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溜网擅播《赤壁》被判赔款5.5万元

王朝互联网·作者佚名  2011-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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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高健 通讯员王宏丞)酷溜网因擅自传播电影《赤壁》,近日被海淀法院判决赔款5.5万元。

中影集团起诉称,去年7月,即电影《赤壁》上映期间,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擅自收录、传播6796个有关《赤壁》的视频,播放次数高达2000次,给中影集团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据此索赔55万元。酷溜网答辩时引用了“避风港规则”,即网站仅提供存储空间,涉案视频由网友上传,所以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介绍,所谓“避风港规则”,即《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规定,该条款明确网站免责应符合五项条件:明示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不改变作品;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知道作品侵权;未直接获得经济利益;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删除涉案作品。近两年,针对网站传播影视作品的诉讼大增,而所有被告网站不约而同地引用了“避风港规则”。

法官表示,因视频的特殊性,“避风港规则”不再是“避风港”。如果是网友自己拍摄、上传的视频,网站可以说不知道是否侵权,但影视剧不同。实际案例中,涉案作品基本是正式发行的影视剧,且大部分在热播期间,上传内容完整规范,编号统一,大量内容均由一个网友在同一地址上传,网站对此情形,如果仍以不知道侵权为由进行抗辩,显然没有依据。另外,现在网站通过提供视频增加广告量,也违反了“未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规定。

网站一旦构成侵权,法院会综合考虑涉案作品上映档期、票房收益、热播程度、影响力、制作模式等因素,酌情做出损失判定,最高可判赔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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