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坛(第6卷)
分類: 图书,经济,法律,经济法学,
品牌: 李昌麒
基本信息·出版社:群众出版社
·页码:738 页
·出版日期:2009年
·ISBN:7501444161
·条形码:9787501444168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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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经济法论坛》是本着学术性、实践性和开放性的宗旨,继《经济法博士精品文库》之后创办起来的,一方面为广大经济法理论和实务工作者展示学术研究成果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更加广阔的平台,另一方面也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科建设开辟一个新的学术阵地。 该论坛在栏目的设置上,既有相对固定的栏目,如基本理论、制度研究、国际视窗、学术争鸣和农村法制等,又可以根据每期的组稿情况,开辟新的栏目。论坛将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关注民生、跟踪理论前沿、服务司法实践作为基本追求。 《经济法论坛》为其中的第六卷。
编辑推荐《经济法论坛(第6卷)》由群众出版社出版。
目录
基本理论
论和谐社会利益均衡的法律控制
进路疏同与视界融合——经济法现代性研究评辨
经济法视野下的服务型政府解析
经济法利益的基本认知
论福利供给变迁中的政府责任及其法律实现机制
外部性概念的法学视野考察
制度研究
华尔街金融危机的法学思考
美国金融危机引起的法律思考
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创新与完善——以农村金融制度改革为中心的研究
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学再分析——兼评《公司法》修订中的公司社会责任条款
关于自然垄断的法律规制问题
解读《反垄断法》中的几大争议问题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比较研究
《反垄断法》的实施与法院的司法改革
我国证券分析师法律规制研究
论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
论医院滥用交易优势地位的法律规制
论行政性市场进入壁垒及其法律规制
论控制权的私人收益与信义义务之关系
我国非营利组织失灵的法律规制
实现收入分配合理化的制度路径分析
“需要乃权利之母”——公民社会保障权比较研究
论生态法律责任的社会化——兼论生态法律责任保险机制的困惑与释疑
完善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的思考
中国处理违章建筑的法律制度研究
证券交易印花税功能的法学与经济学分析
主体功能区建设中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研究
税法类推适用的现状考察与制度设计
论税法的公平与效率
环境税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论纳税不遵从的法律对策
论消费者与经营者利益平衡法律制度的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新思路
农村法制
城乡统筹背景下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模式改革的类型化研究
公共财政视野下农村居民平等分享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路径探讨
国有农用土地承包探析——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承包为例
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
重点学科建设如何为本科教学服务——学科建设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
法学专业本科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与途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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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二,给予参与供给者税收优惠或其他信贷补贴;其三,通过税收减免措施鼓励私营企业资助福利服务;其四,通过税收减免或其他税收优惠措施鼓励向第三部门进行慈善性捐助;其五,在具体的服务购买协议中进行资助。①不难看到,吉尔伯特教授将关注的重心置于政府对参与供给者的诸项激励措施之上,以此克服市场供给方面存在的缺陷。以上两条路径即可构筑福利供给中政府责任的基本维度。
4.政府责任实现的权义安排
就总体而言,促导性利益分配的供给模式在制度构建的权义安排上具有两个显著特征:其一,是权义主体关系上的多元与多层次性;其二,是权义安排内容上的均衡性与倾斜性。主体关系上,呈现出政府与参与供给者之间,参与供给者相互之间,政府、参与供给者与社会成员之间三重多元、多层次的复杂关系,包含参与、规制、责任、救济等多个制度要素,关乎多主体的兼具授权性与约束性的双向配置,因而,制度建构的任务极为繁重又亟待创新,突破传统法域之二元分割、寻求保障供给模式成功转向的制度设计实属必要。安排内容上,谓之“均衡性”主要意指政府责任主体一方与参与供给一方分别在权力、权利与义务的配置方面具有对等性,即一方面赋予政府适度的规制权,另一方面通过向其他主体提供参与的程序机制的义务,要求政府主体接受参与供给者与社会成员的监督;一方面赋予承担具体供给任务的非政府部门相关的实体权利,另一方面亦对其参与福利供给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作出规定。谓之“倾斜性”主要意指在参与供给者与政府之间,权力配置更加倾向于政府主体;在政府、参与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权利配置更加倾向于需求者。具体而言,各主体的权义安排为:
(1)政府主体主导性的权力
①福利供给规划与契约发动权。政府拥有就积极福利服务供给的总体安排进行规划并决定采行契约方式将具体实施任务交由其他部门承担的权力。应当指出的是,该项权力的行使是否需要明确的法律授权,抑或只需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可实施,在公法学界存有争议。这实际上提出了一个政府发动契约以实施其福利供给责任的合法性问题。我们认为:其一,在给付行政日渐占据显著比重的现代社会,政府所承担的积极角色使得适应于消极行政时代的严格法律保留原则呈现出不可避免的局限性。这突出表现在,包括以契约方式提供福利服务的大量行政活动在明确有效的法律规定缺失的背景下,基于回应现实的社会需求,逐步将一系列行政立法作为活动开展的主要依据,而严格的法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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