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教程
分類: 图书,法律,国际法,国际私法,
作者: 金明 主编
出 版 社: 四川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3-1字数:版次: 1页数: 268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61442692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这是一部主要产生于四川大学法学院教师之手的高等学校法学教学丛书。
四川大学法学院始创于1905年,其法学教育曾经辉煌过。刑法学的谢盛堂、赵念非、伍柳村教授,民商法学的裘千昌、朱昌祯、胡长清教授,宪法学的胡恭先教授,国际法学的刘斯传教授,诉讼法学的龙守荣教授,法院组织法的杨兰荪教授等,在法学界极负盛名。川大法学院培养的学生如王怀安(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胡绩伟(曾任人民日报总编)、孙孝实(曾任西南政法学院教务长)、王叔文(曾任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所长)、刘清波(曾任台湾政治大学法律系主任)等。后来,法学教育因种种原因中断多年。1984年,四川大学重招法学本科生,再招刑法学硕士研究生(1985年)、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1996年)、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1998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2000年)、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2001年),至此,法学教育层次结构基本形成并在继续发展。其间,法学院的教师们精韧不怠,默默耕耘,求是创新,日积月累,有了自己的教学心得和体会,现在通过书籍的方式,将其再现。如果此种方式能够在中国走向法制社会的过程中为法学教育事业奉献一些有益的思考和努力,甚幸。
这套高校法学教学丛书,以教材为主,教学参考资料为辅。就教材而言,我们力求在反映法学基本教学内容和规格的基础上,充分反映法学发展的新信息和成果,以体系合理、概念准确、内容精炼、资料新颖、务实创新为努力方向;就教学参考资料来说,我们力求给学生提供典型和具有探究价值的事例或案例,严谨精彩的判词和法律文书,观点新颖并有指导意义的论文和专著。
目录
第一章 概论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对象和方法
一、国际私法的对象
二、法律冲突
三、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
一、国际私法的范围
二、国际私法的规范
三、国际私法的定义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和性质
一、国际私法的渊源
二、国际私法的性质
第四节 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
一、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的关系
二、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三、国际私法学的体系
四、国际私法与邻近部门法的关系
第二章 国际私法学说史
第一节 传统国际私法理论
一、法则区别说
二、国际礼让说
三、法律关系本座说
四、既得权说
第二节 现代国际私法理论
一、本地法说
二、结果选择说
三、政府利益分析说
四、最密切联系说
第三章 冲突规范
第一节 冲突规范的概念和特点
一、冲突规范的概念
二、冲突规范的特点
第二节 冲突规范的结构
一、范围和系属
二、连接点
第三节 冲突规范的类型
一、单边冲突规范
二、双边冲突规范
三、重叠性冲突规范
四、选择性冲突规范
第四节 系属公式
一、系属公式的含义
二、几种主要的系属公式
第五节 准据法及其确定
一、准据法的含义和特点
二、确定准据法过程中的几个问题
第四章 与适用冲突规范有关的制度
第一节 识别
一、识别的概念
二、国际私法中识别的意义
三、识别的依据
第二节 反致与转致
一、反致的概念
二、反致产生的条件
三、关于反致的不同理论
四、关于反致的实践
五、中国关于反致问题的规定
第三节 公共秩序保留
一、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
二、公共秩序保留的理论与实践
三、运用公共秩序保留的几个问题
四、中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
第四节 法律规避
一、法律规避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二、法律规避的效力和对象
三、中国关于法律规避的规定
第五节 外国法内容的确定
一、含义及问题的原因
二、确定外国法内容的方法
三、无法确定外国法内容的解决办法
四、外国法错误适用的上诉问题
五、中国关于确定外国法内容的规定
第五章 国际私法主体
第六章 涉外物权问题
第七章 一般涉外合同之债
第八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第九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律制度
第十章 国际贸易支付
第十一章 其他国际合同的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涉外侵权行为之债
第十三章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第十四章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
第十五章 涉外继承问题
第十六章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第十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
主要参考书目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章 概论
法律的部门分类是根据它所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而加以确定的。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某一部门法律的调整方法、形式渊源乃至它应包含的内容,因此可以说,对象问题是某一部门法律的最基本问题。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对象和方法
一、国际私法的对象
国际私法的对象是指国际私法作为一门法律所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任何一门法律都有它特定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简称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也有学者称之为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这是从国际社会关系的角度讲,但其含义与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样的。所以,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又叫国际私法关系。
什么叫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它与其他法律关系有何不同呢?法理学认为,任一法律关系的构成均需有三个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权利和义务)。在这三个要素中,如果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是外国的或位于外国的,则该民商事法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或国际因素)。在主体为外国因素的场合,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在客体为外国因素的场合,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位于外国;在内容为外国因素的场合,产生、变更或消灭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对涉外民商事关系作了如下解释:“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这就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涉外性”。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另一特点是,它是一种“私”的关系,它既包括了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关系,也包括了商事关系。在有的国家,民事法律关系仅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关系,而将公司、票据、海商、保险和破产等关系作为商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但他们也不否认,上述两类关系都属于私法关系。国际私法所调整的就是这一类私法关系,也有人称之为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