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
分類: 图书,政治,中国共产党,党章,
品牌: 滋贺秀三等
基本信息·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页码:464 页
·出版日期:1998年
·ISBN:7503625082
·条形码:9787503625084
·包装版本:1998年10月第1次印刷
·装帧:精装
·开本:32开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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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滋贺秀三 男,日本东京大学名誉教授,日本学士院院士。
王亚新 男,清华大学法律学系教授。专业领域为纠纷解决、民事诉讼及司法制度的法社会学研究。主要研究成果有日文专著《中国民事裁判研究》(1995),中文论文“论民事、经济审判方式的改革”(《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1期),“民事诉讼与发现真实”(《清华嫠评论》创刊号,1998)等。译著《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1994)《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合译,1996)等。
梁治平 男,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文化研究所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史、比较法律文化和法理学。主要著作有《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1991—1997),《法辩》(1992),《法律的文化解释》(1994—1998),《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1996,《书斋与社会之间》(1998)等。另有译著和论文若干。
媒体推荐序
序
王亚新
编选与翻译日本学者关于明清时期民事审判民间契约的部分研究成果,并作出相应解说评论的计划形成于数年之前。如果要说促使这种计划形成的最初动机,则应该追溯到更早的过去。
作为本书编者之一的笔者1985年到日本留学。当时,改革处于承包从农村向城市展开的阶段,“一包就灵”那样的口号正在社会上流行,笔者自己也一直以为承包是改革中刚刚“发时”出来的新生事物。然而,在日本学习期间,却了解到早在40年代后期,就已经有日本学者
把中国传统的经济规定为一种“承包的秩序”(柏祜贤《经济秩序个性论——关于中国经济的
研究》IⅡⅢ。人文书林。1947—1948年)。这件小事给笔者留下了鲜明的印象。使人深切地体会到:确实,了解历史有助于我们认识自己的现在。
在对当代中国的民事、经济审判进行观察研究的过程中,一开始接触到以滋贺秀三教授为代表的日本学者围绕中国传统的民事审判、民间契约而发表的论著,笔者就意识到这些学术成果是帮助我们更深入地了解、把握我国现实情况的重要资源。在自己的研究告一段落时,笔者也就开始考虑,能否以某种形式把日本的中国法制史学者积累起来的有关研究成果介绍给国内学术界的朋友.达到一种学术上的资源共享。幸而,这样的考虑很快就得到了梁治平教授的共鸣和积极支持。无须多加说明,治平对学术界的贡献早已得到公认。他的法制史专业功底深厚,近年来在相关领域取得的成就和进展更是令人瞩目。有了他的赞同和参与,我们很快就形成了出版本书的计划并着手付诸实现。
当然,我们对本书中日本学者的研究成果所具有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的认识,是受自己的研究兴趣及取向所规定的。
即使并非历史学专业的读者,仍有可能对日本的中国史学所具有的学术传统和研究成果抱有一定的印象。然而,近些年来。以东京大学名誉教授滋贺秀三关于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为代表,在他影响下或与他相呼应的一部分中国法制史、经济史、社会史学者的研究动向,却开始呈现出越出各个专门史领域、甚而越出历史学范围,给关于现代中国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研究也带来影响或冲击的可能。本书所收四位日本学者的研究成果,可以说集中体现了这一研究动向的部分重要内容及其独特的方法论。
这个研究动向的主要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第一,日本电学界历来经常被指出的特点是史料周详、考据缜密,但常常流于琐碎,有“见木不见林”之嫌。但滋贺等人的研究却在着重史料的发掘、考证的严密以及对细小的史实也不轻易放过的学术传统基础上,进一步把较大力量放在对宏观的理论背景探讨中去。他们将对中国传统社会的经济、法制以及思想文化的分析置于比较文明论的广阔视野之中,力图通过建立某种文明类型的对比方法来揭示汉民族文明在世界史上的独特意义。第二,日本战后的中国史学界所具有的另一个特点是:以国际上的冷战和日本国内“保守——革新”的意识形态对立为背景,在对于当时日本社会和政治始终保持着批判态度的学者中间,占据着强有力地位的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这样的学术方向在批判当时敌视中国的美日联盟和肯定中国革命等方面坚持了学术的独立,但同时由于受到意识形态对立的强烈影响,也存在过分强调阶级斗争以及用发展阶段论的框架去硬套中国历史现象等问题。而滋贺等人的研究则在认真梳理和吸取了战后这种学术潮流中出现的种种重要论点基础上,去除了过分的意识形态色彩,而自觉地保持了不断对自己从事研究时所依据的理论框架进行反思的态度。可以说,始终清醒地意识到自己采用的准据框架,并在揭示整理史实史料的过程中精心地重构这样的框架,正是这个研究动向的另一独特之处。第三,与上述特点相联系,他们一直尝试通过对中国社会自身产生出来的种种独特概念进行分析来说明史实史料,力图达到一种关于当时当地语境的内在及完整的理解。其方法论的特点就是尽量地运用中国原有的概念来再现当时的情景,并通过分析这些概念来建构能够帮助达到内在理解的框架。如滋贺秀三关于中国家族法原理中“同居共财”以及纠纷解决规范中“情理”等概念的分析,寺田浩明关于土地法制度中“田底田面”、规范秩序形成过程中“首唱、唱和”等概念的分析,都是这种方法论的典型例子。由滋贺秀三最先发展出来的这样一种概念分析方法,可以说是上述研究动向最重要的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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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本书是编选、翻译日本学者关于明清时期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的部分研究成果,并作出相应解说评论,是一次掀开历史的经典性尝试,对于那些对于历史有兴趣的读者有较大的帮助。
目录
目录
序 (王亚新)1
中国法文化的考察
——以诉讼的形态为素材 (滋贺秀三)1
清代诉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概括
性考察——情、理、法 (滋贺秀三)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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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书摘
书摘
[84]《问心一隅》卷下lOb,“疯婿退婚”。该审判决定不强求(当事人)与疯病发作的未婚夫成婚、使婚事延期。
[85]
[86] 《刑案汇览》卷四十9a,“两房各为娶妻,后娶之妻作妾”。这一议论认为,对民间实行兼桃的两个妻子,如依有妻更娶律判其离异,有悖人情。而可将后娶之妻在法律上作为妾加以默认。
[87] 《梦痕余录》86a。
[88] 《吴中判牍》24b。亲戚间的男女二人私定终身。女方家提起诉讼,要求制止该男子来访,否则将女儿杖杀。官府判其追纳聘财,认可了该婚姻。该判语中说:“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后汉卓茂也有“律设大法,礼顺人情”的话(后汉书卷五五,卓茂传)。在汪辉祖的《学治续说》中,也可见到“法贵准情”的相同的话。当新婚者犯过,应处之杖、架处罚时,可以暂缓、延至后日执行。“通情而融法”,被说成是仁人之术。前注(75)和(81)“乐李氏呈词判”中还指出:“此国家体验人情,哀怜无告之意。如第据尊卑名分,以礼相责往往不得其平者”。名分和礼都应为“平”(合理性)让路。《户律户役·立嫡子违法》上栏辑注中,在说明有关立嗣条例的立法理由时也说:“所谓礼顺人情也”。
[89] 《槐卿政绩》卷六16b,“夺继绝嗣事”。
[190] 《清忠堂文告》卷三8a,审断严观长承桃”。撰者朱宏柞之名引自京大人文汉籍目录。
[90] 张五纬《未能信录》卷一,“原起总论”1a。
[91] 《吴平赘言》卷一4b以下,“彭大受呈词判”、“彭余氏呈词判”。
[92] 《汝东判语》卷三5b,“陈王氏呈词判”。
[93] 《汝东判语)卷三19a、2b。
[94]仁井田升:《中国法制史)(岩波全书、1963年)中虽然有题为“东洋社会中轻视法律的意识”的项目,但其论旨是支离的并且缺乏具体性。
[95] 《晦暗斋笔语》卷一lOa,“魏汝泰呈词判”。
[96] 《晦暗斋笔语》卷一28a,“余陈氏呈词判”。
[97] 《汝东判语》卷三3b以下,“艾升远呈词判”、“艾应辰等呈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