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未能规定搜索责任及界定网络诽谤

王朝互联网·作者佚名  2011-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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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多位法律专家表示,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在我国立法尤其是民事立法中有重要意义,但相关网络侵权的规定仍存在两个不足。

第一,有法律专家对新颁《侵权责任法》未对搜索引擎侵权责任做出规定表示遗憾,称“不能有效阻止网络侵权责任扩大”。

专家认为搜索引擎会扩大网络侵权责任。因为通常情况下搜索引擎并不会第一时间屏蔽相关网页的抓取或删除快照,必须要求被侵权人先通知发布内容的网站删除、屏蔽相关内容,之后搜索引擎才会采取措施,鉴于网络的快速传播特点,侵权的影响已经造成。这种影响既是被侵权人不愿见到的,也会导致搜索引擎侵权责任的扩大。

第二,有法律专家认为,新颁《侵权责任法》未能界定“网络监督公共利益”与“网络民事侵权”的区别,“不能有效平衡网络监督和网络侵权”。

专家表示,公民通过网络监督公共利益,与网络恶意诽谤存在实质区别。如果单以保护隐私权为由,达到屏蔽网络监督的目的,势必造成公共利益的风险。

法律专家最后认为,《侵权责任法》的不足亟待其他特别法中加以完善,以保证我国网络环境的健康发展。(完)

附《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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