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广电总局联合信息产业部发布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并宣布从2008年1月31日起实施。规定一经发布,就引起了社会大众的激烈讨论,尤其是那些喜欢经常光顾视频网站的网友。
规定一: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质疑:网友对此项规定的讨论分为正反两个派别:正方认为此项规定对于网站的规范化发展有很好的促进,而反方则认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将使视频网站遭受灭顶之灾,不久之后视频网站将会走向死亡。
正方代表:sunhui网友
sunhui网友说:“其实上述规定对于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限定,我个人认为其出发点还是非常好的。这几年,随着土豆网、优酷网等专业视频网站的出现,视频业务大大丰富了互联网的应用范畴,但同时一些低级、黄色视频图像也逐渐泛滥。如何有效管理成为一个大问题。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管理部门对于互联网视听节目的管理,有向电视节目借鉴的意愿在里面,即通过绝对控股实现管理。”
反方代表:赵福军和刘兴亮
网络法律专家、互联法网内容总监赵福军的主要观点:规定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主体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实质上是限制了公平竞争。
赵福军在其博客专栏中说:“上述规定将市场准入主体限定在‘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实质是从管控角度制定的管理型条款,缺乏公平竞争性,我们知道互联网产业是最具备草根属性的行业之一,具体到网络视频领域,现存的第一阵营土豆、六间房、悠视等都不具备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属性,这意味着上述规定是在排斥行业主流。”
知名互联网专家、资深市场营销、传播顾问刘兴亮在DoNews.com——IT社区中指出:“规定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主体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给目前几乎所有的互联网视听节目从业者宣判了死刑。”
规定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质疑:网友对此条款的可行性表示怀疑。部分网友表示:该政策的出台只针对制作、拍摄、编辑视频节目并且依靠互联网传播的制作单位,国内大多数视频网站自身并不制作、拍摄、编辑视频节目,而是通过网友自发视频内容的展示平台,所以应该不能算做该规定管辖之内。
规定三: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质疑:有位网友认为此项规定涉嫌违法,因为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只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级人民政府的规章依据法定条件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上述规定是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审议通过,其依法应该不能设定行政许可。赵福军也表示“上述规定私自设立行政许可存在越位嫌疑”。
记者手记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几家主流视频网站,他们都表示已经了解规定的基本内容,虽然尚没有收到具体的通知,没有相应的政策出台,但会遵守国家的规定。
任何规定和政策的出台都会引起人们的讨论,上述规定的发布也不能例外。赞成者认为,规定的出台,将使我国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三网融合”迈出实质步伐。“三网融合”是网络业务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全球技术业务创新的重要领域。但是,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其在我国的发展进展比较缓慢。质疑者认为,上述规定完全没有给私营与外营的视频站长们留后路,但他们会有相应的变通措施。
2008年1月31日起,上述规定会正式实施,视频网站将走向何方,我们拭目以待!