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规基础/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教材
分類: 图书,教材教辅与参考书,大学,法律专业,
品牌: 王爱国
基本信息·出版社:浙江大学出版社
·页码:285 页
·出版日期:2001年
·ISBN:7308027422
·条形码:9787308027427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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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本书为浙江省教育厅组织编写的浙江省高等学校青年教师岗位培训的公共必修课教材。
1991年,为了提高浙江高等学校青年都是的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能力,经有关部门批准,浙江省教育委员会(教育厅)高校科技师资处建立了定期的青年教师岗位培训制度。1996年,根据国家教育委会(教育部)有关部门关于对高校教师进行《基础》培训的意见,浙江省教育委员会(教育厅)高鹇科技师资处决定将《高等教育法规基础》作为必修课列入青年教师岗位培训计划,并于1997年开始实施,此次组织编写本教材,即是为了在积累前一阶段教学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培训工作。
本教材编写力求体现科学性、针对性和适用性,从教学对象的需求出发,将教育法学的基本体系与我国现行的有关高等教育法规的内容结合起来。希望广大教师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形成良好的教育法律意识,初步了解我国的高等教育法规,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依法施教,以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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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1世纪社会发展的僻要,我国高等教育改革正逐步走向深入。高等教育的教育思想、教学内容、教学体系、教学形式、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等面临着全方位的更新和提高。新的形势对高校教师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提高我国高校教师素质,保障高等教育的质量,我国颁布了《教师法》、《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及《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暂行细则》和《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教学指导纲要》等一系列法规、文件,从政策上规范了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为了全面提高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素质,使其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科学知识,增强教书育人的技能,明确教师的职责和行为规范,以更好地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浙江省于1991年开始在普通高校试行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制度。1991年10月,浙江省教委下发了《普通高校试行教师岗位培训制度的意见》,1996年,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又制订了《关于实行高校教师岗位培训制度的意见》。通过十多年的实践与探索,浙江省已逐步形成一套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的高校教师岗位培训制度。
编写切合高校教学实际、符合青年教师需要的教材是搞好岗前培训工作的重要环节.在试点实践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浙江省教委于1992年组织专家编写了《高等教育学》、《大学心理学》、
为了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浙江省教育厅组织我省的专家学者,依据《高等学校岗前培训教学指导纲要》,对原试用讲义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调整和充实;并将这四本教材确定为今后岗前培训的教材正式出版。改编后的教材,更加体现了内容的现代性、科学性、实践性和针对性,突出了理论的实际运用和对当前高等教育发展的思考。
随着时代的发展,高等教育必然会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不同类型的高校面临的问题也不尽相同。 因此,在教学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在培训形式上要进一步拓宽渠道,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我相信,经过努力,我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将不断完善,更趋规范。
浙江省教育厅副厅长 郑继伟
2001年5月
目录
第一章 教育法制与教育法规
第一节 教育法制概述
第二节 教育法规概述
第三节 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教育道德
第二章 教育法规的基本范畴
第一节 教育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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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书摘
(二)教育单行法律
教育单行法律是国家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律的原则制定的,是用以规范和调整某一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教育单行法律门类可以根据教育的层级、类别或事项而定。根据宪法规定,我国教育单行法律属于一般法律,一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目前我国已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教育单行法律有五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该法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80年2月12日通过,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有20条,把学位的层次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对授予各级学位的条件、学位的评定、学位授予机关、授予程序和方法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学位条例》的颁布和施行确立了我国学位制度,保证了我国学位的质量。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该法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有18条,对我国义务教育的性质、形式、学制、管理体制、保障措施等作出了规定,有力地保证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该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O月31日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9章43条,主要就教师的职业性质、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教师的考核、教师的待遇、教师的奖励以及有关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它是我国教师职业化和专业化的法律保障。这也是我国第一部以职业人员为对象的法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该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5月15日通过,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5章40条,规定了职业教育的地
位、发展方针,职业教育的管理,职业教育体系,职业教育的实施,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等。
5.《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该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自1999
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8章69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是高等教育基本制度,第三章是高等学校的设立,第四章是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第五章是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六章是高等学校的学生,第七章是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第八章是附则。
三、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在内容上是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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