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伊朗做生意
分類: 图书,经济,贸易经济,国际贸易,其他各国外贸,
品牌: 迪尤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海关出版社
·页码:256 页
·出版日期:2004年
·ISBN:7801651367
·条形码:9787801651365
·包装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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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加入WTO与企业商务实践——与伊朗做生意》一书,旨在为我国外向型企业提供与伊朗做生意的实用知识,帮助它们了解伊朗经济背后的巨大发展潜力,并为其与伊朗做贸易、在伊朗搞投资等商务实践活动提供清晰而便捷的实践指南。 该书由全球及伊朗一流的商务管理及从业人士编写完成,如来自德黑兰大学、德黑兰国际能源研究所、海伊集团公司的专家学者等,对任何致力于在伊朗这个新兴市场寻求商机的我国公司来说,该书都有着无与伦比的参考价值。
伊朗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多样化的经济结构、良好的教育水平以及6300万人口,是全球最重要的市场之一。 经历了几十年的战争洗礼、革命运动和经济失控之后,伊朗已经开始觉醒,并已迈出了挖掘其强大经济潜力的实质性步伐。因此,真正着眼于全球的企业,正在将伊朗作为其重要的商业伙伴。
媒体推荐总序
《加入WTO与全球商务实践》
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的20多年间,中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1978年我国进出口贸易在世界贸易中排在第32位,只有206.4亿美元;2003年排名巳跃升到第4位,进出口总额达8512.1亿美元,增加了40倍。中国的外汇储备1978年仅有8 4亿美元,而2003年则突破3000亿美元。
在最初的开放阶段,中国主要采取“引进来”战略,走的是从商品引进到技术、人才和资本引进,再逐步过渡到货物输出、劳务输出和少量的资本输出的跨国经营道路。
20多年来,中国吸引外资获得了极大的成功,有效地弥补了我国建设资金的不足,同时引进了先进的技术、设备与管理经验,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对综合国力的提高也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2002年,中国吸收外国直接投资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高于发达国家的水平,接近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2003年,中国吸收外国直接投资535亿美元,同比增长1.44%。
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提出发展中国企业的跨国经营,并且进行了具体的尝试。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了“走出去”战略,一些中国企业在开展跨国经营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国内的家电、纺织、重化工和轻工等行业生产能力大大加强,企业“走出去”的需求变得更加迫切。
据商务部统计,到2002年底,中国已经在128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2328家企业,中方累计对外投资额接近300亿美元;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累计完成营业额1065亿美元。2003年1~11月,中国新批设立境外企业和协议投资额与上年同比分别增长45.5%和91.6%。但中国的对外投资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不但大大低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相比也有很大的差距。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统计,1990年,世界各国对外投资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平均为8.6%,发展中国家为3.9%,中国仅为0.7%;到2002年,发
达国家对外投资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24.4%,发展中国家为
13.5%,亚洲发展中国家平均为15.4%,而中国仅为2.9%。
因此,我国企业面对21世纪的挑战,能否利用海外资源和市场是关系到中国今后发展全局和发展前景的重大战略问题。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和新经济的发展,要求我们不仅要“请进来”,而且更要“走出去”。“走出去”是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参与国际竞争的必然。
为了确保中国现代化目标的实现和长期持续的发展,中共十六大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提出要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鼓励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对外投资,形成一批有实力的跨国企业。十六大报告指出,实施“走出去”战略是我国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提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必由之路,也是深化我国与世界各国经济合作的重要途径。
“走出去”需要实力。敢于走出去,是自信的表现;能够走出去,是实力的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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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加入WTO与企业商务实践——与伊朗做生意》一书,旨在为我国外向型企业提供与伊朗做生意的实用知识,帮助它们了解伊朗经济背后的巨大发展潜力,并为其与伊朗做贸易、在伊朗搞投资等商务实践活动提供清晰而便捷的实践指南。 该书由全球及伊朗一流的商务管理及从业人士编写完成,如来自德黑兰大学、德黑兰国际能源研究所、海伊集团公司的专家学者等,对任何致力于在伊朗这个新兴市场寻求商机的我国公司来说,该书都有着无与伦比的参考价值。
目录
前言伊朗负责经济事务的副外长阁下:
赛义德·穆罕默德-侯塞因·亚德里博士
前言伊朗国际贸易和投资部长:巴罗尼斯·西蒙斯
前言伊朗商业、工业和矿业协会会长:阿里·克哈牟齐
作者简介
第1部分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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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书摘
1.3政治体制和
决策机构
德黑兰阿提亚·巴哈咨询公司风险管理和战略部主任
西亚马克·纳马兹
政府体制
1979年2月11日,由牧师、商人、自由主义改革派、左翼分子和学生等组成的广泛联盟在霍梅尼的领导下结束了穆罕默德。雷加·巴列维在伊朗的君主统治。1979年3月,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成立,在随后精心策划的全民投票中,获得98.2%的支持率。
伊斯兰共和国是一种独特的政体形式,“伊斯兰教”和“共和”体制并行。比如,政府执行机构的首脑为总统,同时还设国家最高领袖;同样,正规法院和革命法院同时存在;军队与革命卫队同时存在;有选举产生的议会,也有指定的宪监会,宪监会的作用相当于议会的上院。
根据霍梅尼的设计,法学家治国是伊朗政府基本的治国方略,即家由一名博学的宗教法理学家来领导,在第十二阿訇或弥塞亚(Imam,阿訇,教长;messiah,弥赛亚,犹太人盼望的复国救主——译注)缺席的情况下行使统治权。深得民心的宗教界领袖霍梅尼成为伊斯兰共和国第一任最高领袖,直到1989年6月去世。
政治体制中每一级组织和机构之间纵横牵制,相互负责,国家最高领导要接受经选举产生的专家议宪委员会的制衡,专家议宪委员会拥有指定和罢免最高领袖的权力。因此,伊朗的政府体制被认为是一种民主和神权的结合体。1979年颁布的《宪法》赋予政府行使职能的权力,1989年伊朗对《宪法》进行了修订。
就政体而言,政府首脑或最高领袖下面分设3个权力机构:立法机构、议会和执行机构。议会和总统均通过全民公决选举产生,最高领袖是一位指定的宗教领袖(由选择产生的专家议宪委员会成员指定)。最高领袖
在政府机构内设置最高领袖是已故总统霍梅尼政教合一理论的产物。根据1979年《宪法》第107条的规定,由精通法律的宗教人士参与执政是国家的大政方针。专家议宪委员会由众多高级别的牧师组成,该委员会同时享有选举、监督和罢免最高领袖的权力。
1989年6月4日,哈梅内伊开始担任伊朗的最高领袖。
1979年《宪法》第110条明确规定了最高领袖应该享有的权力和权利。《宪法》规定,伊朗对内和对外政策的基本方针由最高领袖制定,最高领袖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否决议会的提案。除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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