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买卖虚拟货币收税或行不通

王朝互联网·作者佚名  2011-12-19
窄屏简体版  字體: 小  |  中  |  大  |  超大  

“今后,国内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日前国家税务局就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一事作出的明确答复。据京华时报报道,北京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透露,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固定为20%,北京地税还将出台核定个人销售虚拟货币财产原值的相关办法。

就这个问题笔者询问了几位在网络上销售虚拟货币并获得收入的朋友,大家比较关心的是虚拟货币原值的计算和确定,如何界定所得收入;以及这种属于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易行为中,如何监管和界定。他们认为这个新的批复估计和网店新规一样雷声大雨点小,很难执行下去。

不知道其他人的看法如何?欢迎探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个[2008]1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

三、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本文乃QQ游戏网(www.qqyouxiw.cn)个人观点!

辩论:你认为虚拟货币交易征税合理吗

 
 
免责声明:本文为网络用户发布,其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2005- 王朝網路 版權所有 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