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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问题与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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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图书,政治 军事,政治,中国政治 ,

作者: 游伟,郑少华主

出 版 社: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6-1字数:版次: 1页数: 266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I S B N : 9787564204860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司法公正从法理角度包括一般性社会正义、平均性社会正义以及个案性特别正义三个层次。法官在处理案件中,更多地是在个案处理过程中体现个别正义如何保障民生的问题。民生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应该是辩证的,民生很大的一个保障是通过司法公正这样一个渠道得以实现的,司法公正的质量如果要提高,就会使民生各方面权利和利益得到提升。本书收录了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有关民生问题与司法公正的相关文集以供参考。

目录

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保障民生

——关系民生案件审理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问题与思考

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通过司法保障民生

亲近司法——构建服务民生的司法观

司法的价值追求:关注民生

论我国弱势群体民事诉讼保护机制之完善

关注民生:回应型司法的必然要求

事关民生:解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以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为视角

司法工作的聚焦点——保障和改善民生

发挥法院职能作用 全力保障和服务于改善民生

和谐诉讼的理性思考与机制构建

——以促进民生纠纷的有效化解为视角

从当前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难”探析司法救助制度

民生司法的逻辑理路与实践展开

民众解纷需求与司法功能重构

关注民生促进和谐构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正当性与可行性

司法服务民生的现实屏障及进路

——从涉及民生案件的涉法信访谈起

贴近民生司法为民促进和谐

——市郊农村法院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的思考与实践

解决民生问题的新视角: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与实践

试论基层法院对“民生司法”的践行

通过案件审理保障老百姓合法权利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常怀抑强扶弱之心彰显司法正义本色

立案与民生

济民权、保民利、解民忧、促和谐

——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保障民生的四项要求

以保障民生为依归

——千方百计帮助弱势群体实现权益

推进民生司法践行司法为民

——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为视角

习惯的价值及其在中国现代司法中的作用

第一届法院院长论坛暨“民生问题与司法公正”研讨会会议纪实

第一主题:科学发展观与民生司法

第二主题:民生司法的性质与功能

民生司法的性质与功能(二)

第三主题:司法救济与民生

闭幕式

第一届法院院长论坛暨“民生问题与司法公正”研讨会综述

书摘插图

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保障民生——关系民生案件审理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问题与思考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黄新华

民生问题是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前提和基础,保障和改善民生不仅是新时期党和国家工作的主题,也是司法工作的重要任务。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观念以及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保障的需求不断增长,不仅要求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还期待保护更为广泛的其他社会权利。

人民法院肩负着维护民权、保障民生的神圣使命,必须把维护人民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坚持以人为本贯穿始终,使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过程成为不断为民造福的过程,满足人民的新要求新期待。这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本质特征的具体体现,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人民法院的核心要求与检验法院工作的根本标准。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核心,正确认识和把握关系民生案件的性质和重大意义

民生在不同时代有不同侧重,但大体上与人们的生存状态和生存需求息息相关,关系到每个社会成员的日常生活与切身利益,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中共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把民生的改善和保障与“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紧密联系起来。这种发展理念的变革,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了党的根本宗旨和执政理念,也指明了当前司法工作的目标和重要任务。

当前,经济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社会发展的平等与公平问题日益凸显,教育作为民生之基、就业作为民生之本、收入分配作为民生之源、社会保障作为民生之安全网的重要性更加突出。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律调整领域与层面的不断拓展,很多新的社会问题和新的社会矛盾以案件形式诉诸司法,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和期待。具体到民生领域,不仅要求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还期待保护更为广泛的其他社会权利,包括劳动、获得报酬以及社会保障、受教育等社会基本权益。因此,关系民生案件的重要内容,就是司法对公民有关经济社会文化等基本权利的救济。其范围往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民生领域关注重点的转移而相应变化。2009年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王胜俊院长明确提出要“重视涉及教育、医疗、就业、社保、住房等关系民生案件的审理”,推动社会建设顺利进行的要求,反映了人民法院“更加注重保障民生”的工作思路。

人民法院依法保障民生,既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也是履行职能,维护公平正义,落实司法为民根本宗旨的内在要求。从一定意义上讲,立法的完善和行政机关公共服务、社会管理职能的强化,对民生问题的解决可能更为直接、更为关键,但是,“无救济则无权利”,司法作为法律实施、救济公民权利的重要手段之一,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充分发挥职能,为蒙受损害的权利提供全面、及时和有效的救济,才能使立法赋予人民的权利落到实处,使发生冲突的利益得到协调与平衡,民生问题也才能够得到根本保障。因此,在司法领域关注民生,最根本的,就是要顺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正确运用司法手段,维护公平正义,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各种合法权利,努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二、深入研究和分析关系民生案件的特点及规律,高度重视关系民生案件的审判工作

现阶段民生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既有体制转型的时代背景,又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阶层和利益分化的原因,同时,还与转型期社会规则缺失、有序的社会秩序尚未形成有关,从而呈现出与传统纠纷不同的特点,并显现出现有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概括起来,其特点和规律可以归纳为以下方面:

(一)案件类型多样,纠纷集中多发,诉求内容广泛,利益关系复杂,纠纷既涉及社会成员的个人私益,又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和政治性

关系民生案件所涉及的利益,首先是社会成员的生存利益,具有很强的私益性,诉求内容涵盖了法律规范下的各种权利和相关利益,纷繁复杂,非常广泛。同时,由于涉及人多面广,纠纷规模较大,如物业服务纠纷、产品质量安全纠纷,或者由于利益的失衡主要是因社会结构变动、利益格局调整所致,如由于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改制引发的下岗、报酬、待遇、补偿等劳动争议、社会保障纠纷,由于城市改造、工业化建设引发的拆迁、征地纠纷等,纠纷影响波及社会公众利益,相对于其他社会纠纷,其社会性特征更加突出、更加明显。

此外,关系民生案件的司法过程和效果与社会整体秩序的稳定直接关联,这就使纠纷的化解具有了一定的政治性或者说带来一定的政治压力。如果能够妥善化解,会促成法律秩序的更新、良性社会政策的构建,推动社会进化,形成更高层次的良性社会秩序;反之,则可能使冲突持续加剧,矛盾更加激化,以致能量聚集到一定限度引发群体性事件,使社会正常秩序陷入失衡。

可见,在当前矛盾凸显期与战略机遇期相互交织的特定历史时期,关系民生案件已成为诸多社会纠纷中的重中之重,对人民法院如何妥善处理好法的稳定性与社会关系的急剧变动、妥善处理好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提出了更高要求。相对于纯私益性、个体性的纠纷案件,关系民生案件在法院工作中的位置更加重要,对促进人民司法事业科学发展的作用更加突出。

(二)纠纷主体人数众多,社会地位相对处于弱势,维权意识强烈,行为具有情绪化、不稳定性和不可预测性,对立情绪、对抗程度一般较强

关系民生案件的主体,除交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等类型案件由于损害方式的特点而使损害结果被限定在一定范围外,大量案件的当事人涉及人数众多,而且,众多的纠纷主体并非简单的人数累加,而是在一定时段内临时结成利益共同体,如在劳动争议、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拆迁征地补偿、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安全、物业服务等纠纷中,利益上的关联往往促成各个成员的集体行动,并且影响到那些潜在的、观望的或者没有直接利益关联的其他不确定成员,从而对社会秩序产生一定的压力。

以上纠纷群体在社会竞争中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其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种:一是在历次社会重大变化时因不适应变化而被甩到边缘地带的社会成员,如由于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深层次矛盾、政府的社会保障职能缺位或社会管理职能弱化等原因,形成的农民、农民工和下岗失业者等社会底层。与社会其他成员相比,这些人员收入较低,生活困难,缺乏相应的发展潜能,由于力量薄弱,很容易被侵犯。二是在社会化大生产过程中蒙受损害的社会群体。主要是由于科技进步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促进了社会大规模生产和经济集中,催生了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这些企业的不法行为可能使许多人在财产。健康乃至生命上蒙受损害。相对于这些组织化程度高、资源控制力强的大型企业,广大受害者无疑也处在弱势地位。

以上纠纷群体维权意识强烈,但缺乏有力的组织或利益代表,其集体行为通常来自参与者的相互影响和外界影响,而由于成员受经济状况、受教育水平、信息摄取能力等条件限制,在利益表达或协调机制不畅的条件下,一般具有情绪化、不稳定和不可预测等特点,特定情况下则情绪容易激动、行为失控、要求急迫、行为趋向极端,难以进入协商与和解的状态,大大增加了纠纷化解的难度。纠纷群体的这一特点,对人民法院妥善处理好司法工作的专业性与群众性的关系、提高解决实际问题与群众工作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涉及的法律规范相对滞后,难以为纠纷化解提供恰当的根据,纠纷的化解具有疑难性

民生问题是社会问题,而社会问题的解决,终究要靠社会规范,包括法律规范的控制和调节。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则是审理关系民生案件的关键所在,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所指出的:“法治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与动力。”近年来,新一届人大及常委会以民生立法为主题,先后出台了《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物权法》、《反垄断法》,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个人所得税法》、《食品安全法》已经进行了第三次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列入修改议程。民生立法的提速为民生的改善和保障提供了制度的空间。

但是,我们也应当认识到,任何法律规范相对于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都是滞后的,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期,我国法制建设遭遇到来自“前现代与后现代的双重压力”,“处于寻找根据而在现代思想背景下又难以找到牢靠根据的无家可归的思想状态”①。由于立法难以预见到实践中的各种问题,不可避免地有其局限性,而规则缺失和滞后、制度失灵和失调,正是当前关系民生案件多发的莺要原因。

……

书摘与插图

民生问题与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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