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台湾网络高薪聘“打字员”从事裸聊4人获罪

王朝互联网·作者佚名  2011-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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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薪招聘“打字员”为诱饵,招募青年女子利用网络进行裸聊与色情表演。7月24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检察院以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涉案人黄梅、王盖、李玄吉、连明承依法批准逮捕。

2008 年年底,犯罪嫌疑人符某(另案处理)以中山市为据点,通过台湾一些色情网站客服中心,取得网络视频表演经纪人账号和密码后,发展王盖和“阿明”、“娟娟”、“阿勇”等人为骨干,以招聘“打字员”为名招募表演小姐,并提供表演主持人账号和密码给网络淫秽、色情视频表演者龙某等7名女子。王盖在符某的指挥下,负责解决表演者的住宿、网络技术支持、转发工资、核对表演者业绩等工作。至案发时,王盖获得收益提成约76万元。

在另一窝点,黄梅通过名叫“虎哥”的台湾籍男子在色情网站上得到经纪人账号,以在网站上为客人提供裸聊的方式传播淫秽物品牟利,至案发时已获利2万余元。

2008年年初,李玄吉通过台湾一些色情网站客服中心,取得网络视频表演经纪人账号和密码,让男友连明承将账号及密码分别下发给其管理的网络淫秽、色情视频表演者,用于网络淫秽、色情视频表演。至案发时,李玄吉、连明承已获利10余万元。

法律界提示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组织淫秽表演罪,是指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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