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络实名制规定的立法缺陷

王朝互联网·作者佚名  2011-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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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杭州颁布了《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其中““提供电子公告、网络游戏和其他即时通信服务的,具有用户注册信息和发布信息审核功能,并如实登记向其申请开设上述服务的用户的有效身份证明”,”等规定,引发了“要趁着5月1日还没到把话说完,到了5月1日之后,就可能违法了。”的网络感叹。

笔者对此规定进行了研读,这个规定制订的法律依据是有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但作为地方人大颁布的地方法规,该地方法律在立法上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偏颇,其立法态度更像是监管机构单方制订的规则,初步看来有三个方面的缺陷:

一、只见义务,不见权利

整部法条,只见到对被监管对象的义务性设定(及时报告、如实提供、应当如何,不得如何),却很少见到权利性设定(相对监管部门的),几乎没有监管部门的义务表述。对于各类监管措施的具体程序性的内容非常模糊,行政机关的自由度太大。

二、只见处罚,不见救济

对处罚有异议,如何复议,如何申诉,不着一字。

三、只见概念,不见界定

法律贵在“明确”,明确的法律,才能让大家有明确的行为预期。根据高阶法律制订地方法规,本来就应当对高阶法律中较概括的一些内容进行明确细化,但杭州这个法规不仅没有做到这个,更是多出了好多未界定的概念。

“恶意”、“人身攻击”、“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可能危害”,这些直接涉及要处罚或处理的内容,都没有相对明细的界定,这其实是在赋予相关行政部门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这不符合现代法治约束监督政府权力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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