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分類: 图书,法律,理论法学,法理学,
品牌: 公丕祥
基本信息·出版社:复旦大学出版社
·页码:582 页
·出版日期:2002年
·ISBN:7309033515
·条形码:9787309033519
·包装版本:2003年7月2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产品信息有问题吗?请帮我们更新产品信息。
内容简介"博学"是复旦大学出版社重点推出的精品教材的品牌标志。该套丛书在内容和体例上,既注重保留传统教材的精华,又力求有所突破和创新,是一套面向21世纪、反映我国当今法学教育最新状况的高品质法学教材。本书由六篇二十九章构成,对现代法理学的基本理论问题做出新的分析与叙述。
本书是"博学·法学系列"丛书之一。"博学·法学系列"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等政法院校选派的资深教授、副教授联袂参编,作者权威,阵容强大。本书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分析法与法律的基本问题,探讨法律运行的内在机理,揭示法制现代化的客观规律性,进而审视和回应当代法律变革进程所提出的诸多重要论题。本书旨在对现代法理学的基本理论问题做出新的分析与叙述。全书包括法的现象的本体与价值、法的现象的历史逻辑、法律调整、法律的创制、法律的实现和法制现代化六篇。全书坚持传承与创新相结合,既传承当代中国法理学的优良学术传统,又对法理学的重要课题做出了创造性的阐释;坚持理论与实证相结合,既注意提升法理分析的水准,又注意从理论的高度解读当代法治进程中的重要法律现实问题;坚持内容与形式相结合,既强调教材内容的完整系统性,又重视叙述形式的生动性。全书立意新颖,内容丰富,论说透辟,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及法学爱好者研习法理学的理想教材和适用读物。
作者简介公丕祥,男,1935年生,祖籍山东蒙阴县。法学博士、教授、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生导师、南京师范大学法制现代化研究中心主任,曾任南京师范大学校长,兼任国际法律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中国分会副主席、中国法学会理事、全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全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等职。
媒体推荐前言
本书作为“博学·法学系列”教材中的一种,旨在对现代法理学的基本理论问题作出新的分析与叙述。全书由六编二十九章构成。第一编法的现象的本体与价值,力图从本体论与价值论相统一的角度,阐释法与法律的本质、功能与价值形态;第二编法的现象的历史逻辑,勾勒了法的现象演进的历史图景;第三编法律调整,论述了法律调整机理及其与现代法治国家的内
在关联;第四编法律的创制,分析了立法的基本原理及其物化形式;第五编法律的实现,探讨了法律实施与司法活动的机制;第六编法制现代化,系统考察了法制现代化的概念范式及其矛盾运动。
本书是集体合作的结果,写作分工如下(以撰写章节先后为序): 公丕祥(法学博士、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第一、二、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章;
孙笑侠(法学博士、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第三、十一、十二、二十二章;
黄建武(法学博士、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第四、十、二十三、二十四章;
刘旺洪(法学博土、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第五、七、八、十四章;
李桂林(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学院副教授):第六、九、十八、十九章;
张光杰(法学硕士、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第十三、十五、十六、十七章;
夏锦文(法学博士、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五、二十八章。
在本书的修改过程中,孙笑侠教授和黄建武教授参与了统稿工作,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季金华副教授参加了书稿的技术整理工作,全书由公丕祥教授修改定稿。
本书的写作出版,始终得到了复旦大学出版社张永彬先生的热情指导与鼎力支持,华东政法学院院长何勤华先生和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龚廷泰先生也给予了热心关顾,谨在此致以深深的谢忱。
编 者
2002年7月
编辑推荐"博学"是复旦大学出版社重点推出的精品教材的品牌标志。该套丛书在内容和体例上,既注重保留传统教材的精华,又力求有所突破和创新,是一套面向21世纪、反映我国当今法学教育最新状况的高品质法学教材。本书由六篇二十九章构成,对现代法理学的基本理论问题做出新的分析与叙述。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编 法的现象的本体与价值
第二章 法与法律的关系
第三章 法的现象的特征与本质
第四章 法的现象的功能
第五章 法的现象的价值
……[看更多目录]
文摘书摘
这种制约关系表现在:(1)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决定法的现象的性质和内容;(2)一种法的现象的产生是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运动的必然要求。
在生产力水平极为落后的奴隶制社会,奴隶主不仅占有土地和其他生产工具,而且还占有奴隶;剩余产品不多,因而交换关系极不发达。与这种对奴隶大规模剥削方式相适应的法的现象是:奴隶主享有权利,奴隶不是权利主体而是义务主体,刑法占主导地位,民法极不发达。由于地中海贸易发达、商品流转关系频繁,古罗马法是奴隶制法的一个例外。罗马法非常发达,契约、合伙、债权债务关系等都有详细的规定。这也说明了社会经济关系内容决定法的现象的内容。从11世纪中叶开始,欧洲进入了典型的封建社会,中国自东周以后走向封建社会。该社会的经济关系特点是分封的领主或地主所有制。欧洲封建制社会的经济关系决定了这个阶段法的现象,典型地体现在欧洲封建法、庄园法、城市法、王室法和教会法之中。以欧洲封建法为例,封建主与封臣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相互承担义务的契约(效忠契约和忠诚契约)关系,这样的权利关系和权利观念在封建法和庄园法中得以体现,受封的领主对其领地只有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而没有处分权,受封的封臣虽然是封建主的附庸,但有较大的自主性。在这种经济条件下由于层层分封,等级特权制度严格。同样,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决定了资本主义法的现象的性质和内容;资本主义法的现象的产生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运动的产物。资本家拥有并凭借生产资料和货币,到劳动力市场购买劳动力,而工人则在劳动力市场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资本家通过雇佣工人而剥削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消失了,代之而起的是自由的雇佣劳动关系。这种经济关系下的权利现象与观念也就有了权利平等、契约自由等等新的内容。资本主义法律也就有了自己的内容和特征:民商法成为调整资产者之间财产所有权关系、资产者与工人之间的雇佣关系及各种人身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定宪法与行政法赋予公民基本权利,防止国家权力过分干预资本的自由经营。
二、法律调整的方法
法律调整的方法,即指法律对社会关系施加影响的手段,也就是法律如何通过命令与主体行为自由的关系来影响社会关系,它表明法律调整在技术上的特点。法律调整方法一般包括:集中的方法、相对集中的方法和非集中的方法。
(一)集中的方法
指行为方式完全由法律规定,主体在活动中必须完
……[看更多书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