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联考专业综合考试教程

分類: 图书,法律,法律考试,法硕联考,
作者: 曾宪义总主编,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编
出 版 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6-1字数:版次: 4页数: 877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300073088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专家依据2007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联考专业综合考试大纲》,编写了本教程,以帮助参加2007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的考生复习使用。本考试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民法学、刑法学五部分构成。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三部分主要考查相关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民法学和刑法学两部分在考查民法学和刑法学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同时,注重考查考生运用民法学原理和刑法学原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运用法律语言表达的能力。
目录
法理学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法学概述
第二节 法理学概述
第二章 法与法律
第一节 法和法律的语义分析
第二节 法律的特征
第三节 法律作用
第四节 法律的分类
第三章 法律渊源
第一节 法律渊源概述
第二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
第三节 法律效力
第四章 法律要素
第一节 法律概念
第二节 法律规则
第三节 法律原则
第五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第三节 法律关系演变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第二节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第三节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节 法律责任的概念和构成
第二节 法律责任的认定.归结和减免
第三节 法律制裁
第八章 法律演进
第一节 法律的起源
第二节 法律的历史发展
第九章 法律价值
第一节 秩序
第二节 利益
第三节 人权
第四节 自由
第五节 正义
第十章 法制与法治
第一节 法制
第二节 依法治国
第三节 法治
第十一章 立法原理
第一节 立法的概念和立法体制
第二节 立法程序
第三节 立法原则
第四节 法律体系
第十二章 司法原理
第一节 司法权的性质
第二节 司法权的特征
第三节 司法独立原理
第十三章 法律职业
第一节 法律职业概述
第二节 法律职业的技能
第三节 法律职业的伦理
第四节 法律职业制度
第十四章 法律程序
第一节 法律程序概述
第二节 正当程序的特征
第三节 正当程序的作用与意义
第十五章 法律方法
第一节 法律推理
第二节 法律解释
第十六章 法律与社会
第一节 法律与经济
第二节 法律与政治
第三节 法律与道德
第四节 法律与和谐社会
中国宪法学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第二节 宪法结构
第三节 宪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节 宪法关系
第五节 宪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 国家基本制度
第一节 国家性质
第二节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三个文明”建设
第三节 国家政体
第四节 选举制度
第五节 国家结构形式
第六节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三章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四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五节 国务院
第六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七节 地方国家机关
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五章 宪法监督
第一节 宪法监督概述
第二节 宪法监督体制
第三节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中国法制史
导论 中国法制发展史概述
第一章 夏商西周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 夏商法律制度
第二节 西周法律制度
第三节 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第二章 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秦朝法律制度
第二节 汉朝法律制度
第三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三章 隋唐宋法律制度
第一节 隋唐法律制度
第二节 宋朝法律制度
第四章 元明清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元朝法律制度
第二节 明朝法律制度
第三节 清朝法律制度
第五章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 清末法律制度
第二节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第三节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第四节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第六章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第一节 工农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第二节 抗日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第三节 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民法学
刑法学
书摘插图
法理学
第二章 法与法律
第一节 法和法律的语义分析
三、关于法与法律的概念的争议
古今中外的思想家和法学家对法的概念给出了各种各样的定义。但是,透过这些五花八门的定义,根据不同的思想家和法学家对法和道德之间的关系的不同理解和主张,我们可以将人们对法的概念的争议分为两种基本立场:自然法或非法实证主义和法实证主义。持自然法立场的思想家和法学家主张法或法律与道德是不可分离的,坚持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核心定义要素。持法实证主义立场的思想家和法学家主张法或法律与道德是分离的,认为定义法的概念不需要或不应该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核心要素,而是以权威性的制定或发布、社会效果作为法的概念的核心定义要素。
法律实证主义者是以两个要素作为定义法的概念的核心要素,他们对这两者之间的关系的理解和解释的不同导致了不同种类的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大致上,我们可以将法实证主义者的法的概念分为两类:首要地以权威性的制定或发布为定向的法的概念和首要地以社会效果为定向的法概念。我们以“首要地”作为限定词,就意味一个法实证主义者以其中一个要素作为法的概念的核心定义要素并不排斥另一个要素。这就是说法实证主义者的法的概念中往往容纳了两个要素,只不过以其中一个要素作为首要的核心要素。一般来说,法社会学家和现实主义法学学者的法的概念是首要地以社会效果为定向的法的概念,如马克斯韦伯、卢曼、霍姆斯等;分析主义法学家的法的概念是首要地以权威性的制定或发布为定向的法的概念,如奥斯汀、凯尔森、哈特等。
自然法学者的法的概念是“应然法”的概念,是从“应该怎样或应该是什么”的角度定义法概念。法实证主义者的法的概念是“实然法”的概念,是从“实际怎样或实际是什么”的角度定义法的概念。到底应从“应然法”,还是从“实然法”,还是从“应然法”与“实然法”相统一的角度来界定法的概念,这构成法理学上争论的一个基本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