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论坛(第二辑)
分類: 图书,法律,刑法,总则,
作者: 陈光中 主编
出 版 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4-1字数:版次: 1页数: 247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11395303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是以刑事司法为论说对象的系列学术文集,主要关注、探讨刑事诉讼、证据兼及刑事司法其他领域,首重学术性、思想性、原创性。既注重刑事司法之基本理论问题的深入探究,也重视对关系千百万人命运的司法实践问题的观察与思考,因此,既非纯粹象牙塔中坐而论道,也非司法实践的直接报告,而是以学术为主,又将关切的目光投向刑事司法实践和实际人权状况的求知力行的类期刊式论著。
目录
特稿
改革开放30年的刑事诉讼法学
专题研讨
论司法权威及其确立
论法院的职权
论律师职业的属性
论审判范围与起诉范围的同一性
“上诉不加刑”原则在中国的立法及实践问题分析
检察官出席二审法庭若干问题探讨
论我国刑事赔偿的范围
实务研究
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多维视角——我国律师执业现状的调查报告
未起诉事实与被害人知情权之保障——兼论“以案件为单位”原理
疑罪不诉案件的证据问题实证研究
外国法
论德国强制起诉程序
美国刑事上诉程序述评
案例研究
程序正义:被追诉人应得其所得——评“杨佳袭警案”
证据不足不起诉:在罪与无罪之间?——从“华硕门”案说开去
时论与随笔
法律的躯壳与灵魂——从央视女记者被拘案谈起
中西钉子户考异
稿约
书摘插图
专题研讨
论法院的职权
目次
一、外国法院基本职权
二、我国法院基本职权
人类社会自从有了纠纷,就产生了解决纠纷的方式。然而,人类并非诞生伊始就存在专门的国家机关来解决社会纠纷。审判机构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在近现代以前的古代社会,国家实行专制主义政体,司法、行政合一,形成了司法权从属于行政权的局面。在这种背景下,审判机构尽管也行使解决纠纷、惩罚犯罪的职权,但从根本上说,乃是维护专制统治的工具。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新兴的资产阶级国家纷纷建立了现代意义上的法院制度,与此同时,法院行使的审判权一般具有独立性、被动性、中立性和终局性等特征。我国也经历了类似的历程。在清末以前,我国的司法与行政不加区分。司法职权由行政机关兼理。直到清末修律时,这种局面才得以改观,现代意义上的法院制度初具雏形。经过半个世纪的史海沉浮,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旧中国法院体系的废墟上建立起新中国的法院制度——人民法院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123条明确了人民法院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我国,人民法院是典型的司法机关,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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