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译日本法规大全点校本(第二卷)
分類: 图书,法律,外国法律,亚洲 ,
作者: 南洋公学译书院初译,商务印书馆编译所补译校订,李秀清点校
出 版 社: 商务印书馆
出版时间: 2007-5-1字数:版次: 1页数: 731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100051811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是一部全面汉译日本法律规范的外国法规类图书,1907年由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全书按照行政官厅顺序划分为25类,涵盖了宪法、各部门行政法、刑法、监狱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出版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矿产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等部门法,是中国法律近代化过程中移植外国法律体系的规范蓝本之一,其翻译为汉语的法律用语比较规范,大多被留用至今,成为我们今天研究中国法律学术史的珍贵来源。而且该书在翻译、编辑、校雠、印制等方面也注重创立规范,出版严谨,装帧精良,具有较高的版本价值。
《新译日本法规大全》,出版于清末预备立宪、创建中国近代国家机构的时期,它的刊行为普及西方法治理念,推进法律改革,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该书内容还反映了日本政治、经济、社会、国际关系、宗教等领域的情况,可为我们研究日本史、社会史、政治史的重要史料。
作者简介
南洋公学译书院,南洋公学,中国近代新式学堂之一。1896年由盛宣怀创立,现上海交通大学前身。南洋公学译书院,南洋公学的附设机构。1899年设立,1903年张元济出任院董。
目录
点校前言
第四类商法
第一章 商法
商法第一编至第五编
商法施行法
商法施行期日
小商人之范围之件
商法第五百六十二条中各书类之件
商法施行法第百二十二条所称湖川港湾及沿岸小航海之范围
外国会社之支店及外国人所设会社并组合之件
第二章 破产
旧商法第三编破产
旧商法施行条例”
关于从商法而受破产宣告者之件
担保附社债信托法
担保附社债信托法施行细则
第三章 商事非讼事件
商事非讼事件印纸法
第四章 银行
第一款 银行通则
银行条例
银行条例施行细则
关于银行法律所定过料之件
关于银行并贮蓄银行出张所代理店之取扳手续
外国会社或外国人于新条约实施后欲继续
银行营业者之认可申请手续
第二款 日本银行
日本银行条例
关于日本银行纳税之件
日本银行兑换券发行税赋课额算出之法
第三款 横滨正金银行
……
第五章取引所
第六章商业会议所
第七章保险
第五类民事诉讼法
第六类刑法
第七类刑事诉讼法
附录
书摘插图
第一章 法例
第一条 凡关于商事,本法无规定者,适用商习惯法。无商习惯法者,适用民法。
第二条 凡公法人之商行为,限于法令中别无所定者,适用本法之规定。
第三条 当事者之一方所为之商行为,以本法之规定,适用于双方。
第二章 商人
第四条 本法所谓商人,乃谓以自己之名,为商行为业者。
第五条 未成年者或为人妻者,营商业之时,须为登记。
第六条 未成年者或为人妻者,如经许为会社之无限责任社员,则关于该会社之业务,即视之为能力者。
第七条 后见人为被后见人营商业者,须为登记。所加于后见人代理权之制限,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者。
第八条 以物挨户就为卖买,或以物在道路上为卖买者,及其他小商人,不适用商业登记、商号及商业帐簿之规定。
第三章商业登记
第九条依本法规定应登记之事项,因当事者之请求,于其营业所之裁判所所备之商业登记簿,登记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