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研究
分類: 图书,法律,刑法,总则,
作者: 陈彬等著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5-1字数:版次: 1页数: 397印刷时间:开本: 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3694448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在中国法学会的大力支持下。陈彬教授带领的课题组从讨论刑事被害人救济的基本理论问题入手,全面考察刑事被害人救济的立法和实践情况。剖析了两种可供选择的救济模式以及影响选择的利益因素与环境条件。对刑事被害人救济的对象及其获得救济的条件、救济标准、经费来源、救济程序等制度构建的关键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证。提出了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政策,补偿立法建议稿。课题组认为,刑事被害人救济主要包括救助,补偿两种可供选择的模式。如果以国家利益为主要考量因素,国家应当在刑事侵权损害已经或者必将危及稳定与安全的情况下,从关怀刑事受害人的角度给予救助;如果以社会利益为主要考量因素。国家应当以满足公众安全感、公平感为标准。承认刑事被害人平等获得国家补偿的权利。一定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保障水准和社会安全状况是影响选择的客观条件。我国目前尚不具备推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社会基础,应当先制定并实施积极的救助政策,后制定并实施可行的补偿立法。分阶段建立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我相信,课题组的这一独到见解及其依托的翔实资料必将深化刑事被害人救济理论研究,对创制保障和促进社会和谐的刑事被害人救济政策与法律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徐静村西南政法大学教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中国法学会2007年部级法学研究重点课题“被害人补偿制度研究”(课题编号B0714,结项证书编号CLS〔2007〕B0714)的最终研究成果。全书由七章和附录组成。
第一章对国家救济的属性、刑事被害人救济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界定;揭示了刑事被害人赔偿、刑事被害人补偿、刑事被害人救助、刑事被害人援助的内涵,分析了刑事被害人补偿的公益性、衍生性、替偿性、补充性、特定性等基本特征;讨论了我国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在谐调国家与社会成员关系、均衡人权保障、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价值取向。
第二章梳理了境外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演进历史,对境外刑事被害人补偿的立法方式、立法目的、基本模式、立法基础与配套制度进行了分析;考察了我国刑事被害人救济面临的严峻形势和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的试点情况;讨论了选择刑事被害人救济方式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个人利益的内在关系,分析了我国国情,提出了“先施行救助政策,后施行补偿立法”的分阶段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的设想。
第三章至第六章分别对刑事被害人救济的对象与条件、标准、经费来源、程序进行了比较研究。
关于救济对象及其获得救济的条件,阐述了被害事实的范围、被害人的国籍、被害人的居住地、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关系、被害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被害人获得救济的其他途径以及被害人在被害前、中、后的表现等影响被害人获得补偿的因素。明确提出,在刑事被害人救助阶段,应当从严掌握救济的条件,争取把有限的资金用于为特困被害人提供救助;在刑事被害人补偿阶段,应当把被害人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救济或者获得有效救济作为补偿的前提条件,同时规定对贫困被害人给予临时救助。
关于救济标准,介绍了境外的相关规定,分析了影响救济标准的主要因素。明确提出,在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阶段,因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资金来源渠道、公众认可度等因素的影响,只能为特困的重伤被害人及其家庭提供医疗费救助和生活费救助,以解决其燃眉之急,为死亡被害人的亲属提供必要的死亡救助金.以抚慰其受伤的心灵;在被害人补偿阶段,应当以民事赔偿标准为参照,根据被害人的家庭经济状况,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关于经费来源,介绍了境外的相关规定,设计了“以中央财政安排、地方各级财政配套为主,以社会捐赠、募集为补充”的我国刑事被害人救济资金筹措模式。
关于救济程序,介绍了境外被害人补偿程序,分析了被害人救济程序应当具有的便利性、非讼性特征,阐述了我国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救济被害人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分别设计了被害人救助、被害人补偿程序。
第七章提出了《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意见》(建议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建议稿)。
最后,本书附录了联合国、欧洲以及境外关于被害人补偿制度的立法文件。其中,《欧洲暴力犯罪被害人补偿公约》以及英国、美国、德国、法国、比利时、奥地利、丹麦、芬兰、爱尔兰、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等国的被害人补偿立法根据能够查找到的最新英文版翻译。
目录
内容提要
第一章导论
一、对刑事被害人救济的一般界定
二、刑事被害人补偿的特征
三、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的价值取向
第二章基本构想
一、境外刑事被害人辛补偿立法的基本解读
二、我国被害人救助试点情况考察
三、分阶段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的基本构想
第三章对象与条件
一、被害人的界定
二、被害事实与救济
三、被害人的国籍与救济
四、被害人的居住地与救济
五、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关系与救济
六、被害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与救济
七、获得救济的其他途径与救济
八、被害人的表现与救济
第四章救济标准
一、境外被害人补偿的标准
二、我国被害人救助试点中的救济标准
三、学者建议的补偿标准及其评价
四、我国被害人救济标准的合理建构
第五章经费来源
一、境外被害人补偿的经费来源及支付情况
二、我国被害人救助试点的资金来源
三、我国刑事被害人救济经费的来源方案
第六章救济程序
一、境外刑事被害人救济程序的基本特征
二、我国刑事被害人救济程序的现状
三、我国刑事被害人救济程序的构建
第七章结论
一、《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意见》(建议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建议稿)
附录:关于被害人补偿的国际文献和境外立法文件
第一部分联合国文献
一、联合国《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节录)
二、联合国《关于犯罪与司法:迎接二十一世纪的挑战的维也纳宣言》(节录)
三、联合国执行《关于犯罪与司法:迎接二十一世纪的挑战的维也纳宣言》的行动计划(节录)
第二部分欧洲暴力犯罪被害人补偿公约
第三部分境外被害人补偿制度立法文件
一、英国年刑事伤害补偿法
二、美国年刑事被害人法
三、德国刑事伤害补偿法
四、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节录)
五、比利时关于财政和其他措施的法律(节录)
六、奥地利刑事被害人救助法
七、丹麦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
八、芬兰刑事损害补偿法
九、爱尔兰犯罪造成的人身伤害的补偿方案
十、卢森堡补偿某些因犯罪和破产欺诈遭受身体伤害的被害人的法律
十一、荷兰刑事伤害补偿基金法
十二、葡萄牙暴力犯罪保护人保护法
十三、西班牙暴力犯罪和侵犯性自主的犯罪
十四、瑞典刑事伤害补偿法
十五、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暴力及执法伤亡赔偿计划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二章 基本构想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全世界已经有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国际社会也对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给予了高度关注。欧洲理事会于1983年通过了《欧洲暴力犯罪被害人补偿公约》。联合国大会于1985年11月29日以第40/34号决议通过了《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要求联合国成员国为不能获得赔偿的刑事被害人提供经济上的补偿。我国的立法和实践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并没有关注被害人补偿问题,理论界对这一问题也缺乏足够的关注。近年来,一系列重大恶性案件的被害人没有得到补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基本上得不到执行,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境遇十分悲惨。这使得他们中有的人长期上访,有的人则行凶报复,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有鉴于此,自2004年以来,各地开始了刑事被害人救助的试点。2005年12月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发布以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在全国全面铺开。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逐渐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门话题和一致主张。2009年2月4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将建立健全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作为2009年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六大要点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是,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主客观条件。在总结各地被害人救助的经验和借鉴国外的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基础上,先行建立统一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在条件成熟以后再建立统一的被害人补偿制度,应当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现实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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