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国家司法考试全攻略4:刑法(飞跃版)(2010国家司法考试全攻略)
分類: 图书,考试,法律考试,司法考试,
品牌: 飞跃司考辅导中心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页码:254 页
·出版日期:2009年11月
·ISBN:9787509314760
·条形码:9787509314760
·包装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2010国家司法考试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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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2010国家司法考试全攻略4:刑法(飞跃版)》内容简介:尽管近年来司法考试命题有所改革,但是法条在司法考试中的重要地位是难以取代的。通过对历年司考试题的分析,我们发现除法理学、法制史等纯理论学科和个别部门法外(主要体现在国际法),90%以上的试题都有直接的法条依据,但是命题又绝不会停留在简单的法条记忆层面,而是一种事实与法条的穿梭适用。因此,真正理解、参透法条并在做题时运用自如,是取得司法考试成功的关键。
《2010国家司法考试全攻略4:刑法(飞跃版)》即在对司法考试综合研究分析和总结众多过关者实际经验的基础上,为广大考生提供最实际有效的一种司法考试复习方法。
一、主体法与配套法条融会贯通
《2010国家司法考试全攻略4:刑法(飞跃版)》在保证司考基础性法条完整性的基础上,将与主体法相关的重要司法解释、实施条例等拆解,以【关联规定】的形式融入主体法中,使二者紧密结合,不仅方便查阅,更有助于理解记忆。
二、深入分析、讲解知识点
《2010国家司法考试全攻略4:刑法(飞跃版)》首先以【导读】对各部门法的主要内容、司考侧重点等作了简要说明;再以【常考法条归类提示】归纳总结了2002年司法考试以来常考的重难条文;最后以【命题点分析】深入、透彻地剖析难记难理解、易混易错知识点。从而使考生多角度地掌握法条,提高复习效率。
三、典型习题以练促记
在重难点法条后,附有【强化自测】,通过典型习题的考查方式帮助考生真正做到活学活用,全面提升考试能力。
四、对于理论科目.以知识点为线索。穿插【命题点分析】、【真题演练】、【强化自测】等。帮助全面理解和掌握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和命题思路。
编辑推荐《2010国家司法考试全攻略4:刑法(飞跃版)》:
法条+关联规定+命题点分析+强化自测=顺利过关
主体法与配套法条融会贯通
深入阐释命题点
典型习题 以练促记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以下文件收录于主法条对应的“关联规定”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9年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9年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年8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年1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2005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2005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5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10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5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7年4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11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6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年11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1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5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5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7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3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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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尽管近年来司法考试命题有所改革,但是法条在司法考试中的重要地位是难以取代的。通过对历年司考试题的分析,我们发现除法理学、法制史等纯理论学科和个别部门法外(主要体现在国际法),90%以上的试题都有直接的法条依据,但是命题又绝不会停留在简单的法条记忆层面,而是一种事实与法条的穿梭适用。因此,真正理解、参透法条并在做题时运用自如,是取得司法考试成功的关键。
本书即在对司法考试综合研究分析和总结众多过关者实际经验的基础上,为广大考生提供最实际有效的一种司法考试复习方法。
一、主体法与配套法条融会贯通
本书在保证司考基础性法条完整性的基础上,将与主体法相关的重要司法解释、实施条例等拆解,以【关联规定】的形式融入主体法中,使二者紧密结合,不仅方便查阅,更有助于理解记忆。
二、深入分析、讲解知识点
本书首先以【导读】对各部门法的主要内容、司考侧重点等作了简要说明;再以【常考法条归类提示】归纳总结了2002年司法考试以来常考的重难条文;最后以【命题点分析】深入、透彻地剖析难记难理解、易混易错知识点。从而使考生多角度地掌握法条,提高复习效率。
三、典型习题以练促记
在重难点法条后,附有【强化自测】,通过典型习题的考查方式帮助考生真正做到活学活用,全面提升考试能力。
四、对于理论科目.以知识点为线索。穿插【命题点分析】、【真题演练】、【强化自测】等。帮助全面理解和掌握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和命题思路。
同时,为配合考生掌握最新动态,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公布后,请读者登陆www.Zg-fzs.eom免费下载我社提供的最新司法考试复习资料。
希望本书能帮助您把握住学习司法考试的正确方法,成功飞跃司法考试。如有疏漏不当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以期改正、完善。
文摘插图:
(3)构成要件的分类(了解)。
①基本的构成要件与修正的构成要件。基本的构成要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完备构成要件。修正的构成要件是根据刑法总则关于未遂犯、共同犯罪等规定对基本构成要件进行修正而形成的构成要件。修正的构成要件基于惩治犯罪的必要性而扩大刑法处罚范围,就行为的发展阶段及行为人的参与形态对基本的构成要件进行了部分修正。这种修正通常设立在刑法总则中。以盗窃罪为例,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数额犯,通常要求实际窃得财物达到一定金额才构成犯罪。因此盗窃未遂的行为,即使对象特定,也并不符合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但是结合刑法总则关于未遂犯的规定对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修正,则可认定其行为符合盗窃罪(未遂)的构成要件。
②单一的构成要件与复杂的构成要件。单一的构成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中只含单一主体、单一行为、单一对象或单一结果的构成要件。复杂的构成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可供选择或共同发挥作用的构成要件,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刑法规定了两种以上的行为、对象、主体等,只要符合具体事实符合其中一项便成立犯罪,这种情形又称选择的构成要件,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二是刑法规定了两种以上的对象和行为等,具体事实同时符合这些规定才成立犯罪。
③封闭的构成要件和开放的构成要件。封闭的构成要件是指刑法条文在构成要件的规定上已经将犯罪的所有要素完全表示;开放的构成要件是指刑法只表示了构成要件的一部分要素,其余部分需要司法者在司法过程中进行补充,如刑法中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刑法中大多数罪名都采用封闭的构成要件,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4)构成要件的要素(重点)。组成构成要件的要素就是构成要件要素。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和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等。行为是否构成要件该当,必须考虑是否存在以下构成要件要素:
①实行行为。行为是指人在其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行为:其一,客观有体性。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思想排除在外,言论不是行为,发表言论则是行为;其二,有意性。行为是人意识支配的产物,因此人在睡梦或精神错乱情况下的举动不属于刑法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