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协建议代言家电房产广告也应担责任

王朝互联网·作者佚名  200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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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记者 王海亮)广告代言人承担责任不应仅限于食品代言广告,凡是向社会推荐产品的广告代言都应承担责任。在市消费者协会、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近日召开的“广告代言法律责任理论研讨会”上,与会专家提出上述观点。

应同时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目前只有在食品药品领域才有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而个人代言其他产品,比如家电、房产、旅游,出现虚假广告侵权的问题都不承担责任,这不合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副会长杨竖昆建议,凡是向社会推荐产品做广告代言都应该承担责任。同时,在追究法律责任时,还要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都加进去。

无论主观有无过错都要担责

市消协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河山建议,只要是虚假广告,不管代言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得承担侵权责任。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及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认为,广告代言人在责任承担方面,对主观故意行为应加重赔偿责任,应适用惩罚性的赔偿;对于过失行为按照一般的实际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陈剑还表示,广告涉及广大消费群体,作为消费者个体进行诉讼有难度,她建议赋予消协这样的公益组织诉讼的主体地位,以便为广大消费者争取到相应的利益。

●晨报资料

《食品安全法》第55条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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