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谷歌"恶意抢注限期改名 谷歌中国终审胜诉

王朝互联网·作者佚名  2009-06-27
窄屏简体版  字體: 小  |  中  |  大  |  超大  

昨天,市一中院对“谷歌”名称之争做出终审判决,认定“北京谷歌”系恶意注册,构成不正当竞争,限期变更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不得包含“谷歌”字样,并赔偿“谷歌中国”10万元。

美国GOOGLE公司于2006年正式启用中文名称“谷歌”,并在中国成立子公司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

而在“谷歌”名称公布后不到一个小时,一家名为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了工商部门审核,挂牌营业。

2007年11月,“谷歌中国”以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为由把“北京谷歌”诉至法院,索赔10万元。市一中院终审认为,“北京谷歌”经营的购物网站与google网站在图案、颜色、字体方面相似,鼠标在移动过程中可显示“google”字样,表明其试图与“谷歌中国”建立联系。并且,“谷歌中国”发布“谷歌”名称后,“北京谷歌”立即申请注册,证实其不仅知晓美国GOOGLE公司,而且一直跟踪其中文名称,并有使用其中文名称注册的嫌疑。据此,法院认定“北京谷歌”在企业名称中擅自使用“谷歌”的行为既存在主观故意,也造成相关公众误认,违反了公平、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记者高健 通讯员常鸣)

 
 
免责声明:本文为网络用户发布,其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2005- 王朝網路 版權所有 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