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格致文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分類: 图书,法律,诉讼法/程序法,证据,
作者: 郑旭著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7-1字数:版次: 1页数: 239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9312940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格致:穷究法理,探求真知。
内容简介
本书的核心观点是,非法证据排除的目的在于防止法律实施官员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具体而言,本书提出,应当在宪法中增加规定不得强迫自证有罪、搜查扣押须经法院批准的要求和律师帮助权;刑事诉讼法中应当增加规定非自愿供述、非法搜查扣押获得的实物证据以及派生证据的排除,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中应当删除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只有行政执法机关在羁押性讯问或者搜查扣押中通过侵犯公民宪法性权利获得的证据,才可以由原告人向法庭申请排除。
在理论上,本书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应当是禁止事实审理者看见和听见被排除的证据;非法证据限于取证程序违法;非法证据的根据是宪法;非法证据排除的目的在于震慑法律实施官员;非法证据应当强制排除;非法证据的果实可裁量排除;非法证据排除的固有弊端是必须付出的代价;非法证据排除替代措施是不充分的;非法证据被排除后,不应当允许被重新提取;应当被排除的非法取得的陈述主体仅仅指被追诉人,不包括证人和被害人。
本书论证所使用的资料来源主要是美国,其次是英国、德国、日本等其他西方国家的理论和立法;在提出立法建议时,考虑了我国现行宪法、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作者简介
郑旭,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主讲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课程。2000年取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学位,2002年取得英国华威大学(University of Warwick)法学硕士。自2007年起任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挂职副检察长。已出版《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革命的失败》(译著)、《中国证据法草案》(合著)等。
目录
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现状
一、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三、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二节 外国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
一、美国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
二、英国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
三、德国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
四、日本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
第三节 非法证据排除对诉讼的影响
一、美国模式:被排除的证据不得在事实审理者面前提出
二、德国模式:被排除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节 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现状
一、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
二、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
三、行政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
第五节 本书的观点和结构
第二章非法证据限于取证程序违法
第一节 限于取证程序违法的范例
一、美国:非法讯问和非法搜查扣押
二、英国:非法讯问以及违反程序获得的证据
三、日本:非法讯问以及非法搜查扣押
第二节 限于取证程序违法的反例
一、德国根据窃听法对合法取得的证据的排除
二、德国独立的证据使用禁止
第三节 主张限于取证程序违法的理由
一、取证程序违法以外的证据存在其他法律的约:
二、符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
三、排除合法证据不利于对法律实施官员提供指
第三章非法证据的根据是宪法
第一节 以宪法为根据的范例
一、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宪法地位
二、德国的宪法使用禁止
三、日本宪法中对非法讯问获得的供述的排除
四、加拿大宪法中对证据排除的规定
第二节 以宪法为根据的反例
一、美国违宪证据排除之外的制定法排除规则
二、英国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
三、德国的刑事诉讼法与窃听法
四、日本宪法以外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三节 主张以宪法为根据的理由
一、只有违宪行为才应受到排除的制裁
二、只有公权力违反宪法才会导致严重的损害
三、如果一项权利必须保护则上升为宪法权利
第四章非法证据排除的目的在于震慑
第一节震慑法律实施官员的范例
一、第四修正案排除规则的震慑理论
二、第五修正案排除规则的震慑理论
三、第六修正案排除规则的震慑理论
……
第五章非法证据排除不适用于民事诉讼
第六章非法证据应当强制排除
第七章非法证据的果实可裁量排除
第八章非法证据排除的固有弊端
第九章非法证据排除替代措施的不充分性
第十章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
参考文献
后记
媒体评论
非法证据排除的目的在于防止法律实施官员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 非法证据排除不适用于民事诉讼。 ——郑旭
书摘插图
第二章 非法证据限于取证程序违法
第一节 限于取证程序违法的范例
一、美国:非法讯问和非法搜查扣押
(一)非法讯问
关于非法讯问获得的证据的排除,在美国,有三种宪法上的依据,即第十四修正案、第六修正案和第五修正案。目前主导警察讯问程序的,也是学术界探讨较多的,是根据宪法第五修正案发展而来的米兰达规则。
1.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排除规则
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供述是否合宪的判断标准主要是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根据正当程序标准来确定一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自愿。直到20世纪中期,当一份供述被认定为“非自愿”并且因而在审理中不可采的时候,意味着联邦最高法院相信该供述是不可靠的。正当程序条款中的“自愿性标准”主要体现在联邦最高法院关于正当程序的判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