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前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该修正案明确,增加条款,对国家机关、电信、交通、教育、医疗、金融等单位工作人员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予以严惩。
草案明确,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收买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等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原则上都予以公开、广泛征求意见的决定精神,这个草案及草案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各界群众可以直接登陆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征集截止时间:2008年10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专家认为,刑法修正案在保护公民通信权利同时,更保护公民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