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试行)

分類: 图书,建筑,标准/规范,建筑设计/城乡建设,
作者: 本社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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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1988-5-1字数:版次: 1页数: 18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1511217293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规范系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4)城设字第246号文,关于制订《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通知的要求,由福建省建筑设计院负责编制而成。
本规范编制过程中,对全国各地疗养院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吸取了我国三十多年来疗养院建设的实践经验,同时广泛征求全国各有关单位的意见,经过几次研究修改,最后经过主管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四章和附录一。主要内容有:总则、基地和总平面,建筑设计、建筑设备等。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 基地选择
第二节 总平面布置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疗养用房
第三节 理疗用房
第四节 医技用房
第五节 营养食堂和洗衣房
第六节 防火和疏散
第四章 建筑设备
第一节 给水排水
第二节 采暖通风
第三节 电气
附录 一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书摘插图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基地选择
第2.1.1条疗养院建设应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疗养区综合规划的要求。
第2.1.2条疗养院宜设在气候适宜,风景优美,具有利用某种天然疗养因子预防和治疗疾病条件的地区。
注:天然疗养因子系指含有负离子的新鲜空气、矿泉水、治疗泥等。
第2.1.3条基地位置应是交通方便,环境幽静,日光充足,通风良好并具有电源、给排水条件和便于种植、造园之处。
第2.1.4条基地应为总平面布置中的功能分区、主要出入口和供应入口的设置,以及庭园绿化、活动场地等的合理安排提供可能性。
第二节总平面布置
第2.2.1条疗养院由疗养、理疗、医技用房,以及文体活动场所,行政办公,附属用房等组成。
第2.2.2条总平面设计应充分注意基地原有地貌,地物、园林、绿化、水面等的利用。
第2.2.3条疗养院的疗养用房与理疗用房、营养食堂若分开布置时,宜用通廊联系。
第2.2.4条疗养用房主要朝向的间距,除应符合当地日照要求外,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2m。
第2.2.5条疗养院绿化设计应结合当地条件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并选择能美化环境。净化空气的树种花革。
第2.2.6条疗养院可根据需要和地形条件,设置室外体育活动场地。
第2.2.7条职工生活用房不应建在疗养院内,若建在同一基地,则应与疗养院分隔,并另设出入口。
第2.2.8条当疗养院设在疗养区内,应充分利用该疗养区已有或准备建设的公用医疗设施,文体活动场所及其他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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