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新规监管互联网并购 9月1日起生效实施

王朝互联网·作者佚名  201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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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英国《金融时报》报道,根据9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中国并购新规,在华互联网公司十多年来用于规避外资所有权限制的载体将面临更加严格的审查。

报道称,新规旨在明确对外国投资中国企业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其中规定,外国投资者不能以任何方式——如通过签订协议获得一家境内企业的控制权,或者采取多层次再投资——来规避审查。

《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已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项规定是在反垄断法出台两年多后,对于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安全审查制度化后第一个正式实施的规定。

此《规定》还首次提出“从交易的实质内容和实际影响”来判断并购交易是否属于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

《规定》具体指出,外国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实质规避并购安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代持、信托、多层次再投资、租赁、贷款、协议控制、境外交易等方式。

但目前很多中国互联网企业正是通过实施了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y,简称VIE)等方式,引进了外资,实现了壮大发展。这其中包括百度、新浪、优酷和人人等网站。

可变利益实体即VIE,指一家国内企业持有在中国经营互联网搜索引擎或电子商务平台等业务所必需的牌照,而外资公司则通过签订一系列协议(而非通过持股)获得该国内企业的股权,并以此进入中国互联网和广告这样的禁忌领域。

而发生在6月的“支付宝股权转移事件”,也有VIE的因素在内。

以下为《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审查制度规定》全文:

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明确的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外国投资者应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并购的,可以共同或确定一个外国投资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

第二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按照《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受理并购交易申请时,对于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但申请人未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的,应暂停办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要求申请人向商务部提交并购安全审查申请,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商务部。

第三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同业企业及上下游企业认为需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向商务部提出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建议,并提交有关情况的说明(包括并购交易基本情况、对国家安全的具体影响等),商务部可要求利益相关方提交有关说明。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商务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建议提交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商务部根据联席会议决定,要求外国投资者按本规定提交并购安全审查申请。

第四条 在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正式申请前,申请人可就其并购境内企业的程序性问题向商务部提出商谈申请,提前沟通有关情况。该预约商谈不是提交正式申请的必经程序,商谈情况不具有约束力和法律效力,不作为提交正式申请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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