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政府:节俭、优质与廉政体制设置(公共政策经典译丛)

分類: 图书,政治,政治理论,国家理论,监察、监督,
品牌: 克里斯托弗·胡德
基本信息·出版社: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页码:287 页
·出版日期:2009年09月
·ISBN:7108032309/9787108032300
·条形码:9787108032300
·包装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公共政策经典译丛
产品信息有问题吗?请帮我们更新产品信息。
内容简介《监管政府:节俭、优质与廉政体制设置》从监管角度讨论欧洲公共管理中政府行为的问责和制约机制。作者创造性地将监管思想引入到行政和公共部门管理.提出了监管政府的概念和理论分析框架。在此基础上对英国部分公共服务领域的政府内监管实践进行了深入分析,包括对中央政府部门、地方政府、监狱、学校的监管,以及欧盟对英国监管的分析。同时.作者将监管的含义从政府对市场交易主体行为的直接干预拓展到对政府公共部门的监管,既丰富了政府监管研究的内容,又提供了分析和改进对官僚和政府部门控制的新维度。
《监管政府:节俭、优质与廉政体制设置》的一个鲜明特点是,在讨论监管政府的一些操作性原则和工具时,并没有空泛的意识形态叙述。书中的理论探讨与经验分析对于我们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立一个高效、廉洁、可问责政府,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克里斯托弗·胡德,生于1947年,现为牛津大学格拉斯顿政府学教授和万灵学院研究员,英国学术院院士,英国经济与社会研究委员会(ESRC)资助的多年滚动研究项目“公共服务:质量、绩效与提供(2004—2009)”负责人。曾任职于伦敦经济学院、悉尼大学、格拉斯哥大学、新加坡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等。他的主要研究领域包括政府行政、监管和公共部门改革,曾出版过《公共管理的局限》(1976)、《政府的工具》(1983)、《数字时代的政府工具》(2007)、《国家的艺术》(1998/2000)等多部著作,在公共管理和政治科学领域享有极高的国际声誉。
编辑推荐《监管政府:节俭、优质与廉政体制设置》:公共政策经典译丛。
目录
总序
前言
第一部分政府内监管的介绍与分析
一政府内部的“监管型国家”
二对政府内监管状况的考察
三政府内监管:工具、特征与行为
第二部分政府内监管的五个领域
四对中央政府“村落生活”的监管
五镜像或双重强化?监管与地方政府
六光打雷不下雨吗——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监狱监管
七秘密花园还是恐怖统治——英格兰公立学校的监管
八欧洲监管
第三部分总体模式
九政府内监管与“新公共管理”
十监管监管者:改革的政策选择
附录Ⅰ访谈情况
附录Ⅱ监管预算与人员配备
附录Ⅱ部分监管机构信息
参考文献
索引
译后记
……[看更多目录]
序言尼采曾说,所有的理论都是自传。本书所提出的理论也同样受到我们研究英国20世纪90年代公共部门监管实践这一经历的深刻影响。本书始于两位作者(克里斯托弗·胡德和托尼·查沃斯)在五年前的一次闲谈。那次讨论开启了我们五人在随后数年的艰辛研究即英国经济与社会研究委员会(.ESR(:)资助的有关英国行政管理体制的“1995~1997白厅研究项目”(1995-1997 Whitehall Programme)(十分感激此项资助)。学术上的闲聊往往有这样的效果。我们最初的讨论集中在政府内监管(regulation inside government)的发展情况,这似乎是20世纪90年代英国公共管理运动的主旋律,但当时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关注远少于对商业性监管所倾注的精力,也不及对所谓“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其他领域那么热衷。本书总结了我们对政府内监管机构变化情况的一些发现和认识。
本书是名副其实的集体研究成果。最终呈现给读者的,是深思熟虑的产物而不是随意而为的结果。因为本书经过了多次小组集体讨论,包括多次非常正式而严肃的讨论,对我们观察到的模式及如何表述进行仔细推敲。需要说明的是,第一章至第四章和第九章至第十章主要由克里斯托弗·胡德和奥利弗·詹姆斯起草,科林·斯科特也提供了大量协助;第五章是乔治·琼斯在奥利弗·詹姆斯的帮助下完成的;第六章和第八章由科林·斯科特起草,奥利弗·詹姆斯提供了协助;第七章的撰稿人是托尼·查沃斯,而奥利弗·詹姆斯给予了协助。
文摘插图:

第一部分 政府内监管的介绍与分析
一 政府内部的“监管型国家”
有些学者认为,我们生活在一个“监管型国家”(regulatory state)的时代(Majone 1994;IJoughlin&Scott 1997;McGowan&Wallace 1997)。这种说法意味着现代国家越来越注重运用公共权威、规则和制定标准来提供服务,以部分替代早期所采用的公有制、公共补贴和直接提供服务等手段。这种观点认为,现代政府功能的扩张体现在监管领域。时至今日,“监管”一词仍是一个使用频繁却很少得到准确定义的术语。但大致而言,它主要是指运用公共权力(通常掌握在政府的专业性机构手中)来设定和实施规则与标准。商业性监管,特别是对私有化后的公用设施的监管已经引起了政策制定者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在这些基础设施领域,英国由“公共官僚型国家”(public-bureaucracy state)向“监管型国家”的转变似乎最具戏剧性和争议性]。许多文章讨论过由此而产生的种种问题,包括如何对监管者问责、如何将合规性成本(compliance cost)纳入监管政策考虑范畴、怎样取得监管的程序化(formula-driven)方式和自由裁量(discretionary)方式之间的合理平衡、分析监管机构的委员制结构(collegiate)与一长制(single—headed)权力结构的相对优劣势,以及讨论在监管者管辖权方面专门化监管与综合性监管的对比关系。
对公共部门内部的类似“监管”过程却较少有人论及。我们还不习惯于将政府视为自我“监管”的机构。人们一般不用“监管”一词来表示那些保持距离型(arm’s—length)政府机构通过制定规则与标准来影响公共组织的各种方式。事实上,还没有一个通用术语能够像描述私人部门类似活动那样来概括发生在政府领域的这类活动。只有少数宪政律师和政治学专家认识到,政府内监管是问责体制的关键组成部分,①不过还没有人对它进行过系统研究。但由于它在政治上和宪政上的重要性,政府内监管值得人们关注。人们往往认为,正统宪政制衡手段(依靠法院和选举产生的立法机构成员②来约束行政机构)作为一种控制和制衡机制,面临着内在的困境和局限,在政府职能扩张的时代更是如此。③政府内监管作为两种传统“分权”制衡机制的中间手段,因而具有准宪政意义上的重要性。但政府内监管尚未得到完美清晰的描绘,对其运行情况只有一鳞半爪的孤立研究,而不是将它作为一个整体现象加以分析。将政府内监管作为一个完整体系所进行的讨论
……[看更多书摘]
后记正如所有学科领域一样,最富有争议的往往是最简单的概念(如制度经济学中的“制度”)。现在人们广泛使用“监管”一词,对它的理解却莫衷一是。正如本书作者所言,较为普遍的看法认为,监管主要是指运用公共权力(通常掌握在政府的专业性机构手中)来制定和执行规则与标准。
“监管型国家”的兴起是20世纪市场经济以混合经济的形式得到发展的另外一种描述。这种说法意味着现代国家越来越多运用受到约束的公共权力,通过制定规则和标准来干预经济社会事务,替代了早期政府无所作为的自由放任体制,也替代了那种政府无所不包、主导一切的全能模式。
以往的监管分析基本上都是将政府作为监管者、企业作为被监管对象,研究政府这个“公益机构”为了公共利益如何去监管经济和社会事务,以鼓励竞争、提升效率和促进公平。
在本书中,作者将政府内监管定义为“某个政府机构被赋予了特定监管权力,以一种同被监管者保持独立的方式对其他政府机构实施监管”。其基本内涵可以分解为三个方面:一个官僚机构的目标是影响另一官僚机构的行为;在“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保持一定程度的组织独立性;“监管者”被正式授权以仔细审查被监管者的行为并设法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