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电 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17日说,在当前网络侵权盗版问题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应该在法律框架内从重处罚。
“一定要让侵权的代价和成本使犯罪人感到不能再从事这种行为。”阎晓宏说。
据介绍,目前我国处罚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依据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关于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按照规定对网络侵权盗版行为可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没收用于传播侵权作品的工具;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阎晓宏说,互联网涉及生活方方面面,必须用更大的精力,投入更大的力量规范这个产业的发展。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统计,目前我国的上网计算机已达7000万台,互联网用户超过1.72亿,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互联网普及率达到12.3%。按照信息产业部“十一五”规划,到2010年,中国互联网用户有望达到2亿,普及率达到15%。
对于网络“恶搞”行为,需要作一些法律上的区别和界定。阎晓宏说:“有一些属于娱乐性的,如果当事人彼此都不介意,不一定要深追究责任。”阎晓宏说。他同时强调,如果对于作品的使用量过大,也没有经过许可,或者“恶搞”的内容对当事人的名誉、对当事人的人身产生了负面作用,这样的行为是不提倡的,“如果权利人主张权利,需要通过法律程序由法院界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阎晓宏介绍,2007年8月至10月全国第三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行动共查处案件1001件,关闭非法网站339个。我国还将通过建立网络版权监管平台等手段进一步加大对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良好的互联网著作权保护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