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今日通过 “互联网专条”将施行

王朝互联网·作者佚名  2011-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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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12月26日下午在北京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侵权责任法等三部法律。继物权法之后,侵权责任法是民法典中另一部重要的支撑性法律。该法获表决通过,意味着中国向形成民法典又迈进一步。

其中,让站长对为关注的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条被称为“互联网专条”,引发了不少争议。该项规定生效后,将指引并深刻影响互联网的内容传播,涉及公众知情权等宪法权利。

36条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一般是站长)规定的法律责任比较偏,通知者可以依法对其施加压力,站长最安全的选择是:只要收到通知就采取措施,否则不能确保资金安全。但是,被采取措施的内容是不是公众有权利知道的?删错了又怎么办?站长对网络用户要不要承担违约责任?

如何理解网络提供者“知道”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这里的“知道”是否包括“应当知道”呢?

如果笼统地规定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表达自由的滥用负“连带责任”,不仅抑制了公民应有的表达自由,而且也限制了网络平台合法的权利。这种笼统的规定,严格来说不符合比例原则,也就是说,为了保护隐私和人格权,采取了过分抑制表达自由的手段。很明显,在这里,手段与目的之间明显“比例失调”,体现了草案起草者对言论自由不合理的抑制。就这点而言,本条涉嫌违反宪法关于公民言论自由权的规定。

可以悲观的预测:非官方建立的地方网站的媒体功能将被大大削弱。网友不能再利用论坛等网络平台曝光。

不管该条法规如何被解读,互联网法律法规都将会越来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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