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被视为“乖孩子”的google在大家的眼里也开始作恶了:根据google与AOL之间达成的协议,Google将以10亿美元的价格收购AOL 5%的股份。此外,Google还将调整现有基于文本的广告模式,允许AOL在高速增长的Google广告网络中销售图片广告 ,Google还将在AOL编写网页的过程中提供技术帮助,以使这些网页在搜索结果列表中更加显著。除此之外,Google还将在自己的视频搜索服务中加入AOL的视频节目,并在视频搜索主页加入AOL视频的链接,这些链接并不属于广告之列。
与google相反,微软拒绝包含这些链接,或者在不将它们标识为广告的情况下给予它们优先的位置,并表示,这样做是不道德的。
一向被视为“坏孩子”的微软尚且对这种商业行为不齿,看来声称坚持不作恶理念的google真的堕落了。可是仅凭这一点就说google变坏了,公平吗?
作为现代化的商业公司,google不是公益组织,也不是慈善组织,实现公司的利益最大化是其最本质的追求,只要它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一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一点也不过分,也是合法正当的,大家无权对其进行道德审判。假如现代化的商业公司没有这种对利益的追求那才是奇怪的,也必将是不成功的。所以,google没有必要为自己披上道德的神圣外衣,以束缚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手脚,大家也无权为其披上道德的外衣而过分苛求它。
Google正是这么做的,因为google的领导层知道收购AOL最能实现其利益。
AOL巨大的用户流量是google之所以对AOL垂诞欲滴的主要原因。网络广告是Google最主要的营收来源,2004年该公司营收为10.3亿美元,其中Google广告计划AdSense产生的营收有12%来自于AOL。据预测,Google的2005年收入中,也有10%来自于AOL的搜索服务。由此可以看出,AOL在Google的网络广告战略中扮演的重要角色。
此前,AOL与google的愉快合作也是其志在必得的重要原因。自2002年以来,Google一直为AOL提供网络搜索服务和搜索广告。正如上面中的统计数字所显示的那样,google从与AOL的合作中获益匪浅;而且,也因为有着几年的愉快的合作经历,使得google与AOL不存在磨合问题,很容易就可以走上正轨。
所以,正如一些分析人士所言,AOL对微软的意义与对google的意义是完全不同的:微软如果竞购成功,那不过是好上加好锦上添花而已,而对于google而言,则是只允许成功不允许失败(暂且不说竞购失败,AOL与google之间的合作将终止对google巨大的负面影响,如果微软或者雅虎竞购成功,那么也必将重创google在搜索领域的领先地位),所以对于google来说是志在必得。在一项只许成功不许失败的竞争中,如果不利用一切合法的手段为自己的竞购增加砝码,那才是大大的傻瓜呢!所以说,google不惜毁掉自己好孩子的形象而同意一项在微软看来是不道德的条件也就不足为奇了。毕竟商业时代,利益至上才是生存、发展的最高法则。
而且,笔者始终不明白,利用自己的搜索优势赢得这次竞购有什么不对?如果利用自己的优势来牟利也算是作恶的话,那么天底下压根儿就没有好人。当然前提是:一,这样做不违法相关的法律法规,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二,这种优势是在充分的市场竞争中积累起来的,不是靠非正常的力量形成的,没有涉及行政垄断和行政干涉。据笔者所知,google不存在这两种情况,那么google又何错之有?
商业行为就应该用商业规则来衡量,如果用商业规则之外的道德标准来衡量,十之八九将失之于公正而导致偏颇,google竞购AOL成功,很多人认为google在作恶,事实上这是对google的苛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