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在版权问题中态度傲慢源自哪里

王朝互联网·作者佚名  201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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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作家、出版社代表与百度公司就百度文库涉嫌侵权盗版一事的谈判最终破裂。维权方提出的四项基本诉求被百度一一驳回。3月26日,百度发表声明,称“伤害了一些作家的感情”,对此表示抱歉,并承诺“在未来3天内百度文库中文学作品类别的文档凡未获版权方授权的将得到彻底处理。”

【点评】

谈判破裂其实早在意料之中。虽然百度是在国内经营的市值最大的互联网企业,但这个以搜索引擎起家的互联网公司一直在版权问题上名声不佳。

但仅仅处理文学作品的侵权就够了吗?在百度庞大的产品线里,存在版权问题的可不仅仅是一个百度文库,搜索引擎、百度音乐、百度贴吧、百度百科等也同样存在大量的版权问题。

百度辩称文档都是用户自发上传的,百度只提供平台,不涉及侵权;百度保留了文档的原样未做任何编辑加工,因此不受《互联网出版管理条例》的限制;百度已经承诺发现版权问题会及时处理,若侵权则删除,适用“避风港”原则。

这几条理由看似有理,但细细分析则站不住脚。首先,盗窃犯法,销赃、窝赃同样犯法。尽管百度没有亲自上传文档,但是百度提供了平台,客观上给盗版文档提供了空间。其次,所谓编辑不仅仅是对文档内容的加工整理,也包括形式、格式等的呈现。百度文库中的文档以这样的页面而不是以那样的页面呈现,以这样的字体和格式而不是以那样的字体和格式呈现,本身就表现出编辑的意图,当然要受《互联网出版管理条例》的制约。

至于“避风港”原则,这是假设运营商没有能力确定版权的归属,因此在得到权利人的版权声明并确认后,应立即删除。但在实际执行时,这一条却往往执行不下去。百度要问:“你如何证明这个文档是你的呢?如何证明这个文档不是你自己上传的呢?”

百度的提问其实凸显了我国权利人维权之难。一是举证难,二是维权成本和收益不成比例。我国的著作权法对损害赔偿实行的是填平原则,即造成了多大的伤害就赔偿多少。但是如何计算损失却没有一个公认的办法。其他很多国家实行的是追惩制原则,对侵权方追索赔偿在原则上是没有上限的,在如此严刑峻法之下,大规模的、有意的、纯粹用于营利目的的盗版鲜有发生。

在版权问题上,百度之所以态度傲慢,和我国相关法律的不完善有脱不开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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