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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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图书,法律,刑法,综合,
品牌: 吴光侠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页码:260 页
·出版日期:2004年
·ISBN:7810875884
·条形码:9787810875882
·包装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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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与我国刑法比较,泰国刑法典具有以下特色:一是在第1条开宗明义对有关术语如欺骗、公共场所、凶器、暴力、文书等的含义进行了明确界定,避免了司法实践中的歧义,有利于准确理解立法原义和统一司法。二是第2条规定了刑法的时间效力,强调“加予行为人的刑罚,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并对刑法的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特别对何为泰国领域内犯罪规定完善体现,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有利于解决管辖问题。三是明确规定了“适用保安处分,应当以裁判时生效法律有明文规定为限”的处分法定原则,并对保安处分的种类、适用条件和要求进行了规定,有利于预防犯罪和保障人权。四是规定了罚金易服拘役、刑罚加减与停止制度,特别规定了轻罪,有利于罚金的执行和准确量刑。五是根据责任主义的要求,专节规定了刑事责任,尤其对故意、过失、责任能力、认识错误、可以减轻处罚的具体情况等作出具体规定,为认定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正确适用刑罚提供了立法保障。六是对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的杀人、伤害、盗窃、抢劫、伪造变造的犯罪等,根据犯罪情节和结果,分别作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有利于罚当其罪。七是在第四章规定了关于宗教的犯罪,用刑罚手段保障宗教的合法活动,维护宗教的国教地位。
作者简介吴光侠,1967年12月生,山东莘县人。1991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分配到聊城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历任审判员、研究室副主任、主任。2000年1月至今任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高级法官。2002年考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攻读在职法学博士。
正是西南政法把他引入法学学习的殿堂,创新务实的学术氛围和博学重德的一代名师的教诲,使他不仅学到渊博的法学知识,而且培养了他拼搏进取、求实创新、吃苦耐劳、甘于奉献的品格。也正是这些,在司法工作和调查研究中成绩突出,6次荣立个人三等功,2次荣立个人二等功,10年年度考核优秀。在省级以上报刊《中国法学》、《中国刑事法杂志》等发表学术论文和调研文章数十篇。编写《奋进中的聊城法院》。翻译出版我国第一本《泰国刑法典》,系统掌握了中外法学理论知识,积累了丰富司法实践经验。
媒体推荐总 序
总 序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中国顺乎现代社会发展进步之潮流,在坚定不移地推行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之同时,注重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立法日益健全,司法不断完善,法学欣欣向荣,使国家逐渐步人现代法治之轨道,从而有力地维护和推动了经济、政治、文化乃至整个社会全方位的发展与进步。在中国社会继续发展进步的历程中,社会主义法治必将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而法治的发展与完善离不开法学的引导和推进,因而,国家有必要进一步重视法学,尤其是法学的外向型研究亟待加强,刑法学领域亦然。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是以外向型刑法学为主要研究领域的学术研究机构。该所建立于1993年10月,由本人任所长,法学博士赵秉志教授任副所长。在研究力量上,以作为国家重点学科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的教授和博士生为基本队伍,同时,聘任、定向联系国内外一些知名的刑法专家、学者。其学术研究范围主要包括:国际犯罪与国际刑法,比较刑法,外国刑法,以及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刑法问题等。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力图通过课题研究、学术研讨活动以及同同内外专家、学者和学术机构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等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努力促进和繁荣我国在外向型刑法学领域的研究,以适应国家改革开放发展中加强刑事法制建设的需要。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文库”足以开拓和繁荣外向型刑法学研究为主旨的一种学术载体形式。“文库”拟出版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专任和特约研究人员在国际刑法、比较刑法、外国刑法、中国台港澳地区刑法问题等方面的科研成果,可以是专题研究、综合研究,可以是国外、境外法典、著作的译作或介述研究之作,还可以是国内外专家学者的合作研究项目。其中,研究性著作应当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译著、介述书籍和工具书、资料书等要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千里之行,始于足下。积少成多,集腋成裘。我们希望能通过以“文库”形式的逐步积累,为我国刑法学的发展脚踏实地地做一点事,为法治之昌盛和社会之进步,作出应有的贡献。
是为序。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 高铭暄 谨识
1995年8月
编辑推荐与我国刑法比较,泰国刑法典具有以下特色:一是在第1条开宗明义对有关术语如欺骗、公共场所、凶器、暴力、文书等的含义进行了明确界定,避免了司法实践中的歧义,有利于准确理解立法原义和统一司法。二是第2条规定了刑法的时间效力,强调“加予行为人的刑罚,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并对刑法的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特别对何为泰国领域内犯罪规定完善体现,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有利于解决管辖问题。三是明确规定了“适用保安处分,应当以裁判时生效法律有明文规定为限”的处分法定原则,并对保安处分的种类、适用条件和要求进行了规定,有利于预防犯罪和保障人权。四是规定了罚金易服拘役、刑罚加减与停止制度,特别规定了轻罪,有利于罚金的执行和准确量刑。五是根据责任主义的要求,专节规定了刑事责任,尤其对故意、过失、责任能力、认识错误、可以减轻处罚的具体情况等作出具体规定,为认定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正确适用刑罚提供了立法保障。六是对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的杀人、伤害、盗窃、抢劫、伪造变造的犯罪等,根据犯罪情节和结果,分别作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有利于罚当其罪。七是在第四章规定了关于宗教的犯罪,用刑罚手段保障宗教的合法活动,维护宗教的国教地位。
目录
总序
导言
颁布刑法典令
泰国刑法典
(佛 2499年即公元1956年公布施行后经修正)
第一编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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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书摘
第230条 放置障碍物或者放松、移动火车、电车路轨,或者利用信号,足以危害车辆运行安全的,处六个月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一千至一万四千铢罚金。
第231条 以任何方法致使灯塔、浮标、信号或者其他用作地面交通、海上或者空中航行安全信号之物,足以危害路上、海上、空中交通安全的,处六个月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一千至一万四千铢罚金。
第232条 以任何方法致使下列交通工具足以危害他人的,处六个月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一千至一万四千铢罚金:
(1)海上航行的船舶、飞机、火车或者电车;
(2)用作公共运输的机动车;
(3)五吨以上用为公共运输的汽船或者机动船。
第233条 使用交通工具有偿运送旅客,其运载工具状况或者装载情形足以危害乘客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二千铢以下罚金。
第234条 以任何方法致使生产、输送电能或者供水设备,给公众带来不便或者足以造成危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一万铢以下罚金。
第235条 以任何方式破坏邮政、电报、电话或者无线电等公共通讯设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六千铢以下罚金。
第236条 对食物、药品或者其他人类消费或者使用的物品掺假,足以损害健康,或者出售或者为出售而陈列这样的掺假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六千铢以下罚金。
第237条 在供公众食用的食物、井水、池塘或者蓄水池中,放人毒物或者其他足以损害健康的物质的,处六个月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二千至二万铢罚金。
第238条 犯第226条至第237条之罪,致使他人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五年至二十年有期徒刑,并处一万至四万铢罚金。
如果致使他人重伤的,处一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二千至二万铢罚金。
第239条 因为过失犯第226条至第237条之罪,对他人生命造成紧急危险的,处一年一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二千铢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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