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全程应试辅导(初级会计资格)(2009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考用书)
分類: 图书,考试,法律考试,职业资格考试,
品牌: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考用书编审组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
·页码:247 页
·出版日期:2008年
·ISBN:7802490995/9787802490994
·条形码:9787802490994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2009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考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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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经济法基础全程应试辅导》在编写中,着力体现以下特点:第一,内容充实、形式活泼。《经济法基础全程应试辅导》是一本集重要考点讲解和习题练习为一体的应试辅导读物,内容非常充实,包括了2008年和之前近3年的考试真题。在形式上,练习与讲解相结合,答案与解析相结合,非常适合考生一边掌握基础知识,一边提升解题的能力。第二,科学的栏目设置。《经济法基础全程应试辅导》按照“读书、做题、模拟考试”三段式学习法的科学思路相应设置了“考点精讲及真题解析”、“本章同步自测题”和“本章同步自测题参考答案与解析”3个栏目,以全程辅导的形式帮助大家用正确的方法进行复习备考。第三,贴近实战,便于大家了解考试的难度和命题特点。不可否认,历年考试真题是最好的练习题。《经济法基础全程应试辅导》在例题的选取上,以历年真题为主,让读者在习题演练中,了解考试的重点在哪里、考题的难度等关键的问题,这对于提高考生的实战能力有着绝对重要的作用。第四,详尽的答案解析,便于读者进行自学。大部分考生都是在职人士,主要依靠自学,很难有时问去上辅导班。除个别简单习题外,《经济法基础全程应试辅导》的每道习题都配有详尽的解析,有问有答,非常便于读者自学。
编辑推荐《经济法基础全程应试辅导》(初级会计资格)为了帮助明年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广大读者复习备考,我们本着"精确把握考点"、"内容精准权威"的原则,编写了这套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程应试辅导》丛书。
目录
第一章 经济法概论
考点精讲及真题解析
本章同步自测题
本章同步自测题参考答案与解析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考点精讲及真题解析
本章同步自测题
本章同步自测题参考答案与解析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考点精讲及真题解析
本章同步自测题
本章同步自测题参考答案与解析
第四章 流转税法律制度
考点精讲及真题解析
本章同步自测题
本章同步自测题参考答案与解析
第五章 所得税法律制度
考点精讲及真题解析
本章同步自测题
本章同步自测题参考答案与解析
第六章 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
考点精讲及真题解析
本章同步自测题
本章同步自测题参考答案与解析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考点精讲及真题解析
本章同步自测题
本章同步自测题参考答案与解析
第八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考点精讲及真题解析
本章同步自测题
本章同步自测题参考答案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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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对一名财务人员而言,科学地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是事业成功的必需。
尽管求职越来越难,但财会人员依然是中国最需要的十大类人才之一。会计人员是一个单位的核心成员之一,他们对单位的经营决策、监督稽核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是会计人员工作稳定的最大保障之一。
我国目前针对会计人员的技术职称从低到高依次是: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而要获得以上的职称,首要的条件就是要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
可以这样讲,如果
文摘第一章经济法概论
第一节法和经济法
一、法和法律
(一)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1)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二)法的形式和分类
1.法的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法、行政规章、国际条约等。(1)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法律的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是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3)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其地位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5)自治法规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二者都是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根据自治权制定的,可作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依据。(6)特别行政区的法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特别行政区依法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7)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2种,前者由国务院所属部委依法发布,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后者由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发布,但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也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8)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也是我国法的形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