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联考专业综合考试考点大串讲
分類: 图书,法律,法律考试,法硕联考,
作者: 张曙光等主
出 版 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7-1字数:版次: 3页数: 826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I S B N : 9787300083100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为了帮助在职考生掌握考试大纲精要,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和应试,本串讲按照在职法硕考试大纲要求的科目编排顺序分为五个部分: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民法学和刑法学,各学科在考试试卷中所占的分值依次为60分、50分、40分、75分、75分,分数总计300分,答题时间为3个小时。
从题型上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和论述题。其中,选择题属于各学科必考题型,案例分析题仅限于对民法学和刑法学的考查,论述题则针对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进行考查。
综观近5年在职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在职法硕的基本命题规律为:选择题考查的知识点不仅较为简单,而且属于重要的知识点。案例分析题有一定难度,一般而言,民法的案例分析题集中在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行为,其中,合同法出题频率最高;刑法的案例分析题则集中在行为性质的认定、定罪量刑、处断原则以及重要罪名的考查上。论述题的考查一般都属于重要理论问题,且论述题的答案都能够在考试教程中找到。从论述题的考查对象上分析,法理学集中在法与各种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法律原则、法治与民主、法制、法律意识、立法、执法和司法。可见,法理学论述題考查的范围比较宽泛。中国宪法学集中在宪法理论和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上。中国法制史论述题集中在西周、战国、汉、唐、明、清末、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上。
总之,我们希望考生在阅读本书之前,能够对考试的基本情况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做到有的放矢。
目录
前言
法理学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法与法律
第三章 法律渊源
第四章 法律要素
第五章 法律关系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法律演进
第九章 法律价值
第十章 法制与法治
第十一章 立法原理
第十二章 司法原理
第十三章 法律职业
第十四章 法律程序
第十五章 法律方法
第十六章 法律与社会
中国宪法学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第二章 国家基本制度
第三章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国家机构
第五章 宪法监督
中国法制史
第一章 中国法制发展史概述
第二章 夏商、西周、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第三章 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四章 隋唐宋法律制度
第五章 元明清法律制度
第六章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第七章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民法学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章 自然人
第四章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章 代理
第七章 时效
第八章 物权法总论
第九章 所有权
第十章 用益物权
第十一章 担保物权
第十二章 债权概述
第十三章 合同
第十四章 人身权
第十五章 知识产权
第十六章 婚姻家庭和继承
第十七章 民事责任
刑法学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犯罪概念
第三章 犯罪构成
第四章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第五章 共同犯罪
第六章 一罪与数罪
第七章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第八章 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第九章 量刑
第十章 刑罚执行制度
第十一章 刑罚消灭制度
第十二章 刑法各论概述
第十三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十四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五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十六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十七章 侵犯财产罪
第十八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十九章 贪污贿赂罪
第二十章 渎职罪
书摘插图
法理学
第一章导论
第二节 法理学概述
一、法理学释义
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法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法律现象千变万化,而法之“理”在一定意义上乃是具有恒久性的,法变而理不变。法理学的任务,就是尽可能准确、全面地把法之“理”揭示出来,以指导法律实践。法律落后,可以依法理加以改进;而法理学落后,则法律必有实质性的缺陷。
关于法理学体系问题,中外学者认识不完全相同。
从学习的角度,可以把法理学分为“初阶”与“进阶”两个部分。“法理学初阶”主要涉及有关法学、法律及法治的知识性基本问题,具体包括“法学基本问题”、“法律基本问题”和“法治基本问题”;而“法理学进阶”则主要涉及法律的原理性基本问题,具体由“法律本体论”、“法律价值论”、“法律方法论”和“法律社会论”等部分构成。
二、法理学与法学其他分支学科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学其他分支学科的关系:一方面,法理学不仅仅是法学中的基础性学科,它还是对古今中外各种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概括和抽象,主要承载着解决人们法治观念层面问题的功能,由此指导各个部门法学的发展。另一方面,法理学的研究也离不开部门法学。法理学从来都不仅仅是法理学家自己的事业,而是整个法学界的事业。实际上,我们完全可以找到法理学与法律实践的结合点。具有抽象性特征的法理学,虽不能像部门法学那样以立竿见影的功效直接服务于法律实践,但法理学的抽象性并非空想性,而是具有源自丰富法律实践的坚实基础,对于社会法律实践具有强劲的指导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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