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案例注释版)(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系列)
分類: 图书,法律,刑法,法规与案例,
品牌: 《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系列》编写组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页码:248 页
·出版日期:2009年09月
·ISBN:9787509314166
·条形码:9787509314166
·包装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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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案例注释版)》有以下特点,权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案例注释版)》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予以权威的条文注释。示范性:所选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实用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案例注释版)》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还收录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编辑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案例注释版)》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适用提示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本法任务】
第三条 【罪刑法定】
案例1 徇私舞弊被判无罪案
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案例2 少数民族犯罪适用法律平等案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
案例3 抢劫罪依法被免予处罚案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
案例4 从境外走私毒品被追究刑事责任案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
案例5 中国公民在领域外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案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第十二条 【刑法溯及力】
案例6 伪造附随单据进行信用证诈骗案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
案例7 周某故意伤害案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
案例8 警车追赶无牌驾驶车辆致人死亡案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案例9 未成年人犯抢劫罪依法从轻处罚案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案例10 精神分裂患者故意伤害被从轻处罚案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案例11 聋哑人犯罪依法减轻处罚案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案例12 防卫过当依法被减轻处罚案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
案例13 王某抢劫预备减轻处罚案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案例14 抢劫犯罪未遂案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
案例15 故意杀人中止依法减轻处罚案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
第二十六条 【主犯】
案例16 故意共同犯罪被依法判刑案
第二十七条 【从犯】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
案例17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重处罚案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第二节 管制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第四十条 【管制期满解除】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三节 拘役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案例18 未成年人绑架他人依法未判死刑案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
第五十一条 【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第六节 罚金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
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犯罪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
案例19 法定刑以下判决错误二审被改判案-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
第二节 累犯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
案例20 故意伤害累犯从重处罚案
第六十六条 【特翔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自首】
案例21 自动投案后又下落不明不能认定为自首
第六十八条 【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案例22 供述犯罪未追诉被认定为漏罪案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 件】
案例23 赵某交通肇事被判缓刑案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 件与限度】
第七十九条 【减刑程序】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 件】
第八十二条 【假释的程序】
第八十三条 【假释的考验期限】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
第八节 时效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五条 【重伤】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
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的范围】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
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
第一百零一条 【总则的效力】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
第一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案例24 利用网络颠覆国家政权案
第一百零六条 【里外勾结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
案例25为台湾间谍组织搜集情报和军事秘密被判间谍罪案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案例26打探并将投标内部资料提供给外商机构被定罪案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27 自动中止爆炸犯罪依法减轻处罚案
案例28 为报复他人向饮水塔中投毒被定罪案
案例29 私拉电线掉落致人死亡被判危害公共安全罪案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30 因报复放火被判放火罪案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
案例31 结伙窃取使用中的民航发报铜线被定破坏交通设施罪案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案例32破坏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依法被定罪案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一百二十条 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案例33 用暴力相威胁控制出租车构成劫持汽车罪
第一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案例34 盗割有线电视电缆线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案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则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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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插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案例1徇私舞弊被判无罪案([1999]冀刑再终字第6号)
1995年12月,在押犯欧乙在A市看守所羁押期间,其兄欧甲(另案处理)持伪造的欧乙患乙型肝炎诊断书,找到被告人A市看守所副所长魏某,魏在没有对在押犯欧乙进行疾病鉴定的情况下,于12月18日向办案单位出具了病情反映,称看守所不予关押,建议办案单位变更措施。办案单位于1995年12月25日决定对欧乙予以监外执行。
一、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身为监管人员,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在没有对在押犯进行疾病鉴定的情况下,向办案单位出具了在押犯的病情反映,致使办案单位对在押犯做出了错误的变更强制措施和监外执行的决定,但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魏某无罪。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魏某徇私情,虚报材料,致使在押犯欧乙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在我国修订前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均规定为犯罪。魏某构成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辩称,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和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再审法院认为,魏某没有对在押罪犯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权,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没有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规定,故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魏某无罪,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是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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