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财产罪、危害国防利益罪)(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指导系列丛书)
分類: 图书,法律,刑法,危害国家安全罪,
品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
基本信息·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页码:967 页
·出版日期:2009年10月
·ISBN:9787511800114
·条形码:9787511800114
·包装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指导系列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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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财产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内容简介:《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至五庭主办的业务指导和研究性刊物——《刑事审判参考》1999年至2008年所有各集的合订精编本。《刑事审判参考》自1999年创办以来,秉承立足实践、突出实用、重在指导、体现权威的编辑宗旨,在编辑委员会成员、作者和读者的共同努力下,密切联系刑事司法实践,为刑事司法人员提供了有针对性和权威性的业务指导和参考,受到刑事司法工作人员和刑事法律教学、研究人员的广泛欢迎。为了满足广大读者的实际工作中的需要,我们在已出版各集《刑事审判参考》的基础上,精心汇编出版《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
在汇编的过程中,我们将1999年至2008年出版的各集《刑事审判参考》的内容重新分类,按照刑法分则各章各个罪名进行划分,将相同案由的指导案例、刑事审判政策等汇总到一起,并对部分内容提炼与归纳了法律适用要点与阅读提示,标注在画波浪线的文字下方,方便读者在具体工作中使用和查阅。
编辑推荐《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财产罪·危害国防利益罪)》:
《刑事审判参考》(1999-2008)分类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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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危害国家安全罪
【指导案例】
刘某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第126号]——对利用互联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案件如何审查判断证据
【刑事立法、司法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危害公共安全罪
【指导案例】
于光平爆炸案[第24号]——危害后果严重但受害人有明显过错的案件如何适用刑罚
李某等投毒案[第17号]——毒死耕牛后再出售有毒牛肉的案件应如何定性
方金青惠投毒案[第101号]——针对特定的被害人投放毒物致死致伤多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及对犯罪的外国人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赖贵勇爆炸案[第137号]——以报复特定人为目的而实施的不计危害后果的爆炸行为如何定性
王新生等放火案[第150号]——以诈骗保险金为目的放火烧毁投保汽车的行为如何定罪
叶朝红等放火案[第239号]——以盗窃为目的放火烧毁货物列车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以盗窃为目的放火烧毁货物列车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陈美娟投放危险物质案[第276号]——介入因素与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
祝久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319号]——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与指控事实一致的,能否直接将指控的轻罪名变更为重罪
名
古计明、方振华投放危险物质案[第358号]——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没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多人以上重伤后果的,一般可
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王仁兴破坏交通设施案[第295号]——不履行因紧急避险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
彭定安破坏电力设备案[第219号]——盗割铁路电气化接触网回流线的行为如何定性
姜方平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案[第221号]——被告人对事实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的成立
孔德明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368号]——如何区分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和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朱香海、左正红等非法买卖枪支、贪污案[第328号]——对于1997年刑法施行以后、司法解释公布施行以前实施的非法买卖枪支犯
罪.是参照执行原有的司法解释还是适用新公布施行的司法解释
吴传贵等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案[第361号]——非法制造、买卖大量炸药,炸药在买方存储中发生爆炸的,应当如何量刑
徐钦朋非法买卖爆炸物案[第360号]——确因生产、生活所需非法买卖爆炸物的,应当如何适用刑罚
郭继东私藏枪支弹药宣告无罪案[第359号]——如何理解私藏枪支弹药罪中“配备、配置枪支的条件消除
庄木根、刘平平、郑斌非法买卖枪支、贩卖毒品案[第463号]——非法买卖枪支时以毒品冲抵部分价款行为如何定性
刘海交通肇事案[第25号]——雇主应否对其雇员的非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负连带赔偿责任
梁应金、周守金等交通肇事案[第84号]——肇事交通工具的单位主管人员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朱晓志交通肇事案[第175号]——超过1979年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但根据新刑法又应当追诉的应如何处理
周立杰交通肇事案[第176号]——如何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
陆某某、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肇事案[第197号]——公交车司机离开驾驶岗位与乘客斗殴引发交通事故的如何定性
倪庆国交通肇事案[第220号]——如何准确把握“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
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宋计划交通肇事案[第314号]——审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致死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判处死亡赔偿金(死亡
补偿费)
钱竹平交通肇事案[第342号]——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司法认定···
孙贤玉交通肇事案[第415号]——交通肇事逃离现场后又投案自首的行为能否认定“肇事逃逸
赵祥忠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第39号]——人民法院可否变更起诉罪名定罪处刑
王桂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销售伪劣产品、虚报注册资本案[第503号]——向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假冒的药品辅料的行为如何定性
冯留民破坏电力设备、盗窃案[第504号]——结合司法解释看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的竞合
尚知国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第505号]——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出现竞合时应如何处理
【刑事立法、司法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理解与适用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
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读《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依法惩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活动——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同志
《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打击邪教组织犯罪活动——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同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的理解与适用
【编辑部答疑】
持有不能正常击发的枪支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裁判文书选登】
沈志明、曾小芳危险物品肇事,黄伟、何金义窝藏案——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附:高法公报案例
……
侵犯财产罪
附:高法公报案例
危害国防利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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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插图:
为依法惩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犯罪活动,配合正在开展的“严打”和打击涉枪、涉爆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15日发布了《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一、起草司法解释的有关背景情况
近年来,随着治安形势的变化,涉枪、涉爆犯罪活动呈逐年增多的趋势,对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特别是近一时期,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突出,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主要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持有、私藏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违法犯罪活动猖獗,大量的爆炸物品、枪支弹药流散社会,为犯罪分子进行暴力犯罪活动提供了作案工具,致使爆炸、持枪杀人、持枪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活动增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特别是以报复社会、发泄私愤为目的的恶性爆炸案件接连发生,后果极为严重。3月16日,犯罪分子靳如超在河北省石家庄市4栋居民楼制造爆炸,造成108人死亡,38人受伤。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一起爆炸案件。
为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惩处这类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曾先后专门制发了《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钢珠枪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1993年)、《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995年),并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1993年)和《关于审理走私犯罪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等司法解释中,对涉及枪支、弹药的犯罪规定了相应的定罪量刑标准。这些司法解释的出台,为打击涉枪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但是,随着枪支管理法和修订后刑法的实施,涉枪、涉爆犯罪的相关罪名有了较大变化,尤其是涉爆犯罪危害严重,但缺乏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因此,有必要根据刑法规定和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对有关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为依法查处、审理这类犯罪提供统一、易于操作的依据,推动“严打”整治斗争的深入进行。
二、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涉枪、涉爆犯罪活动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以枪支、弹药、爆炸物作为对象的犯罪.另一类是把枪支、弹药、爆炸物作为工具的犯罪。这两类犯罪都是这次“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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