069138
·条形码:9787301069134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民商法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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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英美法的精髓在于契约法和侵权行为法。本书清楚地勾勒出英美侵权行为法的基本架构,从理论上阐释了英美行为法的规则体系、一般特征和救济方式,并以简明的语言介绍点评了英美侵权行为法的经典案例,涉及诸多诉讼形式,向中国读者展示了英美侵权行为法的魅力。有助于人们感受英美国家法官的法律技巧,吸取他人的成功经验,启迪我们法律研究实务的思维方式
媒体推荐序
1999年,我曾经在法律出版社出版过一本《英美侵权行为法》。四年过去了,现在回顾那本仓促而成的小册子,不免有点汗颜。虽然可以说,1 999年那本《英美侵权行为法》的书较早地和较系统地向国人介绍了英美侵权行为法的知识,但是,缺陷仍然存在。归纳起来,这些缺陷有三:第一,架起了英美侵权行为法的规则体系,但是没有充分地展现该规则体系之间的联系,也没有充分地从理论上解释这些规则体系。第二,英美侵权行为法是依照案例发展起来的法律部门,没有典型和丰富的案例,就不成其为英美侵权法。1999年的那本书,在正文部分广泛地涉及了英国的先例,在每章末尾添加了一些美国法案例,但是,尚没有将具体的案件与法律的原则和规则结合起来。第三,在语言文字和专门术语方面,下的功夫不够,在许多文字表达方面还存在着误解甚至错误,没有将法律的专门术语与民法学界的专门法律术语统一起来。
针对上述三个缺陷,四年来,我做了如下的工作:第一,撰写和发表了若干侵权行为法的学术论文,其中涉及“过失’’、“公平责任"、“侵扰”、“环境法”、“名誉损害”和“滥用法律诉讼"等内容,对英美侵权行为法有了更深入的理解;第二,自2001年7月以来,在《人民法院报》“法治时代"周刊上开辟“名案解读”专栏,翻译和点评英国和美国的著名侵权行为法案例1 OO则,较为全面和深入地展现了英美侵权行为法的魅力。第三,在法律专门术语方面,尽量与民法学界约定俗成的名词术语相一致,比如,“注意义务”、“与有过失”、“替代责任”、“侵占”、“不实陈述”等等。有些名词仍然没有变动,比如,nuisance一词,翻译成“妨害”、“公害”、“私害”、“骚扰”、“恼神思”或者“相邻关系"都不令人满意,在没有得到更好的对应名词之前,我还是暂时使用“侵扰”一词。再如,“事物自道缘由”和“自愿承担风险”也没有转化为“过失推定"和“原告同意”。在语言表达方面,尽可能地采用简洁和合乎中文的表达方式。通过上述的工作,我觉得到了总结并出版这本的时候了。
感谢北京大学教务部,允许我在北大开设“英美侵权法”全校选修课程;感谢北京大学法学院,鼓励我开垦“英美侵权行为法”这片国内的处女地;感谢《人民法院报主编及“法治周刊”张国香女士两年多的支持,感谢“名案解读”编辑张先明先生的耐心细致的工作;感谢北京大学出版社副总编杨立范先生的关心和支持;感谢几年来一直阅读“名案解读”的那些认识和不认识的法官们、律师们、法律学者们和学生们。
徐爱国
2003年12月于北京北郊西二旗
目录
序
第一章英美侵权行为法总论
一、英美侵权行为法的性质和框架
二、英美侵权行为法的几个特点
三、侵权行为法的原则
四、影响英美侵权行为法传统原则的几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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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书摘
2.公开隐私信息
1966年金赛在坦桑尼亚的维和兵团服役。此间,他的妻子在一次野餐时死亡。金赛被指控谋杀了妻子,他因此花了六个月的时间等待审判。后被宣告无罪。这个案件给他带来了一些坏名声,其中,《时代》杂志曾经发表过一些相关文章。1971年12月,金赛在旧金山的一次鸡尾酒会上结识了麦珂。那时金赛已是斯坦福大学的一位研究生,而麦珂在一家医疗机构里工作。在随后的五个月里,金赛和麦珂有了暧昧关系。1972年4月5日金赛突然告诉麦珂说,他将终止与她的关系,不愿意再见到她,因为有一位叫爱伦的女士将从英国来与他共同生活。1972年秋天,金赛在中非找到了一份工作。他与爱伦一同前往非洲,随后结婚。在离开美国之前,他们分别收到来自麦珂的一封信,信中讲述了金赛如何虐待麦珂。在非洲期间,他们收到了更多的信件。另外还有熟人转来的信,是麦珂寄给金赛熟人的。有些信件指控金赛谋杀他的前妻,说他在监狱里度过了六个月,说他是一个强奸犯,以及揭露他的一些其他有问题的行为。1973年7月9日,爱伦和金赛向法院提交侵犯隐私权的请求书。1977年6月28日,经过非陪审团程序审判后,金赛被判定获得5000美元赔偿。麦珂不服上诉。
上诉院助理审判官米勒分析道,在美国一般有四种侵犯隐私的侵权行为:第一,商业性的利用原告的姓名或像貌;第二,侵犯原告身体的独处权和隐居权;第三,公开原告真实但令他窘迫的私人事实;第四,公开的事实使公众误解原告。本案涉及后两种侵权行为形式。隐私权所保护的利益是个人自由,以防止其私人事务和活动不当地公开,因为这些事务和活动本应该处于公众关注范围之外。
上诉人承认寄出了二十多封这种信,但她认为不足以构成侵犯其隐私权。她也承认她试图“告诉全世界,他是个多么可恨的人”,因此告诉了她能够知道的金赛的所有熟人。基于此,法院认为如此多的收信人已充分体现了“大面积的公开”,因此否定了上诉人不充分公开的抗辩。
其次上诉人称,因为金赛是一个公众人物,所以因为宪法而享有特权这样去做。金赛之所以是公众人物,是因为他曾经是维和兵团的成员,是因为他曾涉嫌谋杀前妻而受过审判。但是,法庭认为这两者不能使被上诉人成为公众人物,而且上诉人还错误地指控了被上诉人谋杀前妻的事实。上诉法院的结论是维持原判决。
隐私权最早是以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形式出现的,按照美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公民的人身、财产、文件不受到不合理的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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