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权威(法律与道德论文集)/博观译丛
分類: 图书,法律,理论法学,法理学,
品牌: 约瑟夫·拉兹
基本信息·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页码:256 页
·出版日期:2005年
·ISBN:7503657103
·条形码:9787503657108
·包装版本:2005-07-01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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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本书主要解决的是:法律是什么?我们应该承认何种法律权威?这两个问题。本书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合法性权威”这一概念的哲学分析,介绍了本书的观点;第二、三部分专注于批驳自然法学说关于法律权威的某些主张,直至最后提出了法律实证主义的法律权威观;第四部分分析了公民对待法律所应有的正确道德态度,并解决了一些关键性的实质问题。
本书所探讨的主要问题是法律的性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公民对待法律的正确道德态度。作者尝试着用一种崭新的方法对合法性权威进行分析,精到地解释了法律实证主义的方法论。在这一过程中,作者还对其他与道德价值有美的法德领域进行了检讨,即法律的社会功能、法治理念、法庭的作用。
本书的最后部分致力于解答一些关键性的实质问题。作者主张不存在服从法律的义务。他强调“尊重法律”的道德重要性,这种分析可谓新颖。作者坚持在自由国家中不存在和平抵抗的权利(尽管在自由国家中,和平抵抗有时是正当的),但是在某些地方却存在良心抵抗的权利。
作者简介约瑟夫·拉兹(Joseph Raz),牛津大学法哲学教授、巴利奥尔学院(Balliol College)研究员,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法理学访问教授。主要从事法律、道德和政治哲学教学与研究工作,在法理学、政治哲学、道德与实践理性领域颇有建树。拉兹是当代道德、法律与政治领域最杰出的学者之一。
拉兹1963年毕业于耶路撒冷希伯来大学;1967年获牛津大学哲学博士学位;
1972年成为牛津大学巴利奥尔学院法学研究员和导师;自1977年在哲学系工作,1985年牛津大学为了表彰拉兹在法哲学领域的杰出贡献,专门为他新设了一个学术职位:法哲学教授。
拉兹是英国研究院研究员、美国人文与自然科学院名誉会员。主要著作有:《法律体系的概念——一种法律体系理论的介绍》、《法律、道德和社会》、《实践理性》、《法律的权威——关于法律与道德论文集》、《自由的道德》等。
媒体推荐书评
“本书的出版奠定了约瑟夫·拉兹作为杰出法哲学家的地位。”
——C.L.Ten in Mind
“他是一位技艺娴熟的实证主义法哲学家,他对法律实证主义议题的诠释令人兴奋。” ——Thomas Morawetz in Ethics
编辑推荐本书主要解决的是:法律是什么?我们应该承认何种法律权威?这两个问题。本书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合法性权威”这一概念的哲学分析,介绍了本书的观点;第二、三部分专注于批驳自然法学说关于法律权威的某些主张,直至最后提出了法律实证主义的法律权威观;第四部分分析了公民对待法律所应有的正确道德态度,并解决了一些关键性的实质问题。
目录
l 前言
l 第一部分 法律与权威
3 第一篇 合法性权威
24 第二篇 法律的要求
3l 第二部分 法律的性质与自然法
33 第三篇 法律实证主义与法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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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书摘
将规则的道德有效性视同为正当性,以及将正当性视同为道德规则的
存在,这看起来是合理的。道德有效性可能通过论证得以确立:规则在道
德上有约束力或者有效即表明它是正当的,它施加的要求和约束应当被遵
守。在此,有效性和正当性看起来尤为紧密。但是,法律是不同的,规则
的法律效力并不是通过有关价值和正当性的论证得以确立的,而是通过证
明它符合法律体系中承认规则设置的有效性检验。这些检验通常涉及规则
由司法权威创制或规定的方式。承认规则的法律有效性以同样的方式得以
确认,而基本承认规则的有效性却是一个社会事实问题,即基本承认规则
的约束力来自P151于法庭的实际践行和遵守。
为了理解法律的社会和事实特性如何与正义的有效性观点相协调,我
们应当考虑一下法律作为社会体系的意义。
明显的意义是,法律具有社会性。在特定社会中,某一法律体系要么
有效,要么无效。如果它在这一社会中得到有效遵循、遵守和执行,那么
它是有效的。在此,我们的目的不是设计出确定法律体系在特定社会何时
有效的检验。该社会的所有人承认它的有效性,属于法律功效的问题。但
是,按照这些因素,它同样适用于道德规则。它们被特定社会遵循、遵守
和执行(我并不是指被依法律执行),或者它们经常被忽视或违反。法律是
否有效的准确检验不同于我们判断特定道德规则是否是某一社会的道德规
则。一方面道德不像法律,它不依赖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但是,实际
上,如同我们谈论英国或德国的法律一样,我们也可以谈论英国或德国的
道德,每种情况的检验都属于对规则的社会功效的检验。
然而,第二种意义是:法律是社会事实,所有法律具有渊源。法律有
效性以特定事实的存在为条件:议会或行政或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法庭
的判决、普通人的一般行为模式即习惯等等,这些是法律创制的事实。法
律的存在还取决于法律撤销事实的不存在。凯尔森152说“法律调控其自身
的创制”。创制和废除法律的事实由法律本身规定。
法律是社会事实,是组织和规制社会生活的手段,这一观点随上述两
个命题而起伏不定。其核心命题是:(1)法律体系的存在是其社会功效的作
用结果;(2)法律必有渊源。我们不应当由于第一个命题的明显重要性,而
模糊第二个命题的同等重要性。对法律概念来说,这是至关重要的,由于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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