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诉讼档案出发:中国的法律、社会与文化
分類: 图书,法律,诉讼法/程序法,诉讼法学,
作者: 黄宗智,尤陈俊主编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4-1字数:版次: 1页数: 524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3690891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1990年代以来,美国的中国法律史研究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新进展,先前的不少旧见陈说,均在不同程度上得到了反省和批判。而引领此-学术风潮的代表,乃是以黄宗智教授为核心的/inn福尼亚大学洛杉矶校区(UCLA)中国法律史研究群。他/她们立基于先前甚少为学界所系统利用的各种诉讼档案,贡献出一批引起国际学界广泛关注的研究成果。
本书所收的论文,系由UCLA中国法律史研究群的诸位学者亲自挑选,主要研究时段上至清代,中经民国,下迄当今,广涉司法实践、地方行政、妇女与性、土地买卖、税收与教育、地方政权建设、跨国家庭纠纷等多重面相。对于中国学者而言,本书提供的重要启示不仅包括提醒我们注重对诉讼档案的充分运用。以及吸收优秀的社会科学成果,还包括借历史之光洞见现实问题,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摆脱中国法律史研究“博物馆化”的困境。
作者简介
黄宗智(Philip C.C.Huang),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校区(University of California.Los Angeles)历史系教授(1966—2004年),中国研究中心创办主任(1986—1995年),ModernChina刨刊编辑(1975年至今)。主要著作有《华北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经验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以及法律史的三卷本:《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和《过去和现在:中国民事法律实践的探索》。
目录
前言
第一编研究进路:实践历史妇女史地方行政话语分析
中国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
《中国的妇女与财产:960—1949年》:导言与结论
“非法”的官僚
从口供到成文记录:以清代案件为例
第二编清代:性土地买卖杀人罪
性工作:作为生存策略的清代一妻多夫现象
清代东北地区的非法土地买卖:民间习俗与司法实践
过失杀人:划分犯罪意图的谱系
第三编(上)加世纪:税收教育基层治理
传统中国的“实体治理”——以获鹿县的田赋征收为例
乡村一政府之间的合作:现代公立学堂及其经费来源(奉天省海城县:1905~1931)
从诉讼档案出发:中国的法律、社会与文化
权力网络与民国时期的国家一社会关系
第三编(下)加世纪:婚姻诉讼妾跨国家庭
配偶的经济权利和义务:民国赡养案件中的婚姻概念(1930~1949)
从妾到妻:国民党民法之婚礼要求的未预后果
法律、公亲与跨国多婚制:中国福建与英属马来亚之间的“家庭事”(1855~1942)
第四编过去与现在:地方行政法庭调解
集权的简约治理——中国以准官员和纠纷解决为主的半正式基层行政
中国法庭调解的过去和现在
代跋
“新法律史”如何可能——美国的中国法律史研究新动向及其启示
书摘插图
第一编研究进路:实践历史妇女史地方行政话语分析
中国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
相对表达而言的实践:清代对法律的表达与实践
鉴于西方理论与中国实际的脱节,有的学者强调必须用中国本身的概念范畴来理解中国经验,但我这里要进一步说明的是,中国本身的表达也常常与其实践历史相背离。我自己关于清代法律的第一本专著强调的是清代法律之表达与其实践的背离,同时又相互抱合,亦即两者之间既有长时期的背离和张力,也有相互的适应和结合。
具体言之,清代官方表达给我们的是以下三个方面组成的这样一幅图像:
第一,民事诉讼不多。首先是国家意识形态认为这种诉讼不应当有。即使有,也不过是“细事”,中央政府多不关心,由州县来“自理”。再者,一般良民是不会涉讼的,如果涉讼,多半是受了不道德的讼师、讼棍的唆使。还有,县官们处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时候,一般是像父母亲处理孩子们的争执那样,采取调处的方法,用道德教诲子民,使他们明白道理,不都以法律判案。毋庸说,这些表达都和儒家的仁政意识形态有关。它们对过去的学术研究影响深远。
诉讼档案显示的却是不同的图像:首先,民事诉讼案件占了县衙门处理案件总数的大约三分之一。这是我从四川巴县、台湾淡水一新竹和顺天府宝坻县档案得出的比例。也就是说,清代官方话语所谓的“细事”案件,实际是地方衙门事务中占相当比例的一部分,也是极其重要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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