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敬伟:虚拟货币征税新规的稻草人之惑

王朝互联网·作者佚名  201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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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批复各地方税务局,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的收入将征收个人所得税。(10月30日《中国证券报》)

虚拟货币并不虚拟,它在虚拟世界和现实生活两个市场流通,不仅购买虚拟世界的网络产品,还以实体货币的结算实现创富增值。据有关资料显示,当前国内互联网已有几十亿元人民币规模的虚拟货币在流通,并且每年以15%~20%的速度增长。据权威统计,有83%以上的青少年使用过虚拟货币,而且这一数字还在逐年攀升。可以说,虚拟货币是和网络经济、新新人类聚合而生的,涵盖社会、经济和文化诸元素的现代生活方式。

就此而言,对网络虚拟货币增值部分比照“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合情合理。但是,仅有合理基础是不够的,还要有可操作性和取得实际效果。否则,政策设计出来,措施制定出来只能是纸上的条文,成为吓唬人的稻草人。

对虚拟货币征税,恐怕就有这样的尴尬。虚拟货币在虚拟空间流通了整整6年,其流通手段一般是通过虚拟手段来完成的。即使结算为实体货币形式,也是通过银行卡与银行卡之间的对接完成。如何判断网络虚拟货币支付的价款和税费,税务部门首先要有足够的信息手段对虚拟货币的交易进行全过程无遗漏的风险监控,同时还要和银行实现联网合作的方式才能完成。税务部门目前有没有能力拉起应征尽征、涵盖虚拟网络的税收信息网络?难。别说税务系统,就是各国政府,对于如何立法规范互联网,对互联网实施有效的现实监管都孱弱无力。如果没有一个规范互联网的根本大法,如果没有一个通用的监控虚拟世界的监管手段,仅仅将现实世界的监管手段平移到虚拟世界,就会造成水土不服的后果。

所以,要对虚拟货币买卖征收个人所得税,就要完善计征手段,就要保证做到应收尽收。如果没有细化可行的计征规则,如果没有令人信服的税源信息,所谓的买卖虚拟货币征税要么是挂一漏万,要么是说说而已,或者是对买卖虚拟货币的网民们虚言恫吓一下,发挥暂时的稻草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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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你认为虚拟货币交易征税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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