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读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分類: 图书,经济,金融投资,国际金融,
品牌: 林建煌
基本信息·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页码:577 页
·出版日期:2008年
·ISBN:9787561530429
·包装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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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品读UCP600》是作者站在银行单证人员的立场,透过内部操作和对外交涉双重实务视角,借助于一个独特而又不失严谨的逻辑体例,结合大量资料,或取材于lCC意见,或来源于生动的实务,或着眼于约定俗成的贸易习惯,或追溯法律背景,深入浅出,从实务看信用证的运作框架和运作流程,从信用证运作看国际惯例和适用法律,与您一同品味,为您逐条解读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2007年最新修订本--《LJCP600》。
作者简介林建煌,男,1973年出生,1995年毕业于厦门大学计划统计系。同年入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先后从事储蓄、会计、国际结算、个人理财和公司业务。2004年入兴业银行总行单证中心,同步开始信用证理论和UCP规则的系统研究。
编辑推荐您,不管是行内新手,还是业界老兵,均可从《品读UCP600》中各取所需,也均将各有所得。
《品读UCP600》适用于从事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的银行人员的实务操作和专业培训,也适用于从事国际贸易和进出口企业单证人员、从事国际贸易运输的航运界人士和从事国际贸易运输保险的保险界人士的作业参考,同时还是信用证法律工作者、大专院校师生与学术界人士学习、研究信用证理论和uCZP600的有益参考。
目录
序言
引言
Article1UCP的适用范围
01-001Article1UCP600是一套银行信用证结算产品的运作规则
01-0011UCP的历史与LICP600的诞生
01一0012跟单信用证vs.光票信用证vs.备用信用证
01-0013电子交单与eUCPl1
01-0014CCP效力vs.法律
01-00141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欺诈例外”及“欺诈例外的‘例外’”原则
01-00142止付令的三个问题
01-0015LICP效力vs.SWIFT规则
Article2定义
02-002定义开创了先例
02-003信用证来自基础合同
02-0031信用证的本质是一个特殊的单据交易安排
02-0032拒付率与信用证的前景
02-0033信用证成功的关键与国内信用证的发展
02-004信用证反映了基础合同
02-005Article2信用证
02-0051信用证安排下两个层面的当事人行为
02-0052信用证安排下开证行承诺的确定性
02-0053保兑
02-00531信用证为什么需要保兑
02-006Article2开证行和受益人
02-0061申请人与申请人银行
02-0062通知行
02-0063保兑行
02-00631保兑行是一家特殊的指定银行
02-0064指定银行
02-0065交单人
02-007Article2交单
02-0071相符交单
02-0072信用证的模糊规定
02-0073从相符交单到审单工作方法
02-0074交单面函和交单指示
Case1同一证下同时两套交单。开证行可以自主选择审单顺序吗?
02-0075同一信用证下的交单支款互相独立
02-008Article2承付
02-0081议付
02-00811议付下指定银行与受益人的“商议”内容
02-0082追索权
02-009Article2银行工作日
Article3解释
03-010Article3(1)单复数可以混用吗
03-011Article3(2)信用证默认不可撤销
03-0111信用证的“软条款”vs.不可撤销性
03-012Article3(3)单据的签署
03-0121单据上的签署连续性
03-0122单据上的签字
03-01221与单据上的签字有关的四个问题
03-0123单据上的签署人
03-0124单据上的代理签署人
03-0125单据的性质与签署
03-0126单据上更正的签署证实
Case2经签署的发票上的更正。是否需要证实
03-01261怎样算修正或变更
03-013Article3(4)单据的“签证”等
03-014Article3(5)一家银行的分支机构
03-015Article3(6)单据出具人的模糊用语
03-0151单据出具人vs.签署人
03-0152单据出具人的识别
03-016Article3(7)“迅速地”等词语是单据化条件吗
03-017Article3确定发运日期和付款到期日的用语
03-018Article3确定其他日期的用语
ArticIe4信用证安排与合同
04-019Article4(a)信用证的独立性
04-0191将错就错的风险与基础合同并不独立于信用证
04-020Article4(b)信用证中援引基础合同
ArticIe5信用证安排与单据
05-021Article5信用证的抽象性
Artjcle6信用证的可兑用性--有效性
06-022Article6(a)可兑用银行--有效银行
06-0221直接信用证vs.间接信用证
06-023Article6(b)可兑用付款方式
06-0231即期信用证vs.远期信用证
06-024Article6(c)汇票的性质--兑用付款工具
06-0241汇票出票人、出票日期、签署及更正
06-0242汇票付款人及付款追索权
06-02421付款人为申请人的汇票
06-02422汇票的付款期限和付款到期日
06-02423汇票的承兑和信用证下付款
06-02424汇票的付款金额
06-0243汇票收款人或持票人背书、签收
06-0244汇票是信用证的“要求单据”吗
Case3韩国中小企业银行vs.青岛华天车辆汇票纠纷案
06-025Article6(d)交单的有效期限和有效地点
06-026Article6(e)实际交单日期与指定银行的寄单面函
Article7开证行的责任
07-027Article7(a)对受益人的承付责任
07-028Article7(b)对受益人的承付责任期间
07-029Article7(c)对指定银行的偿付责任
ArlicIe8保兑及保兑行的责任
08-030Article8(a/b)对受益人的承付或议付责任及起点
08-031Article8(c)保兑行的偿付责任和索偿权利
08-032Article8(d)不保兑时通知行的责任
Article9通知及通知行的责任
09-033Article9(a)通知责任不同于议付或承付责任
09--034Article9(b)通知行的通知责任
09-035Article9(c)第二通知行
09-036Article9(d)信用证的通知与修改的通知
09-037Article9(e/f)不通知和无法确认表面真实性
Article10修改
10-038Article10(a)修改vs.不可撤销性
10-0381修改与撤销的原因
10-039Article10(b)修改与开证行的责任和保兑行的权利
10-040Article10(c/d/e/f)修改与受益人的权利
Article11信用证及修改的电讯传递和预先通知
11-4lArticlell信用证或修改的生效
ArticIe12指定银行的责任和权利
12-042Artide12(a)指定银行的责任和权利vs.开证行单方面指定
12-043Article12(b)指定银行的权利,包括在可承兑付款和可延期付款信用证下的融资
12-044Article12(c)指定银行的责任与收到或审核及转递单据无关
Article13银行间的未见单偿付安排
13-045Article13(a)未见单偿付及URR规则
13-046Article13(b)未见单偿付的uCP规则
13-0461偿付授权
13-0462偿付指示中的单证相符证明
13-0463延迟偿付的利息和费用由开证行承担
13-0464偿付行费用的承担
13-047Article13(c)未见单偿付下没有见索即偿
ArticIe 14单据审核
ArticIe15相符交单时
ArticIe16交单不符时
ArticIe17正本单据和副本
ArticIe18商业发展
ArticIe19多种方式运输单据
ArticIe20港至港提单
ArticIe21港至港海运单
ArticIe22港至港租船合同提单
ArticIe23空运单据
ArticIe24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
ArticIe25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
ArticIe26运输单据上的三种标注
ArticIe27清洁运输单据
ArticIe28保险单据
ArticIe29有效期限和交单期限的顺延
ArticIe30信用证金额、数量与单价的浮动
ArticIe31部分支款或部分发运
ArticIe32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
ArticIe33营业时间与交单
ArticIe34单据有效性的免责
ArticIe35信息传递和条款翻译、解释免责
ArticIe36不可抗力免责
ArticIe37被指示银行免责
ArticIe38信用证转让
ArticIe39款项让渡
……[看更多目录]
序言早春三月,收到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同事发来的电子推荐信,附有《品读UJCP600》的书稿。书稿的作者为兴业银行总行的林建煌先生。他知道我曾受中国银行总行委托于1993年翻译了UJCP500中文版,又受ICC中国委员会委托于2006年审译了UJCP600中文版。因此辗转通过中行旧同事与我联系,请我审阅《品读LICP600》书稿。
UCP,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ICC(国际商会)最有影响力的出版物。诚如作者所言,是银行跟单信用证结算实务的“圣经”。问世以来,对推动信用证结算从而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其他惯例无法企及的作用。为保持其生命力,ICC根据外部情况变化,对LJCP不断进行修订。1994年生效的UCP500,由于贸易环境特别是通信、运输、保险、电子商务等技术的进步,缺点日益显现。因此ICC决定启动新一轮修订,经过几年的修改并广泛征求各成员国有关银行的意见,最终形成了LJCP的最新版本--I.ICP600,并决定于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跟单信用证运作的最新规则,也反映了跟单信用证实务的最新成果。
林建煌先生在加入兴业银行之前,曾在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工作近十年,深受中国银行国际业务优秀传统的熏陶,对涉及国际贸易结算的惯例和规则留意研究。但在UCP600实施前后,国内同类书籍已经出版了数种,林先生的研究能否有新的角度与高度?因我与他素未谋面,不敢妄言。但在当今诱惑纷扰的环境中,一个任务繁重的年轻的实务工作者,能潜心书斋,立言90万字,已经实属难觅。念及于此,我翻开了书稿
数日后,林先生打来电话讨论,并提出希望作序,我欣然允诺。因为随着阅读的深入,我已经断定这是近年来LICP研究方面乃至国际结算领域一本不可多得的佳作。以序为文,正可与读者共享此书特点:
--体例独特:本书以U(;P600的39条条文为纲,在编排上与同类书籍相比具有独特的体例。对每条的分析,多以条目中重要概念定义起始,展开以应用指引与案例剖析,并结合作者自身对要点的理解。全书系统完整,结构清晰,是一本优秀的参考书。
文摘第二,保兑行是一家特殊的指定银行。
然而,保兑行与其他指定银行却并不相同。准确地说,保兑行角色与纯粹指定银行角色并不相同。二者不同之处在于一家银行在保兑行角色下因为保兑而成为指定银行,而在纯粹指定银行角色下仅仅因为开证行的单方面指定即可成为指定银行。
值得一提的是,一家银行可以兼有保兑行和纯粹指定银行双重角色。
--当一家银行仅担当保兑行角色时,根据本惯例第8条a款的规定,它承担着对受益人相符交单代为承付责任,也承担对按指定行事的其他纯粹指定银行转递相符交单的偿付责任。
--当一家银行兼有保兑行和纯粹指定银行双重角色时,根据本惯例第8条a款的规定,在可议付信用证下,其对受益人的责任不是承付,而是无追索权议付。与仅担当纯粹指定银行角色相比,此时,该银行必须议付而不能拒绝,且对受益人无追索权,除了这两方面内容之外其对受益人的责任没有什么区别,比如都仅仅是预付或同意预付,预付和同意预付的比例、利率、期限等均可以与受益人“商付”。
--当一家银行仅担当纯粹指定银行角色时,根据本惯例第12条a款的规定,它可以承付或议付,但这并不构成它的责任。
保兑行这一角色与纯粹指定银行角色之所以不同,主要是因为开证行对纯粹指定银行角色的单方面指定,并不构成纯粹指定银行角色下必须按指定行事的承诺,而保兑行角色下却因为其在保兑时的同意代为承付或予以无追索权议付的事先表态,所以,必须按保兑的内容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